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吴某与几名同事前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打球。吴某在跳起接球时受伤,后被送到多家医院治疗,共住院20多天。经鉴定,吴某右胫腓骨下端内踝、后踝骨折、断端明显移位,右腓骨中下段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该球馆教练肖某平时在球馆外喂养流浪猫。吴某称,自己当时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导致摔倒受伤。他认为,该球馆教练肖某平时在球馆外喂养流浪猫,是这只猫的饲养人,球馆经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
对此肖某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和猫有关,原告所述的猫也并非其饲养,自己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球馆的经营公司也表示,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原告会踩到猫,对原告的受伤原因存疑。
据悉,事发时羽毛球馆的监控已坏,未能拍下当时的情况,而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之间也多有不一致之处,给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带来了困难。最终,法院认定原告肖某受伤原因是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猫为肖某饲养。
据此,闵行法院于今年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原告吴某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4万余元。被告球馆经营公司对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营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肖某追偿。
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于2月23日生效。但这一判决在网上传播后,引发了巨大争议和大量讨论。
法院“自启”再审程序较少见
代理律师提交新证据
6月5日上午,闵行法院开庭再审该案,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再审程序的启动不同于一般再审案件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裁定再审的方式。根据闵行法院3月27日发布的案件情况通报,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样的再审启动方式在实践中非常少见,法院敢于自我纠错的做法值得肯定。”一位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示。
再审阶段,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琨为肖某提供了公益代理。他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其提交了一份新的重要证据。
刘琨表示,根据伤者吴某陈述,自己在场上跳起接球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导致摔倒受伤。而被指致人受伤的这只猫第二天再次出现后身上并没有问题,为了避免再发生意外,球馆老板将这只猫送往一家宠物店,店员亦证明猫的身上没有发现伤情,“如果当时他踩在了这只猫的肚子上,与这样的结果肯定是有矛盾的。”刘琨称,法院再审时对这一证据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
他告诉记者,即使导致吴某受伤的流浪猫确是肖某平时投喂的那只,事发时肖某并不在场,这只猫并不是肖某领入馆内的,而是处于一种自由的状态。因此,肖某对流浪猫并未达到一定的占有和管控程度,其不应被认定为《民法典》中规定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刘琨还指出,因为当时球馆监控坏了一直没有维修,因此未拍下事发时的现场情况,导致案情查不清楚,球馆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责任。
再审认定未形成饲养关系
判决球馆与教练按8:2分担责任
闵行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依法予以纠正。法院认定,肖某与流浪猫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关系,经营公司违反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肖某给有安全要求的体育运动场馆引入了危险源,二者对吴某的损害后果均具有过错。
法院表示,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发现有教练投喂猫的情况下,予以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猫进入球馆后,未能及时发现也未及时予以驱离,导致损害的发生。综上,经营公司对于吴某的损害后果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肖某作为羽毛球教练,应当知晓羽毛球馆的安全性要求,但其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涉案猫,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涉案猫的生活行动习惯,增加了涉案猫进入球馆的风险,且涉案猫进入球馆,给球馆内的正常羽毛球运动增加了异常风险。因此,肖某对于吴某的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对吴某的合理损失由经营公司承担80%,肖某承担20%。
闵行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该院原审民事判决;经营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2万余元;肖某赔偿4.8万余元。
明确饲养人和管理人构成要件
对于肖某是否系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问题,法院首先明确,“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具备对动物进行实际饲养等关心照料行为以及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这两个构成要件。”而根据在案证据,虽然肖某有购置猫粮、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猫、为涉案猫起名等行为,但是,从对涉案猫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角度来看,肖某投喂涉案猫的地点在球馆东门外的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此外,肖某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故肖某并不能因投喂等行为而被认定为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被告教练考虑是否上诉
法院:用爱心和责任心投喂流浪动物
7月24日中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再次联系上刘琨律师。对于再审判决,他认为法院明确了构成法律上饲养关系的标准,并对该案情形作出了清晰的认定,因此很有可能成为一个示范性的案例。但他同时表示,法院再审过程中,“认为肖某‘引入危险源’具有一定的过错,而危险源并不是一个清晰的法律概念,缺乏具体的评判标准。”因此,他与肖某正考虑是否提起上诉。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与以往流浪猫伤人引发的纠纷案件不同,本案的再审判决未局限于对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认定,这避免了偶尔投喂或救助流浪动物的爱心行为给当事人带来法律上的无过错责任。不过,由于投喂流浪动物也会引起动物活动范围、生活习性等变化,并可能进一步产生了致人伤害的结果,本案将投喂人作为共同侵权责任人,酌定其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认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闵行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被告公司作为羽毛球运动场馆的经营者,为前来消费的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运动环境是其法定义务,其应当通过优化管理、规范检查、控制危险等措施,及时发现、有效阻断经营场所内的危险源。而投喂人应当在为动物献爱心的同时兼顾到公共安全和他人权益,避免自己的行为超越合理限度,进而对公众和他人造成不当影响。“当我们坚持用爱心和责任心去投喂流浪动物时,才能实现在给流浪动物一个家的同时让我们的社会更加温暖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