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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规定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的办学行为、健全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收、退费管理办法。第一、收费制度一、报名流程免费咨询入学测试制定学习计划缴纳学费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二、收费办法1、新生入学按照各学习阶段的课程收费标准以及教材和学习资料的实际价格进行收费,具体的参照附件。2、插班生按照实际课时数收取学费、材料费、资料费;3、学费应在学生收到缴费单3天内完成缴费事宜,若有延迟:1)延迟一周缴费的,学生任课老师需向学校做出书面说明并及时催缴;2)延迟两周以上缴费的,学生任课老师课时将取消课时的核算;4、收取学费必须统一开具收据单(写明报班科目、班级
2、、实际费用、活动优惠等)。第二退学、退费一、机构在收费开具的收费收据作为退费的唯一凭证依据。二、退费执行标准1、若因机构原因造成学生无法完成学习计划的情况,学生要求退学、退费,学校须退还剩余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学生所缴纳费用-已消费费用=剩余学费2、学校开课前,学生因不可抗拒的理由,如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5%手续费,再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学生所缴纳费用-已消费的学费-学生所缴纳费用5%=学生所得退款3、开课后申请退学或退费的情况:1、交费后至学期小组开学后的15天内,学员有特殊情况需退学的,扣除课时费后,按剩余
3、学费总额的80%退费。1、学期开学后的第15-30天,学员需退学的,扣除课时费后,按剩余学费总额的60%退费。2、学期开学后的第30天,不再办理退费手续。3、单据遗失者,不予退费。三、退费流程1、学员家长提出申请,填写退费申请表;2、任课老师沟通学员学习情况,确认责任方,如果是校方责任,或者学员确实有特殊情况,无任何原因校方不予办理退费;3、任课老师核实课消情况,签字确定(三日内完成)4、家长凭当期缴费收据及已签批退费申请表15号至前台开具退费单,由陈校长审核签字。5、凭签字后的退费单由财务支出退费。此规定在招生简章或招生资讯时向家长公式,并在缴费时以一式两份的形式,要求学
4、生或者家长签字,自签字起具备法律效力。威可拓教育2021年7月16日一、收费制度一、报名流程记表,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的办学行为、健全机构各项规章免费咨询入学测试制定学习计划缴纳学费填写个人信息登二、收费办法1、新生入学按照各学习阶段的课程收费标准以及教材和学习资料的实际价格进行收费,具体的参照附件。2、插班生按照实际课时数收取学费、材料费、资料费;3、学费应在学生收到缴费单3天内完成缴费事宜,若有延迟:1)延迟一周缴费的,学生任课老师需向学校做出书面说明并及时催缴;2)延迟两周以上缴费的,学生任课老师课时将取消课时的核算;4、收取学费必须统一开具收据单(写明报
5、班科目、班级、实际费用、活动优惠等)。第二退学、退费一、机构在收费开具的收费收据作为退费的唯一凭证依据。二、退费执行标准1、若因机构原因造成学生无法完成学习计划的情况,学生要求退学、退费,学校须退还剩余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学生所缴纳费用-已消费费用=剩余学费2、学校开课前,学生因不可抗拒的理由,如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5%手续费,再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学生所缴纳费用-已消费的学费-学生所缴纳费用5%=学生所得退款3、开课后申请退学或退费的情况:1、交费后至学期小组开学后的15天内,学员有特殊情况需退学的,扣除课时
6、费后,按剩余学费总额的80%退费。余学费总额的60%退费。1、学期开学后的第15-30天,学员需退学的,扣除课时费后,按剩2、学期开学后的第30天,不再办理退费手续。3、单据遗失者,不予退费。三、退费流程1、学员家长提出申请,填写退费申请表;2、任课老师沟通学员学习情况,确认责任方,如果是校方责任,或者学员确实有特殊情况,无任何原因校方不予办理退费;3、任课老师核实课消情况,签字确定(三日内完成)4、家长凭当期缴费收据及已签批退费申请表15号至前台开具退费单,由陈校长审核签字。5、凭签字后的退费单由财务支出退费。此规定在招生简章或招生资讯时向家长公式,并在缴费时以一式两份的形
7、式,要求学生或者家长签字,自签字起具备法律效力。,威可拓教育2021年7月16日第三篇: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附件: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
8、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各级价格、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第五条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培训机构举办有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其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收费。第六条培训机构同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退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被责令停止办学的;4.收费项目、标准未经备案(批准)或未经公示的;5.学员缴费后拒绝向学员出具合法票据的;6、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而未签订的。第九条开学前,学员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培训费的90%,教材资料如已订购,则按实结算后退还余额,但教材资料应在30日内发放给学员。第十条开学后,学员因参军、举家搬迁调往异地工作(或出国定居、留学)、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一级学校录取、被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转学、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因家庭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培训机构按以下标准办理退费:1.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及其以下的
13、醒目处公示,并在签订培训合同时提醒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了解退费办法。第十八条学员与培训机构因退费发生争议的,可向价格、教育、劳动保障或人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价格、教育、劳动保障或人事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九条学前教育的收费退费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制定的宁波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宁波市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价费202168号)同时废止。第四篇: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
14、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各级价格、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
17、未签订的。第九条开学前,学员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培训费的90%,教材资料如已订购,则按实结算后退还余额,但教材资料应在30日内发放给学员。第十条开学后,学员因参军、举家搬迁调往异地工作(或出国定居、留学)、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一级学校录取、被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转学、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因家庭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培训机构按以下标准办理退费:1.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及其以下的,核退三分之二的培训费;2.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以上、二分之一学时及其以下的,核退二分之一的培训费;3.开学后完成二分之一以上学时的,不退培训费。第十一条
20、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价格、教育、劳动保障或人事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九条学前教育的收费退费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制定的宁波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宁波市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价费202168号)同时废止。第五篇: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甬价费20217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
21、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培训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了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培训机构
22、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各级价格、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第五条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培训机构举办有政府财政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