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5日14时左右,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永达路1519号世纪花园小区宁波市鄞州潘火小朱游泳馆内,发生一起淹溺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0万元。
2020年10月27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根据《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回头看”的通知》,区安委会决定成立宁波市鄞州潘火小朱游泳馆“815”一般淹溺事故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文广局和潘火街道办事处派员组成,评估工作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钱帅鸿担任。邀请区纪委区监委派员参加。调查组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各成员单位派出。对该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报告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过程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方面:本案行政执法人员为区应急管理局及所属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在编行政执法人员,均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且符合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形式要求。
(三)行政执法权限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自10月10日收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区政府有权依法作出批复。本案属于区政府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区应急管理局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宁波市鄞州潘火小朱游泳馆“8·15”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案卷中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善后补助协议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宁波市鄞州潘火小朱游泳馆“8·15”一般淹溺事故发生事实。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方面: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区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本案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六)定性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案中发生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关于一般事故的定性准确。
(七)行政执法程序方面:本案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按规定报请区政府批复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八)行政执法文书方面:本案行政执法文书总体规范。
综上所见,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二、防范整改落实情况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鄞州潘火小朱游泳馆“8·15”一般淹溺事故调查结果的批复》印发以后,宁波市鄞州潘火小朱游泳馆、鄞州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对照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事故整改措施。
(一)宁波市鄞州潘火小朱游泳馆:自2020年8月15日发生事故后本游泳馆停止营业,与出租方终止了租赁合同,游泳馆停止经营。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由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鄞州潘火小朱游泳馆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已到位。
宁波市鄞州潘火小朱游泳馆:2020年11月13日立案、2020年12月11日延期、2021年01月29日开具决定书、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021年05月10日已将全部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缴至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