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联邦政府来说,主要任务是如何确保应用于植物、动物上的除草、杀菌、杀虫化学产品是安全和有效的。
APVMA的职责:农兽药产品的登记/使用许可证;再评价;进口许可证颁发;食品中农药MRL的制定。
农药管理法规的历史:
1.2澳大利亚农药管理法律体系
1.2.1APVMA管理的法律法规
AgriculturalandVeterinaryChemicals(Administration)Act1992:
该法建立APVMA作为独立的联邦法定机构,负责农药兽药的管控直达零售级别。
AgriculturalandVeterinaryChemicalsAct1994:
该法案包含宪法和其他法律条款,使农药使用法典(AgvetCode)生效。它规定,AgvetCode适用于参与领土的法律。
AgriculturalandVeterinaryChemicalsCodeAct1994:
AgriculturalandVeterinaryChemicalProducts(CollectionofLevy)Act1994:
该法案包含了对在澳大利亚注册使用的农药兽药产品征税评估和征收措施。
AgriculturalandVeterinaryChemicals(Administration)Regulations1995:
除其他外,本条例规定出口证明书的费用,以及在涉嫌涉及进口、制造或出口农药兽药产品时须使用搜查令的形式。
AgriculturalandVeterinaryChemicalsRegulations1999:
这些条例规定了与联邦检察官有关的职能,使检察官能够就违反AgvetCode或AgvetCodeRegulation的罪行提起公诉和诉讼。
AgriculturalandVeterinaryChemicalsCodeRegulations1995:
本条例规定并详细解释了与AgvetCode操作有关的若干事项。
AgriculturalandVeterinaryChemicalProducts(CollectionofLevy)Regulations1995:
本条例规定了根据征收征收法注册农药兽药化学品的国家法律,并规定了适用的征收税率。
1.2.2近年来改革后的法律文件
AgriculturalandVeterinaryChemicals(ManufacturingPrinciples)Determination2014:
本文书制定生产时须遵守的原则,根据AgvetCodeRegulations可以豁免执照的产品除外。
AgriculturalandVeterinaryChemicalsCode(EfficacyCriteria)Determination2014:
该文书列出了在考虑化学产品是否符合AgvetCode第14(1)(c)节所要求的有效性标准时所采用的标准。
AgriculturalandVeterinaryChemicalsCodeIngredientDetermination2015:
AgriculturalandVeterinaryChemicalsCodeInstrumentNo.4(MRLStandard)2012:
该文书为农产品,特别是进入食物链的农产品,设定了农业和兽医用化学品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AgriculturalandVeterinaryChemicalsCode(ListedChemicalProduct–JointHealthProductsforDogsandHorses)Standard2014:
该文书建立了APVMA在决定是否批准狗和马的某些联合健康产品时使用的标准,其中包括有关标签和产品处理的要求。
AgriculturalandVeterinaryChemicalsCode(ListedChemicalProduct–HomeSwimmingPoolandSpaProducts)Standard2014:
该文书规定了APVMA在决定是否批准用于家庭游泳池和温泉浴场中杀灭细菌、病毒和原生动物的化学产品时使用的标准。
AgriculturalandVeterinaryChemicalsCodeRegulations(Pre-applicationAssistanceFee)Instrument2015:
文书制定了就特定的申请前援助而言,如何计算以单位为基础的适用收费准则。
AgriculturalandVeterinaryChemicalsCode(ApplicationRequirements)Instrument2014:
该文书列出了根据AgvetCode提出申请必须包含的或伴随的的信息。
AgriculturalandVeterinaryChemicalsCode(NotifiableVariations)Instrument2016:
Guidelinesforregulationofbiologicalagriculturalproducts(2018)
生物农药登记指导
2.澳大利亚农药登记类别
2.1登记主体和产品范围
2.2有效成分审批和制剂登记、许可证类别
主要是以下四大类:
1)产品登记:Item1——Item14,27
2)有效成分登记:Item15——Item18(1,2,27)
3)许可证登记:Item19——Item23
4)其他登记:Item24——Item25:特殊情况下的技术评审申请
Item28——Item29:产品成分变更
8L,8M和8P:关于代理人的申请
通知变更
进口同意
出口证明
1)产品登记申请–农药和兽药制剂产品登记申请包括Item1-14项。
评审期超过3个月并要求一项或多项技术评审的主要包括Item1,2,3,4,5,6,10,11,14和27。
非技术评审包括评审期3个月或更少而且不要求技术评审的item7,8,9,10A,12,13和13A。
2)有效成分登记–有效成分申请包括在items15–18项。
3)许可证登记(Permits)–申请使用和持有非登记农药或兽药或在标签规定以外(off-labeluse)使用已获登记的农药或兽药产品。包括items19–23各项。
4)8L,8M和8P–申请更换原药审批或制剂登记的所有者或代理人,或者指定原药审批或制剂登记代理人。
5)Item24–根据法典第10节的技术评审(不包括在items1-10,15,16或17项下的描述的各种申请)。
6)Item25–是用于确定数据包是否满足安全、药效和贸易标准的技术评估。技术评审的结果可被申请人用于未来申请的一部分。
7)Item28–根据Schedule3AA分条款10(1)形成或变更成分决定(ingredientdetermination)。
8)Item29–申请可互换组分决定(InterchangeableConstituentDetermination,ICD),允许特定的非有效成分(赋形剂)被其它特定的赋形剂所替代,而不需要评审。这些决定适用于单个产品,一系列产品或一类产品。
适合中国企业申请的登记类别:
·第7类:相同制剂产品登记申请;
·第8类:相同产品的分装登记;
·其他
3.澳大利亚农药原药审批和制剂登记要求
3.1登记资料模块
资料分为12个模块,下有子模块;不同的登记类型对应的子模块会有所差异。
模块演示:
(详情可参考以下网址:
3.2不同申请类别的登记要求
有效成分的:
鉴定(ISO通用名称,IUPAC化学名称,分子式和分子结构,至少2种波谱/图谱数据)
生产商的名字和生产地址
生产工艺(包括质量控制,反应过程,杂质的形成和结构式等)
批次分析报告(5年内)
分析方法/分析方法的验证数据
包装材料的描述
3.2.2极其相似(相同)制剂产品申请(Item7)
AgvetCoderegulations的附表6描述了第7项申请为:
含有已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制剂的登记申请及产品标签的批准(如有),应满足如下条件:
a.所申请产品与参考产品有密切相似之处;和
b.产品的药效和安全数据不需要证明其与参考产品的相似性;和
c.不需要化学和制造数据。
(注:5,6,7,8等多项申请涉及指定参考产品,最好指定早期产品(Pioneerproduct)。选择参考产品还必须注意其被保护资料情况,可以通过PubCRIS查询产品的被保护资料情况。)
3.2.3制剂产品分装登记(Item8)
此项申请是含有已获批准的有效成分的制剂的登记和标签审批,条件是:
a)所申请产品与某个已获登记产品(参考产品)相同,并且
b)所申请产品拟以不同的名称登记。.
此项申请是申请分装登记,拟申请产品与参考产品在所有方面完全相同,只有名称不同,特征号码不同,申请者的名称和公司地址不同。
无需提供任何数据,因为产品制剂和用途都相同。
登记后,如果出口产品有变化,参考产品登记拥有人必须通知分装产品登记拥有人有什么变化,以便分装登记持有人向APVMA申请变更(产品的变化)。
3.2.4制剂产品快速分装登记(Item8FT)
APVMA目前可提供21-天的快速分装登记。但是只适用于自己产品的分装登记。
快速分装登记的条件:
除满足分装登记(Item8)的一般要求之外,快速分装登记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用自己的产品作为参考产品;
不存在与参考产品有关的任何数据保护;
提交申请时须交付全部费用($2632)。
否则仍然要走3个月的分装登记评审。
3.2.6指定代理人的新规定(Item8M)
本申请适用于指定某人作为有效成分审批或制剂登记的代理人。
要求资料:
申请必须包括或伴随如下信息:
(a)与本申请有关的所批准有效成分、所登记制剂或所批准标签的特征号码;
(b)如果申请与所批准有效成分或制剂产品有关,提供有效成分名称和制剂产品名称;
(d)拟提名代理人的详情;
(e)拟指定的代理人在澳大利亚居住或在澳大利亚经商的证据材料;
(f)拟推荐的代理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以及
3.2.7更换代理人的新规定(Item8P)
适用于更换有效成分审批或制剂登记的代理人。
信息要求:
(1)申请必须包括如下信息:
(a)拟提名代理人的详细资料;
(b)现有代理人的详细资料;
(c)所批准有效成分的特征号码,制剂的登记号,或标签的批准号等;
(d)如果申请与所批准有效成分或制剂产品有关,提供有效成分名称和制剂产品名称;
(2)申请必须包括或伴随如下信息:
(a)拟推荐的代理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以及
(b)拟指定的代理人在澳大利亚居住或在澳大利亚经商的证据材料。
(Source:AgriculturalandVeterinaryChemicalsCode(Application
Requirements)Instrument2014)
4.农药登记评审程序和费用
4.1评审程序
APVMA内部的评估工作
1.产品化学、生产
2.残留
APVMA外包的评估工作
1.环境(环境部)
2.毒理和工人健康和安全(化学品安全办公室)
3.药效(外部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
5.信息使用限制(信息保护Dataprotection)
5.1AgvetCode第10节或第27节提交申请所提供信息的使用限制期限
5.2依据AgvetCode第161节规定的信息使用限制期限
第161节要求将新信息通知APVMA:
(a)与该成分或产品的许可证记录、登记册或记录中输入的任何信息相抵触;或
(b)表明该成分或产品可能不符合安全标准、贸易标准或药效标准。
(2B)两个公司之间是否有关联的问题将按照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Act2001)的规定来确定。
在本节(161)提供给APVMA的任何信息必须由持有人以书面形式签署。
6.1对已登记产品批准多个标签
2015年1月1日之后,已登记产品的特有名称不必要与出现在产品包装标签上的产品名称一样。这个特有名称继续作为登记的一部分被记录在APVMA,也仍然可以作为包装标签上的产品名称。
但是,如果想让同一个产品在市场上以多个不同商品名称为人们所知,则可以为同不同的商品名称申请批准多个标签,而不需要单独申请产品登记。
不同于特定名称的多标签产品名称,也出现在PuBCRISIS可查。
特定名称和登记号继续作为产品的关键标识符。其它名称则以“也称为”形式出现。
6.2已登记产品批准新标签
产品一旦获得登记,可以申请新标签以及一个新的商品名称用于产品包装的标签上,这是2015年1月1日之后才有的新申请。
产品注册后,若想:
添加一个新的产品名称供市场使用;
每申请一个新的标签都需要提交单独的申请。
这样就能以不同的商品名称向市场提供同一个产品,而无需申请每个单独商品名称的产品注册。
6.3标签变更
可对下列已批准的标签作出变更:
注册产品的特有名称;
将出现在注册产品标签上的名称;
净含量(netcontents),其中净含量在产品已批准的范围内,且变化不会导致对任何使用说明的更改;
变更使用说明:去除产品的部分用途,不影响任何其他使用说明,并且通过通知APVMA的方式进行变更。
其他类型的标签变更,如添加新使用说明或修改现有使用说明,可以通过变更申请进行。
总结:
1.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法规体系完备,主管部门APVMA工作效率很高;
4.相比欧美和巴西等地,澳大利亚农药相同原药和制剂的审批和登记是中国企业可以比较容易实现的目标,新化合物登记也是可以尝试的。因为澳大利亚主管部门让申请人有更多的自信在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