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今年16岁,于3月31日下午两点多和两个女同学进了**猫咖店消费撸猫,地址是:钦北区新华路,三个同学总共消费114块,平均每个人的消费门票就是38块,店主商家老板娘主要的生意经营是卖猫,可老板娘为了想赚点钱,也做撸猫的生意。当天下午三点多钟别的同学在拍照的时候,那只猫咪就跳起来咬我女儿的手了,也出了好多血。在当天下午傍晚我去找店里的工作人员和老板娘协商时,店主商家老板娘和工作人员不但不理此事,而且态度对我好嚣张的,也不讲道理,而且还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来想办法逃避责任的,当我女儿进去消费的时候,老板娘就笑嘻嘻,当我的女儿被她的猫咪咬到手的时候,她就想逃避责任。
后来我只能选择向12345市长热线求助,当晚我只能带我女儿先去医院打狂犬疫苗针了,总共打了五针收520块钱,后来我还多次去找商家老板娘协商赔钱那520块可无效,我:女儿每一次打针都需要请一天假的课程,也还有自己掏钱坐车,我女儿损失了那么多的课程,可是老板娘都不肯赔520块钱的医药费。
现在此告诉各位网友提醒一下自己的小孩,我多次看到都是未成年的小女孩进(**猫咖)店去撸猫多的,可店主商家老板娘欺负未成年,也欺负我的女儿。向广大的网友提供给我还有哪个部门能帮得我将此事尽快讨回公道的呢?此件事情况属实。向广大网友感谢不尽……
此事一出
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那么,
宠物店“撸猫”被抓伤,谁来担责呢?
此前就有个案例
基本案情
审理裁判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宠物经营部经营者无证据证明甲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对甲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且经营部即使已经告知“撸猫”的风险,在甲某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不能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某宠物经营部赔偿甲某各项损失共计2265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在商家未能举证证明甲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宠物店中关于“进店若发生猫咪伤人,概不负责”的公告,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免除其提供方的责任,同时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
法官提醒
随着时代变迁和经济的快速增长,现代人的生活、工作节奏被不断按下快进键,宠物成为很多人的精神慰藉。猫咖“撸猫”、狗咖“撸狗”等逐渐成为人们缓解压力、填补内心孤独感的一种治愈方式。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享受愉悦时光的同时也要考虑宠物本身的危险性和“撸”宠物行为招致危险的可能性,不要采取过激挑逗行为,注意个人安全。而宠物店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承担符合专业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在对宠物存在的危险进行充分的告知警示同时,也应设置预防宠物致人损害的完备防护设施,必要时也可购买相应保险。
同时提醒各位宠物饲养员,注意合法合规养宠物,在照顾好自己爱宠的同时也要对周围人负责,避免意外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