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顾真铭)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的公开宣判为契机,邀请多家中央媒体召开了涉成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该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新闻发言人王柏东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闫春生等出席。办案法官就当前频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为大众支招。
新闻通报会现场
随着就业压力不断增大,为了获取相应学历,提升自身技能水平,越来越多的成年人热衷于“报班”“充电”“考证”,使得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学校应需而生,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缺乏诚信或根本不具备相应培训能力和资质的培训机构滥竽充数,随之而来的是此类纠纷呈现逐年攀升态势。
办案法官通过5起典型案例向大家介绍了此类纠纷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及裁判意见。
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学员合法权益
案例1:2017年3月,李某在一家知名培训机构报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取证班并交纳了学费7970元。报名后,李某迟迟未收到培训机构的任何通知。直至7月,该培训机构才告知李某报名未成功。后经协商,双方于8月13日签订退费协议,约定培训机构扣除李某基础报考费600元,退还李某学费7370元,培训机构承诺在签订协议后45个工作日内退费。但约定期限届满已近一年,培训机构仍未向李某退费,李某多次联系该培训机构均无果,无奈之下李某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学费7370元。
该案开庭时,培训机构的代理人出庭应诉,但因在庭审前与李某发生争执,该代理人不顾法官劝告,中途退庭。后该案依法缺席审理。
大兴区法院认为,李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退费协议合法有效,由于培训机构未按约定期限履行退费义务,构成违约,故判决其向李某退还学费7370元。
法官裁判提示:此类案件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的大多数,看似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但实则消费者拿到的学费却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此类纠纷标的较小,消费者却分布在全国各地,很多消费者考虑到维权成本过高而选择自甘倒霉,而那些诉至法院的消费者虽然胜诉,却支出了高昂的费用。对培训机构而言,可能是抓住了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麻烦这一心理,有恃无恐地违反退费协议的约定,被消费者起诉后,要么出庭与消费者调解了事,要么根本不到庭应诉,任由法院缺席审判。在此建议消费者,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当及时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出现。
二、约定不明起争议,学员要求退费获支持
大兴区法院认为,王某与教育机构订立的合同本身不适合强制履行,故王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退还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因教育机构事实上确提供过一定服务,王某应当支付一定费用,故法院确定教育机构应退还王某的学费数额。
法官裁判提示:本案原告王某虽主张教育机构存在虚假承诺和欺诈行为,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未予采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学员确已对教育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质量提出异议,而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作为提供格式合同范本的教育机构,应对其作出不利解释。加之,该类合同顺利履行的基础是彼此信任,如双方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属于客观不能。因此,考虑到尽快化解矛盾、减少双方损失等因素,大兴区法院确认解除了双方所签合同并退还王某相应学费。
三、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学员要求赔偿获支持
案例3:某教育机构在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及宣传资料中承诺向学员颁发录取院校博士课程班结业证书,张某看到后,向教育机构表示愿意支付学费参加学习。教育机构代理某大学经济学院向张某颁发了《录取通知书》,张某向教育机构缴纳了学费。此后,某大学发现了教育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及宣传资料,认为教育机构进行了虚假宣传,故要求其停办课程班并与其签署了协议变更说明。后教育机构悄然变更了课程班名称,且未向张某颁发盖有钢印的课程班结业证书。张某认为,教育机构在上述招生、课程安排、发放结业证书等环节均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教育机构退还学费及一倍赔偿。
大兴区法院认为,教育机构在招生简章中做出了实际无法兑现的重要承诺,亦未完全按约履行承诺的授课义务。并且,在与某大学的协议发生变化后,教育机构仍未向学员说明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因此,教育机构主观上显然存有过错,已构成欺诈。因该教育培训合同发生于2012年,根据2009年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张某要求教育机构退还培训费并增加一倍赔偿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大兴区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明知田某的主要目的是在2018年6月参加考试,对该考期双方在合同中亦进行了明确约定。但教育机构在不能满足田某对考期要求的情况下,却仍未积极办理退费,以减少田某的损失,教育机构此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必守精神,损害了田某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支持田某要求退费并三倍赔偿的主张,对田某要求教育机构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隐瞒重要事实,构成合同欺诈
案例5:2017年4月9日,刘某在一家知名教育机构报名参加了A大学的远程教育课程,刘某当日支付了学费。直至8月份,教育机构称无法向刘某提供A大学的教育课程,只能改为提供B大学的教育课程。刘某不同意更换学校,并要求教育机构退款,但教育机构仅同意退还刘某部分学费,双方对此协商未果。刘某将该教育机构诉至法院,认为教育机构冒用A大学的名义进行网络教育招生,该行为给刘某造成了误解,存在欺诈的故意。故刘某要求教育机构退款及三倍赔偿。
针对实践中案例的特点,办案法官向教育机构、学员提出几点避免风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