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时50分左右,莫某智从出租房五楼的楼梯间天井坠楼身亡。莫某智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他5名共同饮酒人以及出租屋房东黄某森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其他5人与莫某智作为共同饮酒人,互负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不作为注意义务和作为注意义务,具体表现为饮酒过程中不对共饮者进行劝酒、拼酒、灌酒等,以及在饮酒时和饮酒后对共饮者进行提醒、劝阻、照顾和护送等。
本案中,莫某智的父母没能证明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对莫某智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莫某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身体状况、饮酒量应当有明确认识,其在聚餐饮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饮酒过量,自身有重大过错。聚餐结束后,结合监控视频、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原告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莫某智骑行电动自行车约15分钟返回其出租房,并已经返回五楼房间,因此其没有失去对身体、意识的控制能力。当其返回租住房房间内时,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已经终止。其回房后再度出门发生坠亡,共同饮酒的被告不能预见,因此共同饮酒的被告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从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四方面综合评判,驳回原告对共饮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房东黄某森按过错比例向原告莫某智的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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