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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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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部分裁判案例
案例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8188号
案例2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02民终4800号
案例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01民终9651号
案例4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91民初21534号
第二部分律师评析
一、赠课退费的约定
(一)赠课退费的一般规定
(二)退费约定的法律效力认定
三、退费与违约原因
四、退费与违约主体
五、关于赠课的上课顺序
六、赠课退费价格的计算
结语
培训机构大量存在,竞争激烈。为了拉生源,扩招生,培训机构往往通过赠课的方式吸引家长报课。一旦解除合同,赠课是否应当予以退费,也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本文就说说赠课退费的那点事。
案例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8188号
二审法院认为,Y公司与王某签订《协议》,为王某提供课程培训,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内容及场地履行。但其在培训期间,因自身经营成本原因更换培训场地,变更了《协议》中“在同一场地完成课程学习”的约定,虽其更换的场地在《协议》约定距离内,但考虑到王某年龄较小,场地距离远近对儿童培训来讲较为重要,且Y公司在安排培训教练授课方面欠缺稳定性,存在一定瑕疵,考虑到参加培训不适宜强制履行,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对王某要求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Y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本案证据情况及双方主张计算的剩余费用,Y公司亦表示对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2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02民终4800号
二审法院认为,宋某为其子女在D公司报名参加了个性化辅导课程,尚有9节课未完成,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扣比例计算,尚余学费458元,宋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学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01民终9651号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原告剩余48课时费的问题。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系赠送的20课时是否已经上完。原告主张赠课20课时已经上完,被告主张赠课的20课时并未上。因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赠课与普通课的上课顺序问题。双方亦未提供足以证明以上课程是否包括赠课的证据。故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因共计100课时,包含20课时赠课,故视为每5课时包含1节赠课课时。现原告已经上满52课时,视为已经上满10课时赠课。未上10课时赠课。现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且合同约定赠课不退费,故被告应按照未上38课时予以退费,课时单价双方约定109元,故退费应为4,142元(38课时×109元/每课时=4,142元)。
关于剩余课时费应否返还问题。上诉人虽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已授课时超过所购总课时50%,剩余课时无需退还。但该合同条款属于上诉人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有关退费规定属于减轻、免除自身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条款,上诉人亦未证明已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应认定无效。剩余课时费用应相应返还。
案例4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91民初21534号
本院认为,Q公司并未举证其已经提供了培训服务及具体课时,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鄂某自认还剩余60.5课时,并提供了截图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可。
在计算退费金额时,本院认为应将赠送课时合并计算,理由在于:
第一,从鼓励诚信的角度来看,教育培训机构常见的运营方式就是通过赠送金额或课程的方式,吸引家长报名缴费,而标注的课程价格在得到赠送金额或赠送的课程后,每个课时的实际费用是低于标注的课程价格的,这种实际课时价格才是家长们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接受的真实培训价格。本案中,若机械、片面地根据约定认定赠课尚未达到享受条件或者认定该赠送协议尚未生效,将会产生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即,培训机构违约后计算出的课程单价居然高于其守约后计算出的课程单价,无异是在鼓励“跑路”停业等不诚信行为,明显有违公平,故不可取。
第二,从违约责任来看,案涉合同中约定的不计算赠送课时的退费方式系基于接受教育培训一方原因所导致的退费,而不应针对教育培训机构单方面违约导致的退费。本案中,鄂某所报课程无法上完、无法享受赠课优惠是Q公司单方违约所致。综上,应按照包含赠送课时的总课时对应鄂某的缴费金额来计算退费课时及其金额。
此外,鄂某主张其为Q公司介绍了其他学员,Q公司另外赠送其8课时。鄂某虽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Q公司也未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提供证据证明朱某已经接受培训的课时,且认可该主张计算出来的退费金额13713元【17680元÷(68课时+2课时+8课时)×60.5课时】比不认可该主张计算出来的退费金额15281元【17680元÷(68课时+2课时)×60.5课时】更少,并不会产生不利于Q公司的结果,故本院对鄂某该主张予以认可。据此,Q公司应当退还鄂某剩余学费13713元。
培训机构一般都会对退费问题进行特别约定,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2.所报课程上完一半以上不予退费。
3.因任何原因退费,培训部有权撤回报名协议中赠送给学员的课程。
4.赠送的课时不予退费。
5.正课上完后赠送协议才生效。
烟火律师认为,培训机构的约定主要集中在对退费进行限制,附加多种条件,甚至明确约定赠课不予退费。此类约定的法律效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协议的性质认定
培训机构与家长签订的协议一般是重复适用的,如果培训机构无法提供与家长协商的证据,将被认定为格式合同。案例3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释。
2.格式条款的提示或说明义务
既然是格式合同,培训机构在合同中关于“赠课不予退费”、赠课在正课上完后才生效等约定属于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的条款。对于这类条款,培训机构应当向合同相对方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
一是直接约定的赠课。
培训机构在宣传中承诺,只要报课达到一定的数量,直接赠送一定的课时。这种赠课是报课时的附加行为,一般来说要予以退费,但如果是家长一方违约时一般不予退费。
这种赠课是对“老学员”的奖励,为培训机构宣传、获客后获得的奖励,应当予以退费。
退费的前提是解除合同,解除的原因反映着合同双方的过错程度,影响着退费与否以及退费的数额。
如果是培训机构因自身问题,如经营不善注销问题、培训场地变更、违法违规培训等问题导致家长要求退费,培训机构是过错方。这种情况下,应当应退尽退。
如果是家长自身原因,如搬迁导致无法上课、不愿再接受培训等,原则上按照协议约定,一般不予退费。
如果是因为政策原因,如双减政策下培训机构必须解散、注销等不可归责与双方的原因,则应公平、合理的协商退费问题。
一般来说,培训机构违约的,退费应当更多的保护家长的合法权利。参训方违约的,应当照顾培训机构的利益。总体原则是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培训机构一般都未约定赠课与普通课的上课顺序问题。这种情况下,赠课是否已经行课无法判定,赠课课时无法确定,赠课退费的问题成为双方争执不下的焦点。
案例3提供了一种思路,根据赠课与正课的比例关系配套赠课的行课数量,相对公平合理。
当然,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初就约定赠课的行课顺序更好,避免在争议时因约定不明而发生讼争。
赠课退费是按照原价还是优惠后的价格,实践中存在争议。
比较公平的方式是案例4中的方式:按照包含赠送课时的总课时对应缴费金额来计算退费课时及其金额。
家长在报名过程中也要了解和详细询问赠课的细节,保存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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