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钰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及非诉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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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对引发网络热议的“打羽毛球踩猫致十级伤残案”进行了再审宣判。
某公司辩称,事发当日,吴某由单位组织进入羽毛球馆打球,但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原告是踩猫以后受伤。猫行动灵敏,很难相信吴某会踩到,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在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对吴某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诉讼请求。同时羽毛球运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吴某在打球过程中受伤应当风险自担。场馆已经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肖某辩称自己事发当日不在现场。吴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受伤和猫有关,并且猫也不是他饲养的,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也不能对猫管控支配,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因此他不是共同侵权人,不存在连带赔偿。此外,吴某因剧烈运动产生的身体损害,本身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依据证人证言,2022年8月起,肖某收养了一只流浪猫,会把装猫粮的碗放在球馆外厕所门口投喂,不但给猫起了个名字“土豆”,而且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案发两个月左右,肖某离职。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法院认定原告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猫为肖某饲养。
法院原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吴某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吴某在打球过程中于场所内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今年2月,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24万余元;被告某公司对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肖某追偿。
7月24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于吴某的合理损失24万余元,由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19.2万余元),由肖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4.8万余元)。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周子钰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之所以出现判决结果的变化,绝非有网友认为的公司赔偿能力强,所以承担80%责任,肖某赔偿能力弱就少赔点,而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两方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公司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肖某给有安全要求的羽毛球馆引入了危险源,二者都对吴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二者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某自身存在过错。
本案中,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发现有教练养猫的情况下,长期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猫窜入球馆后,未能及时发现也未及时驱离,导致损害发生;在监控损坏后未及时修理,致使事发经过难以还原。综上,某公司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审认为肖某喂养流浪猫构成饲养关系,但是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应当具备基于主观意思的对动物进行关心和照料,以及对动物进行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两个构成要件,但本案不符合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不能认定构成饲养关系。肖某与流浪猫不属于宠物和主人之间的关系。虽然肖某有购置猫粮、投喂猫、为猫起名等行为,但肖某投喂猫的地点是球馆门外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并未实现对猫的独占性支配,此外肖某对于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故肖某不能被认定为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完全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肖某的饲养活动确实影响了流浪猫的活动,使之成为了场馆的危险源,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需承担次要责任。
构成饲养关系需满足两个条件
周子钰介绍,案例中肖某长期喂养并且带流浪猫去过宠物医院等地,对流浪猫的生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基本可以认定流浪猫在本案中成为危险源有一部分肖某的原因,最终仍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只是责任相对较小而已。
因此是否构成饲养关系,需要同时符合关心照料、具有排他性的支配与控制关系,二者缺一不可。因此首先要确定喂养流浪动物的行为是偶发行为还是经常行为。长期喂养有很大可能构成饲养关系,当然长期如何定义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在一起由常州法院审理的小区居民喂养的流浪狗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骑车人受伤的案件中,投喂人就是因为长期投喂流浪狗的事实,被认定为事实喂养关系成立,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常州案例与上海案例相似,田某投喂其所在小区的流浪狗、流浪猫们,案涉流浪狗就在其中。3个月后,田某投喂时呼喊该流浪狗过来,狗在过马路时与电动车相撞,造成骑车人十级伤残。骑车人索要赔偿,田某咬定案涉狗是流浪狗,自己只是好心投喂,不是狗主人,不能赔偿。
流浪动物最显著的特征是无主、长期在户外寻求生存。案例中田某长期的投喂行为,事实上使得其生活的社区公共环境,已经形成了流浪动物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和主要区域,因此田某对于案涉流浪狗的投喂行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那么田某自然就负有管理和约束其所投喂的流浪动物的义务。
周子钰提醒,由于流浪动物可能携带的病菌和不可预知的伤人属性,加上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低,极易造成特定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因此很多地方包括常州已经出台了关于饲养犬只的管理条例,如《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流浪犬只的管理工作,街道办、镇政府组织协调居委会、村委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置,而个人和单位发现流浪犬可以报告上述机关和组织处置。因此,如果想要发散爱心,投喂流浪动物,就要对流浪动物形成有效的管理,否则一旦出了事,可就不是“我只是一片好心,发生事情不是我造成的,与我无关”这样的解释就能轻描淡写敷衍过去了。
过错推定原则让投喂人的辩解压力大增
周子钰表示,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认定,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人在致人损害、致物损失的行为中有过错,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看来,投喂人的辩解压力会大大增加。为了避免上述两个案例中的情况发生,投喂人应该提前做到注意和管理责任。
比如对于肖某这样的场馆员工,身为良好公民确实应该关爱流浪动物,但他应该清醒认识到自己首先是场馆员工,应当无条件地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做好场地使用的安保和引导工作,维护场馆的合法利益,不能因为投喂而影响本职工作,比如可以将猫管理在一个远离场馆的区域里,或是用个猫笼装起来,绝不是放任它乱跑。田某应该把投喂地点设置在远离道路和居民楼的偏僻地方,避开流浪狗与他人产生交集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