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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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四方支付是聚合多种支付通道的高效便捷的在线支付方式,具有广泛的兼容性、显著的便利性和集中的流量性。网络黑灰产在利用非法第四方支付的过程中产生了企业商户类、跑分平台类和虚假交易类三种主要模式,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犯罪类型。基于非法第四方支付犯罪的监管难点,理应进行前置性法律法规的充分规制、明晰刑法适用的统一标准乃至推进刑事立法的适当补充,从而将非法第四方支付犯罪的防治策略提升为治理网络犯罪的有效经验,以保障数字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网络秩序的持续稳定。
关键词:第四方支付聚合支付业务模式犯罪类型刑法规制
前言
一、非法第四方支付的业务模式与监管难点
(一)第四方支付的概念和特点
(二)非法第四方支付的业务模式
随着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的逐步完善,监管机构、正规第三方支付机构对非法第四方支付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双方随之产生激烈的对抗。非法第四方支付逐渐向着碎片化、智能化、多元化方向升级,以网络赌博领域为例,非法第四方支付演化出企业商户类、跑分平台类和虚假交易类三种主要模式。
1.企业商户类模式
图1企业商户类运转模式
2.跑分平台类模式
图2跑分平台类运转模式
3.虚假交易类模式
图3虚假交易类运转模式
(三)非法第四方支付的监管难点
1.事前阶段:网络实名制落实困难
图4个人账户认证流程
2.事中阶段:交易识别和追踪困难
图5非法第四方支付模式演进统计表
3.事后阶段:分析和取证困难
图6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线上服务器结构图
二、非法第四方支付的犯罪类型和争议焦点
(一)非法经营罪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洗钱犯罪
(四)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非法第四方支付犯罪的防治策略和刑法应对
近年来,非法第四方支付涉刑的案件屡屡见诸报道,涉案人数多、流转资金大、非法获利多成为此类刑事案件的共同特点。诚如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非法第四方支付犯罪的系统治理有赖于防患于未然的防治策略和统筹整体法律规范的制度安排。作为最后的保障法,刑法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要前置性法律法规的充分规制,刑法适用标准的清晰界定和刑事立法的适当补充。
(一)前置性法律法规的充分规制
1.坚守第四方支付的行业定位,严禁异化为“二清”机构
2.落实个人信息保护行业标准,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3.明确支付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联合建立洗钱风险监测和防控机制
(二)刑法适用标准的清晰界定
1.根据运营模式和文义解释把控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2.根据信息种类和客观行为来选择不同罪名的合理适用
3.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来认定洗钱犯罪
4.根据“明知”情况和片面共犯理论选择适用共同犯罪和具体个罪
(三)刑事立法的适当补充
1.增设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危害行为方式
2.顺应国际反洗钱趋势来完善洗钱犯罪规制体系
3.明确帮助犯正犯化的分则条文中的帮助犯类型
[1]参见艾瑞咨询《2019年中国聚合支付行业研究报告》,2019年,第18页。
第31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作者:郑旭江,浙江理工大学法律系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