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初,李某与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公司)签订两份《健身私教训练协议》,约定李某参加该公司组织的常规减脂课程及拳击培训课程,费用合计10300元,由健康公司安排私人教练提供培训服务。2022年5月18日,李某完成减脂训练后,健康公司的教练安排李某与另一学员赖某进行摔跤练习。两人练习过程中,李某倒地,被赖某膝盖顶在右侧肋部,致使肋骨骨折并送医治疗。其后,李某以伤后胸部疼痛不能继续参加剩余私教课程为由,要求健康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7640元。健康公司以《健身私教训练协议》中约定了“私教课程不得退费和转让”等为由予以拒绝。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健康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
【裁判结果】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健康公司教练在指导学员进行训练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致使李某受伤骨折,构成违约。私教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注重学员与教练之间的信任和互动,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现李某因在健康公司处训练受伤,对健康公司及其教练丧失信任,案涉私教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李某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健康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中关于“私教课程不得退费和转让”的约定系格式条款,非法限制了李某的正当权益,应认定无效,遂判决健康公司退还李某剩余课时费。一审判决生效后,健康公司又申请再审,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不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为由,裁定驳回了健康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群众对健身的需求持续增长,越来越多的群体倾向于前往专业的健身机构科学健身。为吸引客户、回笼资金,很多健身机构采取优惠力度较大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吸引健身群众成为会员并办卡充值。在方便群众的同时,也出现了因公司关门、场所转让、搬迁新址等原因所带来的退费难、续用难等问题。还有的健身机构在格式条款中设置套路、陷阱,限制客户权利,减轻自身责任,损害消费者权益。本案即是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依法认定案涉《健身私教训练协议》中关于“私教课程不得退费和转让”的约定系健身机构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弱化了格式条款制定方的义务,损害了健身群众正当权益,属于无效约定,并据此判决支持消费者的退费请求,支持了消费者的正当维权,引导健身机构守法诚信经营,为“全民健身热”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