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最新修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最新修订(2015年10月29日证监会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22年5月31日证监会令第199号《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
(2015年10月29日证监会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22年5月31日证监会令第199号《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按照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
(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
(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
(四)依法依规整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五)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第二章日常监管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第九条??派出机构负责对下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一)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募基金托管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等机构;
(四)公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服务机构;
(六)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七)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八)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
(九)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十)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十条??检查的事项可以包括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治理情况、内部控制、经营规范、执业活动等,具体检查事项由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予以确定。
市场主体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依法应当持续符合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按规定对其持续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检查办法和规程,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对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接收第九条所列市场主体依法报送的业务、财务等备案、报告材料,进行审阅分析。
第三章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十四条??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风险防范的需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开展市场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测监控,督促市场主体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对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的风险指标实施监管。
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十七条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落实行业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送规定的数据,开展信息安全应急演练。
派出机构负责对信息安全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规定调查处理信息安全事件。
第二十条??派出机构负责持续跟踪了解可能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情况,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公司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公司债券违约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派出机构负责完善和强化外部协作机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在有关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媒体有关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协调处理。
第四章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派出机构负责办理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以及其他派出机构等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或者报中国证监会向公安机关履行移送程序。
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采取冻结、查封、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证券买卖等强制措施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派出机构对有关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派出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执行工作,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督促被处罚对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并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工作。
第五章投资者教育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派出机构应当宣传和推动辖区市场主体完善基础设施和各项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畅通与投资者沟通渠道,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便利中小投资者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派出机构负责在辖区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督促、引导辖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常态化投资者意见征求机制,按照规定组织或配合开展辖区证券期货投资者调查和权益评估评价,及时了解、分析投资者状况和政策制度的实施效果。
第三十六条??派出机构负责建立辖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组织或配合开展投资者保护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三十七条??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督促有关辖区市场主体落实投资者投诉处理首要责任。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支持辖区自律组织等发挥纠纷调解作用,并与辖区司法机关、仲裁、调解等组织加强联系,推动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六章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派出机构负责支持、配合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创新业务试点工作,开展辖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创新业务研究。
第三十九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开展辖区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工作。
第四十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统一规划部署,做好辖区资本市场诚信信息管理、诚信激励约束、失信联合惩戒、诚信宣传教育等诚信建设工作。
第四十一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派出机构负责依法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有关监管信息。
第四十三条??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以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四十四条??派出机构负责以本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以本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派出机构负责协助中国证监会办理辖区内行政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工作;协助中国证监会做好涉及本单位工作的以中国证监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第四十七条??派出机构应当在监管职责范围内与辖区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建立监管协助机制,依法处理涉及辖区司法机关来访、来函等协助执法事项。
派出机构负责与辖区公安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配合机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通报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线索,商请公安机关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除前两款规定的职责外,派出机构可以对辖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提出的与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有关的证券期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第四十九条??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辖区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落实中国证监会党委工作部署及重点任务安排不力;
(二)该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重大风险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风险应对不及时,风险处置措施失当;
(三)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监管政策制定不审慎、市场准入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尽职;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职责,另行制定。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同时废止。
pt;">决策部署不力,落实中国证监会党委工作部署及重点任务安排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