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许多城市已经出现了这样一种营业模式,即将传统的宠物店模式与咖啡市场相结合,为顾客创造一种在品尝咖啡的同时又能撸猫的消费体验。宠物咖啡店“撸猫”人气一直高居不下,然而温馨又“可爱”的画面背后,也隐藏着隐患,撸猫一时爽,意外被抓伤,责任怎么算
我们在本期节目中邀请到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的陈咲律师跟大家一起在猫咖撸猫被抓伤的责任承担问题。
律师:这几年有很多商家都以萌萌的小动物为卖点开设了各种生意吸引顾客,比如一边撸猫一边喝咖啡的咖啡店,可以撸狗的餐厅,甚至还有专门撸猫撸狗的宠物店等等。但是接待顾客的毕竟是动物,性子是不可控的,万一动物急了,咬伤或者抓伤顾客,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我们今天就通过一起案例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主持人: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件情况。
小杨是资深爱猫人士,但因为居住环境不适合自己养猫,时长前往单位附近的猫咖“撸猫”。2022年8月的一个周末下午,小杨照常到了猫咖,直奔自己心心念念的“小黄花”,“小黄花”是一只橘猫,性格温顺,深受顾客喜欢。但据小杨回忆,当天“小黄花”状态不好,自己将它抱起的时候,猫咪突然暴躁起来抓伤了自己的手臂。之后自己马上到卫生间清洗伤口,并去医院打了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共花费将近2000元。小杨认为自己是在猫咖中受伤,商家应该赔偿医疗费用及自己治疗期间的误工费,而商家却说,店里显著位置已经放了告示牌,写明“猫咪不可控,抓伤请自负,消费即默认以上条款”,自己店里的猫咪已经都注射过疫苗,猫咪从来没有伤人的情况发生,是小杨在抱猫的过程中弄疼了猫咪才会被抓伤,店铺不应该承担责任。
主持人:商家有告示,抓伤自负,这样的告示有效吗?小杨受伤商家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我们都知道,要分析案件各方的责任,首先要搞明白这个案件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本案中,一方面小杨作为消费者,花钱撸猫,被猫抓伤,找商家索赔,属于消费合同纠纷;另一方面,伤人的猫咪是猫咖商家饲养,饲养动物致人损伤,又属于侵权纠纷。这时就面临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竞合问题。
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种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种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同时产生。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种竞合的情况,所以当遇到这种情况后,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主持人:既然是有权选择,那么受害者该怎么选呢?侵权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吗?那种对受害人更有利呢?
这种选择不能一概而论,不同情况下,对受害人有利的情形不同,所以才会规定受害方有选择权。不过我们可以在这里简单讲一下这两种责任有什么区别。方便大家以后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妥善选择案由,来保护权益最大化。
首先我们来看合同的违约责任,这一责任一般采取的是无过失归责原则,意思就是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不存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免责事由,那么违约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上,守约方只需证明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在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需证明损害的存在。
对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就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追究“过错责任”时,需要举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且受害人不存在过错,否则法院在裁判中可能会考虑到受害人也有过错存在,而降低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无过错责任”,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也是就是这种侵权责任具备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在举证上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合同违约主张的是违约责任,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一般主张的是违约损失赔偿,不能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虽然可能会划分责任,但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
主持人:今天案例中,小杨在猫咖被猫咪抓伤,他应该选择那种维权方式呢?
律师:我们可以分别来分析一下。
案件中的猫咖提供宠物供消费者观赏,并允许进行亲密接触的行为,是本次事件中商家提供的有偿服务内容。商家和小杨之间构成了明确的消费合同关系。在合同关系的框架下再来看商家的免责告示,我们就比较容易判断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及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义务;不得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小杨选择合同纠纷案由,商家的免责告示对他来说是无效的,商家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该全额赔偿小杨的医疗费和产生的误工费。
如果小杨不选择按照消费合同纠纷来处理,那么他也可以追究猫咪饲养人的侵权责任,也就是选择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此时维权的法律依据就发生变化了。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前面我们介绍了,此时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说,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除非能够证明伤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就要对动物伤人承担赔偿。
小杨如果选择这一案由来诉讼维权,那么商家可能会出示店内的监控录像来证明小杨在撸猫过程中对猫咪有伤害或挑衅行为,一旦证实,那么就会减轻甚至免除商家的赔偿责任。但如果商家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那么就要赔偿小杨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本案中因为小杨收到的伤害并不严重,未构成伤残或其他精神伤害,因此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很有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如果本次案件不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而是其他的普通侵权,那就需要由小杨来证明对方行为存在过错且自己无责,才能要求对方全部赔偿。
主持人:有人说了,商家的告示有道理,动物不管训练的再好,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不伤人,既然选择来猫咖消费,就应该自担风险,本身法律里面也有“自甘风险”的规定。如果小杨选择侵权责任,这个免责告示是不是就有效了?
律师: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来回顾一下“自甘风险”制度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撸猫被抓与参加文体活动是有一定区别的,而且法律上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即便认为撸猫属于一种文体活动,在饲养动物伤人的情况下,我们法律里面也明确的规定了责任承担方及免责情形,那么及就应当按照特殊规定处理。
但是,往往司法实践中我们会看到有些情况下法院会判决降低了部分商家的责任,那也不是适用“自甘风险”这一规定,而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伤者在这一过程中确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适当降低猫咖经营者责任的情形。比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孩子抓住猫咪不放,或者商家要求撸猫需要穿长袖衣裤或采取商家要求的防护措施,而消费者拒绝等等。
结语
看似简单的事件,背后往往有复杂的法律规定。店内宠物伤人,经营者想要完全免责并不符合法理和情理,同时,消费者在亲近宠物,享受放松愉悦时光的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规避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