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你是不是办了各种各样的会员卡?
充卡消费是否暗藏商家陷阱?
你手中的预付卡是否合规?
12月28日18:30,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邀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牛玉洲法官,做客#办卡避坑指南#直播间,为网友们解答预付式消费涉及的法律问题,讲解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防止消费者掉入商家的圈钱陷阱。
提起预付卡消费,想必没有人会陌生。从理发店、水果店的小额充值,到培训机构、婚姻中介大额充值,商家打出最大力度优惠的旗号,用铺天盖地的宣传吸引消费者先交钱、再消费。消费者也往往难以抵挡“充值越多,送得越多”的诱惑,索性就办卡充值了,这是很常见的预付消费套路。然而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频发,更有逐年增长之势。
办卡容易退款难,
预付款打水漂,
遭遇霸王条款,
其他加盟店无法使用,
商家消失跑路,
企业负责人隐身……
这种消费方式由于责任监管不到位、信息不透明等多种原因存在许多隐患。
新鲜干货奉上
问题1:
预付式消费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可能面临什么样的风险呢?
法官:当下社会,预付式消费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消费形式,尤其在美容美发、休闲健身、教育培训,甚至是家政服务、衣物清洁、蔬果生鲜这些基本生活消费领域。所谓预付式消费,是指由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作为预付款项,取得经营者授予的某种身份(常见为会员)后,消费者有权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为了长期锁定一定规模的固定消费人群,尽快收回前期投入,许多商家都极力推广这种消费模式,并根据预付金额的高低,以超低的折扣吸引消费者。但是,这种消费模式却因消费者需预先支付对价,且往往付款数额较高、消费行为被长期“捆绑”,并因此承担了较高的合同履行风险。比如:缺少书面合同导致关系认定难、格式条款造成办卡者权利受损、经营者单方变更重要合同条款、消费者合同解除权受限、经营者“跑路”导致损失难寻等。
问题2:
问题3:
很多网友反应,办理预付费卡从没有签订过合同,只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卡”。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办理预付费卡时,是否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问题4:
消费者想要在某商家消费时,很多时候好像只能同意该商家提供的消费规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由商家说了算?
问题5:
在商家促销的场合中,不乏看到“充值xx万送xx万”的活动,预付费卡充值这么高的数额,这是否是法律所允许的呢?预付费卡的储值额度是否有限额?
法官:2012年,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问题6:
消费者是否可以随时查询预付费卡的消费明细及余额?
问题7:
很多消费者都在美发店、健身房遇到过一件非常困扰的事情就是过度推销,有时甚至是强制消费,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问题8:
法官:“健身卡冷静期”是指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冷静期”以合同签订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开卡后无法全额退款。上海市的消费者办理健身卡前,应向商家咨询是否可以使用《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如果可以使用,就可以享受七天冷静期。
这条规定让“会员”们在7天之内有“反悔”的机会,是对过去健身卡预付费制度“退卡难、退费难”问题的回应。
问题9:
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时,可能会遇到健身房提供的服务合同中“会费概不退还”“会员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有争议,最终解释权归健身中心所有”等类似的条款,这些条款有效吗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载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亦明确,格式条款含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内容的,属无效。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立服务合同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具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否则,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上述条款明显限制会员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应属无效。
问题10:
很多消费者在办卡时是自愿付费的,但在消费几次之后或因为商家提供的服务质量发生变化,或因为消费者自身的消费意愿改变,此时需要退款。预付费卡是否无论余额多少,随时可以退款?遭遇“办卡容易退卡难”时,消费者又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呢?
法官:这两个问题背后实质上均为消费者解除合同的问题,对此,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三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直接行使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经营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三)经营者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经营者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消费者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未使用的服务对应的价款能否退还以及退还的比例,关键看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消费者自身还是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对应服务。
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问题11:
现在存在一些无良商家,使出浑身解数套路消费者办卡,就是为了终有一天“卷钱跑路”。如果办理了预付费卡的商家即将关闭或者迁址,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法官:合同履行地点亦属于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经营者擅自变更合同履行地属于对消费者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如果商家搬迁距离或者搬迁后的环境影响了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质量,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解除合同。若协商不成或经营者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退款,甚至经营者关闭,消费者找不到人,消费者可凭借书面协议或者平时注意留存的证据向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投诉、或者向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举报,申请行业调解,甚至在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但事后救济均不如事先防范,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之前要理性消费、拒绝不必要的超前消费、谨慎把关商家的经营能力(营业执照年限、企业年报、舆论报道、注册资本、商家声誉等综合因素);在办理预付卡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看清条款、用于说不;在日常消费时,要注意保存证据等。
问题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问题13:
消费者在某些商家的加盟店办理了预付费卡,而在其他加盟店却无法消费或者退款。依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其中一家加盟店办的卡,是否应当能在其他加盟店正常使用呢?像上海文峰这样有“加盟店”的企业,法律规定其要承担哪些企业责任?
大家都学会了吗?
希望这份指南能让消费者理性办卡、避免踩坑。
即使不小心踩坑,也能举起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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