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密苏里州的夫妇要求抗议者离开他们的地盘
补记一
补记二
近见张群《“夜无故入人家”不可忽略的一面》一文(见“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其核心见解,是强调“夜无故入人家”律条“所呈现出来的私宅不受侵犯观及其与住宅不受侵犯权、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内在关联与差异”,实际上是剿袭了我的立论,同时也转引了上文的不少材料;不过作者也颇下了功夫,对有关问题作了相当详细的学术史梳理,对于我的原文,倒可视为一篇有力的补证。而且,他的剿袭,也等于认同了我的立论。
又阅近人胡朴安《中国习惯法论》一书(民国自刊本),第二章第二节为“家宅之自由”,即举《周礼》“无故入人室宅庐舍”、历朝律“夜无故入人家”为例,并总结说:“家宅不许官吏之侵犯,为全国人民所公认者,则家宅自主,本中国人民固有之权。”又说:“中国自古人民,最重家宅,而其重家宅也,或且更重于身体。盖家宅者,身体之所附丽者也,无家宅身体亦不足以自存;所以对于家宅之保障,视身体为尤切。”则区区之所见,在前人不过近乎常识而已。惟其书流传恐怕极少,故世无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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