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卡、美容卡、洗浴卡、洗车卡、报名培训……现如今,“先预付再消费”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模式。办卡时,商家承诺各种优惠政策,然而一旦遇到消费者要求退卡退款就麻烦了。近期,江苏省镇江市“智慧315”平台接到多起因退费问题引发的投诉。镇江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办卡时须对按“市场价”还是“优惠价”退费进行明确约定,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
生活中类似的纠纷不在少数,如果消费者中途退卡,到底是按照“市场价”还是“优惠价”计算之前的消费总额呢?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镇江市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的傅小景律师表示,该条款并未就消费者要求退款做出明确规定,但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优惠价格更符合课程的真实价值,也属于事实上的成交价格,退费应当按照实际成交的价格进行。司法实践中基本采用的都是这一观点。不过,实践中有一种情况,预付费消费合同直接明确约定退费按照原价。对于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观点存在一定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退费;第二种观点是认为退费按照原价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我更认可第二种观点。”傅小景认为,按照原价退费的约定与“概不退费”条款的性质一样,“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或者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条款,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该条款不成立或者无效。
镇江市消协认为,消费者在办卡时,如果商家已提前就优惠条件、退款金额等细则对消费者作出了合规的约定或明示,只要该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后续退款金额应以约定为准。如果双方事前未就退款细则作出明确约定,如商家不存在违约或者过错行为,还应综合考量合同的履行程度、商家提供服务的情况、消费者单方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诚信原则协商确定退款金额。
镇江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办卡时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要先问清楚商品或服务价格以及折扣方式,在合同中要详细约定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服务项目、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要特别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无据,给维权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