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州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州教发〔202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教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重庆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方案》精神,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开州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州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校外培训市场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审批受理范围及类别
(一)受理范围。
(二)受理机构类别。
1.科技类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信息技术、编程、创客、机器人、模型、拼搭、天文及科技与科普知识等教学、指导、实验及其他科技类校外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2.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美术与设计、音乐(含声乐、器乐)、舞蹈、表(导)演类(含戏剧影视、服装表演)、播音与主持、书法、绘画、雕塑、演讲与口才、国学等文化艺术教学、指导、训练及其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3.体育类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以传授体育技能、提升运动能力为目的的武术类、球类、棋牌类、田径类、游泳类、体操技能类、体能训练类等(高危运动项目除外)体育教学、指导、训练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4.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劳动与技术教育及其他综合实践活动等(不含原区教委批准的研学旅行、团委开展的夏令营等活动)校外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自发布之日起(节假日除外),不间断受理。
三、办学条件
(一)机构设置。
1.举办者。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4)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5)中小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及其在职教师,考试招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2.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体现培训服务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含有歧义性或误导性词语,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使用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相混淆的名称。
培训机构悬挂名称应当与登记名称相符,使用简称应符合有关规定。
(1)非营利性机构。在区民政局取得名称预审证明。
基本格式示例:重庆市开州区+字号+艺术(科技、体育)培训中心,如:重庆市开州区XX艺术培训中心。
(2)营利性机构。在区市场监管局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后缀可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格式示例:重庆市开州区+字号+艺术(科技、体育)培训有限公司,如:重庆市开州区XX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开办资金。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开办资金或实缴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举办者提供合法验资机构出具不少于30万元的验资报告。
4.风险储备金。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区教委指定银行开设风险储备金账户、培训收费监管账户和机构基本账户。新设立培训机构风险储备金不少于10万元,机构正式运营后根据核定其办学规模确定具体缴入风险储备金账户的额度。
5.组织机构。
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根据机构性质、规模、人数等建立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要求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提供经费、活动场地等必要的保障条件。
6.章程与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应制定教学管理、学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安全管理、资产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培训机构各项工作规范开展。
(二)场地设施。
1.场地性质。
2.场地面积。
培训机构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地总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教学用房面积指用于实际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办学场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二,教学用房面积应满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开办以下培训项目,应提高生均场地面积标准:
(1)开办需使用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培训项目以及开办棋牌类之外的体育类培训项目,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2)开办舞蹈、表演类培训项目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3.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工位设置充足。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2)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的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舞蹈、表演类培训教室应满足培训需求,地面应铺设专用地胶(或者专业地板);美术类培训教室应具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或采用高显色性光源,避免眩光。
4.安全要求。
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消防、环保、安全防护等管理规定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
(三)从业人员。
培训机构的管理、教学和教研等从业人员应当规范配置,依法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记录,无违反从业禁止制度有关规定,具备相应从业能力、身心健康。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法定代表人。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或经理)担任。
2.行政负责人(校长)。
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学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3.管理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资格,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5.教学、教研人员。
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以及其他类非学科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体育类培训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与对应培训类别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6.其他。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教研机构在职教师。聘用境内的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籍教师聘任及管理的规定,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四)培训活动。
1.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不同年龄段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对象相对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
2.培训材料。
3.培训收费。
4.培训合同。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重庆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收费退费事项,区教委将培训机构合同文本规范使用情况纳入年检重要指标。
7.安全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建筑质量、消防、食品、治安保卫、卫生健康、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需经营食堂自主供餐的,参照学校食品安全要求管理,履行本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五)审批办理。
按照“先证后照”原则,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依次办理名称登记、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审批流程(详见“五、审批流程”)。
四、提交材料
(一)机构设立。
1.《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附材料:
(1)名称预先核名通知书;
(2)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办学投入的资金证明材料(验资机构验资报告或证明);
(4)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协议);
(5)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6)培训场所房屋安全鉴定材料、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材料、培训场所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7)监控和物联网监管平台设备具备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实时联网的情况说明;
(8)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2.《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1)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可提供模板);
3.《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附材料:拟举办的培训项目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
(二)机构变更。
1.《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登记表》。
附材料:培训机构的合并、分立、举办者、名称、地址、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培训对象等办学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印证材料。
(三)机构注销。
开州区XXX培训有限公司注销办学的申请书
五、审批流程
办学许可审批属于前置审批,按照区政务管理要求,分批次集中审批。区教委统筹审批事项。片区教管中心按照要求对辖区培训机构督促整改,审查办学条件,并下达初审结论通知书。区科技局按对应管理的行业标准,负责审查核验科技类培训机构的场地设备设施的资料和现场情况并签署审批意见;区文旅委按对应管理的行业标准,负责审查核验文化艺术类和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场地设备设施的资料和现场情况并签署审批意见,其他内容由区教委审查核验。
变更和注销审批工作流程:片区教管中心对辖区拟变更或注销培训机构完成办学情况核实初审→举办者在开州区政务中心提交申请及资料→区教委工作人员在“渝快办”上受理→区教委联合区科技局或区文旅委分阶段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验→区教委公示机构变更或注销→举办者持原办学许可证到区教委领取变更或注销批复,交回原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到开州区政务中心民政窗口或区市场监管局(属地市场监管所)凭批复变更或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注销还应交还机构印章)。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宣传。
一是在开州区主流媒体上宣传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审批监管政策;二是告知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要求,迅速实施整改,尽快申请审批,纳入监管;三是利用校外培训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政策宣传全覆盖,告知学员家长正确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
(二)加强组织协调。
在开州区校外培训机构清理规范和维护稳定工作专班的领导下,统筹推进全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和执法等工作;建立部门协调处置机制,联合前置审批,实现无缝对接,服务高效;统一机构标准,大摸底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审批与限期整改相结合,实现应监管尽监管。
(三)落实跟踪监管。
实现部门联动,推进联合执法。建立问题线索移送处理机制,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定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适时部署集中专项整治,及时通报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慑。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市开州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报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3.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登记表
附件1
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营利/非营利)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主要负责人
机构地址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从业人数(人)
教学教研人员(人)
场所面积(平方米)
教学面积(平方米)
年培训规模(人)
培训对象
□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高中生
办学投入(开办资金)
出资人、股东(法人、自然人)
投入方式
出资额
(万元)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培训类别
□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其他
举办者联系人
培训项目
姓名
举办者签字(盖章):
培训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材料审核
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现场审核
公示情况
审批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经办科室负责人签字: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
登记备案情况
批准文件记录
(文号)(日期)(经办人、审批人)等内容
名称登记通知书
重庆市开州区XX培训有限公司章程
(科技类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助力科教兴国战略,融素质教育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能够学习到综合全面的科技知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
第三条公司地址:。
第四条公司性质:为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校外培训机构。
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办学内容、对象、形式、规模
第六条办学内:。
第七条办学对象:中小学学生。
第八条办学形式:非全日制普通教育线下培训。
第九条办学规模:同一时段不超过人。
第三章举办者
第十条公司举办者:。
第十一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举办人义务: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先期投资总额人民币万元,根据发展需要再增加投资。公司增加出资额,由董事会决定并须修订学校章程,在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举办人信息如下:
姓名:,身份证号:,股份比例:,认缴金额万元,出资方式为;
姓名:,身份证号:,股份比例:,认缴金额万元,出资方式为。
第十四条举办者变更和权益转让: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是本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长:;
董事:。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公司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行政管理人、财务负责人等;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党建情况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董事会(签字):
(此模板为营利性培训机构章程,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章程见“附件2”)
重庆市开州区XX培训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模板)
会议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员:
议题:
重庆市开州区XX培训有限公司董事会于年月日在XXX会议室召开,经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全体讨论通过办学章程;
2.同意选举XX为董事长;
3.任命XX为学校的负责人;
4.决定办学内容为:,办学地址为:,办学对象为:中小学生,办学形式为:非全日制普通教育线下培训,办学规模为:同一时段不超过XX人。
全体董事盖章(或签名):
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举办者签字(盖章):
序号
性别
学历、专业、职称
资格证书名称及号码
常住地址
拟任职务或工作岗位
备注
说明:1.如果从业人员在一个培训机构多个培训点任职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2.本表填报顺序为:举办者(社会组织填报该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按实际填报)、决策机构成员(董事或理事,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监督机构成员(监事)、管理人员、教师及教学研究人员、财务人员、安保人员等,并在“拟任职务或工作岗位”栏注明。
从业人员登记表
聘用
单位
合同
编号
二寸照片
期限
岗位
技术
职称
政治
面貌
身份
证号
毕业学校
专业
本人户口所在地
本人详细居住地址
有无违法犯罪情况
主要工作
学习简历
(从高中入学起)
举办者承诺书
本人是拟设立的重庆市开州区XX培训有限公司的举办者,在此郑重承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情况良好,具有符合办学条件的资金资产,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管理人员承诺书
本人是拟设立的重庆市开州区XX培训有限公司的(岗位或职务),在此郑重承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情况良好,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人员承诺书
本人是拟设立的重庆市开州区XX培训有限公司的(岗位或职务),在此郑重承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情况良好。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XXX
2.XXX
3.XXX
4.XXX
5.XXX
6.XXX
7.XXX
8.XXX
备注:摆放顺序,请以《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中的序号为准。
从业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职业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
从业人员合同复印件
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材料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者签字(盖章):年月日
材料名称
图书出版号
说明:自编教材应在“备注”栏注明。
培训计划
教学大纲
消防行政许可(备案)
培训场所租赁合同
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
设备名称
数量
总价
(元)
设备产权
自有
租用
1
摄像头
个
2
硬盘录像机NVR
台
30天存储硬盘
3
警棍
根
4
钢叉
5
防护盾牌
6
头盔
7
防刺背心
件
8
防割手套
9
灭火器
10
消火栓
11
消火箱
12
其他灭火设备
说明:1.安全设施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附照片)
2.摄像头安装及图片资料(摄像头全覆盖,视频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
安全设施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摄像头安装及图片资料
环境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举办者资产证明或验资报告
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始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
第二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机构教育管理服务全过程。
第三条:引导学生爱党爱国,树立学生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四条:教师应当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发表违背党和国家政策的言论。
第五条: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以教育产品和教学质量为核心,以科技为驱动力,为孩子的成长创造价值,推动中国教育的变革和发展。
第六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机构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
第八条:.......
.......
劳动用工制度
重庆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2021年11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受培训者(学员)监护人与校外培训机构之间签订培训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三、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在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校外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也不得随意加重受培训方责任,并且约定内容应当符合本合同文本特别提示的有关要求。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本合同文本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含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非学科类培训的培训机构)。合同签订前,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出示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出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六、本合同适用受培训者(学员)一般为在校的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
特别提示
一、仅持线上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下培训,仅持线下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上培训,学科类培训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开展非学科类培训。
二、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费用,预收费须全部进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根据属地监管部门要求,通过银行托管或风险储备金方式全额纳入监管范围。
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标超前开展培训,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培训。
六、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及教育教学规律,价值导向正确。
七、培训机构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培训材料管理工作,遵照《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八、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九、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合同编号: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甲方(提供培训方):
机构名称(与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一致):
办学地址:
审批机关:登记注册机关:
办学许可证编号: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年月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有效期:年月日
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
学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就读学校:就读年级:
监护人姓名:与学员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培训服务
本培训项目属于(单选):线下学科类培训线上学科类培训线下非学科类培训线上非学科类培训。
(一)培训项目
课程名称:班级编号:
课程顾问(经办人):
总课时数(节):
开课日期:
预计结课日期:
(二)培训要求
1.培训方式:
一对一(或一对)面授
大班额面授课(标准:人——人)
小班额面授课(班级限额≤___人)
其他方式:
最低开班人数____,低于此人数可不开班;
本班开班不受最低人数限制
2.是否指定授课教学人员:否是(指定教学人员姓名:,指定教学人员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是否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资质:有没有
3.实际授课地点(线上培训机构无需填写):
4.学员接送方式(线上培训机构无需填写):
第二条培训收费
(一)收费标准(人民币)
培训费用合计:(大写)(小写)元,其中:
课时费:共计元(元/节)
培训资料费:元
培训资料包括:
其他费用:
名称:金额:元,收费依据:
(二)付费方式(人民币)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采取以下方式付款(单选):
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培训费用。
培训周期超过个月/课时的。
培训费用金额超过元的:
年月日之前支付培训费用的%,计元。
年月日之前支付剩余%,计元。
其他(说明)
(三)付费渠道及监管方式
1.乙方采取银行卡其他方式向甲方专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按重庆市和(区、县、自治县)政策规定,培训费用实行第三方预收费监管,培训机构只能通过专用监管账户收费。
甲方的培训费用收款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预收的培训费用实行一课一消一周一消一月一消其他,其他的具体方式为: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甲方承诺收取的培训费专项用于培训活动;若挪作他用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及其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甲方开设培训项目须符合国家、重庆市及培训场所所在区县(自治县)有关规定。甲方须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培训材料,培训材料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和当地有关实施细则规定。
(六)甲方保证,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要求,配备与培训内容及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配备充足的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培训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同时,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加强对所聘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现打骂、体罚、猥亵、虐待等损害学员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甲方应做好消防、抗震、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配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每次培训课程结束后,甲方应确保学员被乙方安全接走,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如使用校车接送培训学员,须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管理,审批时须提供校车使用许可。
(八)甲方若改变培训方式,须双方协商一致。
(九)甲方应当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确保在收集、存储、使用、加工、公开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转让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培训服务的权利。
(二)乙方对培训过程以及培训人员的从业背景和执教信息享有知情权。乙方可以通过公开课、学习报告等适当方式了解学员的学习状况,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方便,接受乙方监督。
(三)乙方因个人原因不能到课培训的,应当提前告知甲方,对未上课时可以双方协商采取:
补课调课其他的方式处理
(五)乙方及学员应当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和课堂纪律,不得妨碍其他学员的正常学习活动。乙方应当自觉遵守培训场所的各种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害自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当行为。培训期间如因乙方或学员的原因造成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根据其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课程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听课凭证转让、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培训服务。
(八)如学员身体健康状况有特殊情形不再适合参与培训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单选):
按照实际消耗课时结算培训费用
其他
第五条培训退费
(一)乙方在培训班正式开班前[]天或开班后[]天课时前提出退学的,有权要求全额退费。
(二)由于乙方的原因申请提前退学的,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办理退费(单选):
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
参加课程培训未达[]%者,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参加课程培训超过[]%者,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培训费余额的[]%。
(四)乙方所报班次低于最低开班人数不能开班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缴付的全部费用。
(五)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退费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退费款项支付给乙方。
(六)退费方式:按乙方缴费原路径或双方协商一致路径退回。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场所、教师等培训条件的,或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培训方式或培训教师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金额的违约金。
(二)由于甲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办学许可证过期,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被责令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原因,无法继续向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金额的违约金。
(四)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转给第三方或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金额的违约金。
(六)乙方逾期未支付培训费用的,甲方有权中止培训服务,经书面催告后仍不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培训服务,乙方须支付实际已培训天数的课时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标准(不超过万分之六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由于乙方的原因,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服务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因战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单选):
第七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单选):
依法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下列条款进行约定。
1.
2.
3.
第九条生效方式
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双方采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正本连同补充条款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附件
1.甲方服务项目说明与教学安排;
甲方(盖章):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签字):
甲方代表(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终止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单位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单位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此条表述为: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此条表述为: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