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月10日13时13分许,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以下简称笏山金矿)在基建施工过程中,回风井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人被困。经全力救援,11人获救,10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6847.33万元。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监控视频、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明了事故迟报瞒报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的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贾巧遇。经营范围:矿山开采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等。公司董事长高燕玲,董事兼总经理贾巧遇(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派驻)。经穿透折算,股权构成:李继宁持有21.44,高燕玲(李继宁妻子)持有27.71,招金矿业持有34.85,核工业273地质大队持有15(由职工肖翔代持),安盛国际持有1。

2.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其峰工程公司)。笏山金矿巷道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肖云骞。经营范围:矿山井巷、隧道等。持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编号为D233043540,有效期2017年8

月21日至2022年8月17日。持有浙江省公安厅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四级资质,编号为3300001300283,有效期2019年9月27日至2022年10月20日。持有浙江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浙)FM安许证字

〔2018〕0CJ023,许可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有效期2018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

(证书编号:E111004743),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矿山工程监理甲级,有效期至2024年8月1日。

5.栖霞市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爆破公司)。

笏山金矿民用爆炸物品合同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经营范围:爆破设计、爆破施工(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2019年8

月7日取得山东省公安厅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编号:3700001300454),资质等级为四级,从业范围为施工设计,有效期至2022年8月7日。

6.栖霞市安达民爆物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民爆公司)。

笏山金矿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春祥。经营范

围:销售民爆物品(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2019年9月30日取得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编号:鲁MB销许证字-〔17〕),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

(编号:鲁FM安许证字〔2020〕00-0056),许可范围为非煤矿矿产资源开采,有效期至2023年3月27日。

8.烟台市北海民爆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民爆公司)。笏山金矿民用爆炸物品参与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卫广福。经营范围: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导爆索的销售、仓储

(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危险货物运输(1类1项,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2019年1月3日取得烟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

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鲁交运管许可烟字370602240038号),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1类1项)。

二、事故矿山基本情况

笏山金矿位于栖霞市西城镇笏山村。2016年2月18日,取

得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2.05平方

公里,服务年限为14年,采矿许可证证号:C370000201602421

0141315,有效期至2021年2月18日,开采矿种为金矿、银,

生产规模50万吨/年。2016年6月14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核准批复《关于五彩龙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采选50万吨/年建设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鲁发改工业〔2016〕606号)。2016年1月19日,该建设项目通过了原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设施设立审查,取得《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试行)》(鲁安监项目〔设立〕审字〔2016〕2号);2016年8月9日,通过了原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取得《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试行)》(鲁安监项目〔设计〕审字〔2016〕65号),工程基建期至2020年2月8日;2020年1月3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批

复同意该建设项目延长至2022年8月7日。事发时,笏山金矿处于基建期,正在进行混合井、回风井间的巷道贯通工程施工。

(一)采矿工程设计概况。设计在矿区新建一条混合井和一条回风竖井形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系统,-450米中段以下采用盲竖井+盲回风井开拓。井下0米~-650米标高内每50

米为一个中段,共14个中段,其中0米中段为回风中段。-450米中段及以上矿体回采,设计采用上向水平分层充填采矿法和房柱采矿嗣后充填两种采矿方法。

(二)回风井施工现状。基建工程在一、二、三中段已分别掘进巷道10米,在四中段掘进20米,五中段掘进至450米处遇

到断层塌方,事发时正在进行支护作业,尚有949.2米与混合井

五中段贯通;六中段掘进550米,尚有1007.4米与混合井六中段贯通,事发时正在安装临时泵站水泵和启动柜。

(三)设计的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情况。设计在还未施工的井下-400米中段距回风井井筒100米外的石门巷设立爆破器材发放站,设计存放炸药不超过0.5吨、雷管不超过1000发,炸

药和雷管采用250毫米厚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存放。

(四)合同签订、实施情况。

1.项目建设经营承包协议。2016年3月6日,五彩龙公司

(甲方)、招金矿业公司(乙方)、五彩龙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

(丙方)、五彩龙公司股东上海久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肖翔(丁方)四方签订《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500t/d(500000t/a)项目建设经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项目建设期不超4年,后续

经营期不超3年,建设、经营承包期合计不超7年;承包期间五彩龙公司董事会委派及组成不变更,法定代表人由招金矿业公司委派总经理担任,经营层由招金矿业公司委派并经总经理确定,财务总监由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继宁)委派并经五彩龙公司董事会聘任后担任;招金矿业公司主导笏山金矿项目手续办理、项目建设、施工安全和开采生产等经营管理,主导五彩龙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并依法依规按国家采矿操作规程安全施工,保障劳动安全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由招金矿业公司承担。

2.施工承包合同。2019年1月26日,五彩龙公司与浙江其

峰工程公司签订《栖霞市笏山金矿采选50万吨/年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合同编号:ZJ-WCLGS2019);2019年6月20日,上述

双方签订了《栖霞市笏山金矿采选50万吨/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ZJ-WCLGS2019027)。工程承包范围为五彩龙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采选50万吨/年建设工程,包括按照五彩龙公司的规划首先进行-250米中段和-450米中段的施工,

3.施工监理合同。2018年5月27日,五彩龙公司与北京康

迪监理公司签订《笏山金矿采选50万吨/年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ZJ-WCL018022),监理内容为主竖井井筒装备、井架卷扬机、电控安装、水泵房安装和水仓中央变配电掘进支护、设备安装等;2019年3月28日五彩龙公司与北京康迪监理公司

签订《笏山金矿采选50万吨/年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ZJ-WCLGS2019044),监理内容为-250米中段、-450米中段、-350米中段、-400米中段井巷工程和井下安装;2019年11月14日五彩龙公司与北京康迪监理公司签订《笏山金矿采选50万吨/年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ZJ-WCLGS2019079),监理内容为风井改绞安装工程。

(五)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情况。

1.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购买。五彩龙公司为了取得民用爆

炸物品购买资格,向栖霞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资质手续。栖霞市公安局依据2006年9月1日废止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于2016年8月24日向五彩龙公司核发已经废止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每半年审验一次)。之后,五彩龙公司向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申请了购买手续。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依据废止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核发了已经废止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安达民爆公司违规依据五彩龙公司提供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向其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双方签订了《爆破器材购销合同》。事故发生后,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通过五彩龙公司补签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记录;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为五彩龙公司补审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此证已废止)。

2.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五彩龙公司与兴达爆破公司签订了

《爆破服务合同》,约定由兴达爆破公司将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五彩龙公司。因兴达爆破公司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2020年5月28日,兴达爆破公司与北海民爆公司签订了

《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期限至2023年5月27日),约定由北海民爆公司为兴达爆破公司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在实际运输中,是由兴达爆破公司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兴达爆破公司除使用自有的6辆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货车承担运输任务外,还使用北海民爆公司的2辆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货车从事运输。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运输,除了应当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还应当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兴达爆破公司自有车辆在未取得上述两个资质的情况下,长期向五彩龙公司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3.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事发前,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长期违规将炸药、导爆管雷管混存在回风井一中段同一区域内,并堆放大量纸箱等可燃易燃物。事故发生当天,五彩龙公司回风井一中段剩余炸药1928公斤、雷管3008发,导爆索800米。

针对回风井一中段存放民爆物品,五彩龙公司向栖霞市公安局申请扩容,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专门派人到回风井一中段进行了现场检查。2020年10月22日,栖霞市公安局对混合井九中段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场所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五彩龙公司整改后投入使用。

事故发生后,1月11日五彩龙公司副总经理马学圣协商兴达爆破公司,由兴达爆破公司在未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混合井井下违规存放的4751.6公斤炸药、

3821发雷管、1300米导爆索转运至兴达爆破公司仓库。

4.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未按规定记载领

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长期使用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

1月10日,新东盛工程公司施工队在向回风井六中段下放启动柜时,发现启动柜无法放入罐笼,施工队负责人李东安排员工唐海波和王桂磊直接用气焊切割掉罐笼两侧手动阻车器,有高温熔渣块掉入井筒。

12时43分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卷扬工李秀兰在提

升六中段的该项目部凿岩、爆破工郑略泼、李若满、卢兴雄3人升井过程中,发现监控视频连续闪屏;罐笼停在一中段时,视频监控已黑屏。李秀兰于13时04分57秒将郑略泼等3人提升至井口。

13时13分10秒,风井提升机房视频显示井口和各中段画面“无视频信号”,几乎同时,变电所跳闸停电,提升钢丝绳松绳落地,接着风井传出爆炸声,井口冒灰黑浓烟,附近房屋、车辆玻璃破碎。

五彩龙公司和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相继抵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14时43分许,采用井口悬吊风机方式开始抽风。在安装风机过程中,因井口槽钢横梁阻挡风机进一步下放,唐海波用气焊切割掉槽钢,切割作业产生的高温熔渣掉入井筒。15时03分左右,井下发生了第二次爆炸,井口

覆盖的竹胶板被掀翻,井口有木碎片和灰烟冒出。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先期处置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接到报告后,省委、省政府迅即成立省市县一体化救援指挥部,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书坚任总指挥,副省长汲斌昌及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工作。总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现场救援、专家、医疗救治、新闻舆情、安全保卫与交通保障、后勤保障与联络、家属接待、疫情防控、事故调查、生命通道联络保障11个工作组。1月12日中午,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带领工作组到达现场指导救援。

现场指挥部坚持科学施救、有序施救、安全施救,紧急调集省内外救援队伍20支,救援人员690余名,救援装备420余套,

前期制定了井筒清障和地面打钻“两条腿并行”思路,后期调整为“3+1”总体救援方案,即以生命维护监测、生命救援、排水保障3条通道为主,探测通道为辅,同步推进;井筒清障突破后,迅速搜寻被困人员。

1月24日,救援人员在四中段发现矿工刘常建,于11时13分顺利升井,送医院救治。12时50分清障至五中段后,分别于13时33分、14时07分、14时44分、15时18分对五中段张纪等10名被困矿工分四批升井,送医院救治。之后,10名遇难矿工遗体陆续升井,仍有1名矿工失联。1月27日,指挥部决定

现场紧急救援转为常态化搜救。截止1月30日,10人已出院,

1人留院观察治疗;遇难人员善后工作完成。

五、事故迟报瞒报核查情况

1月10日13时13分许,笏山金矿回风井发生爆炸。13时

30分左右,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东盛工程公司有关负责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

1月10日19时许,西城镇党委负责同志从笏山金矿附近左家村村民处获悉发生事故,随即向栖霞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作了报告。时任栖霞市委书记姚秀霞、市长朱涛到现场了解情况,姚秀霞认为被困人员获救可能性较大,作出暂不上报、继续组织救援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经调查认定五彩龙公司和栖霞市均构成迟报瞒报。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井下违规混存炸药、雷管,井口实施罐笼气割作业产生的高温熔渣块掉入回风井,碰撞井筒设施,弹到一中段马头门内乱堆乱放的炸药包装纸箱上,引起纸箱等可燃物燃烧,导致混存乱放在硐室内的导爆管雷管、导爆索和炸药爆炸。

(二)间接原因

①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使用栖霞市公安机关依据已废止的行政法规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购买手续,长期违规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未健全并落实民用爆炸

物品出入库、领用退回等安全管理制度,对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底数不清;长期违法违规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且数量巨大,违规在井下设置3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场所1,炸药、导爆管雷管和易燃物品混存混放。

②对施工单位长期违法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监督检查不力。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不重视,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情况尤其是民用爆炸物品储存、领用、搬运及爆破作业情况监督检查、协调管理缺失。

③建设项目外包管理极其混乱。对外来承包施工队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审查把关不严,日常管理不到位;对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东盛工程公司等外包施工单位管理不力2,以包代管,只包不管,对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东盛工程公司交叉作业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对进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流于形式。

④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违反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外派项目部在五彩龙公司违法违规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①对派驻的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混乱。回风井一中段临时储存点的炸药、导爆管雷管和易燃物品混存混放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放任回风井爆破作业人员自用自取、剩余自退,未按规定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3;违规使用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实施爆破作业4。

②对外派项目部管理严重失控。浙江其峰工程公司2020年

未按规定对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公司安全部仅于当年9月11日到项目部检查过一次。公司外派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5;未按规定对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爆破作业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

653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

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不到位。

③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外派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现场交叉作业管理不到位,纵容、放任爆破作业过程非法违法行为。

未取得矿山施工资质,违规承揽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要求,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与浙江其峰工程公司进行安全沟通协调、未确认作业环境及周边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在回风井口对罐笼进行气焊切割作业。

①向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派驻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业务培训,现场监理人员监理业务能力严重不足。

②未认真履行工程监理责任,未发现回风井井口罐笼切割动

火作业,事故发生当日未下井监理。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具备从业资格,长期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向五彩龙公司违规运输民用爆炸物品6。向五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

未按照规定查验五彩龙公司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违规依据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出具已废止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向五彩龙公司销售民用爆炸物品7。

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653号修订)第二十二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

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疏于管理,违规将所属2辆危险货物运输货车长期给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兴达爆破公司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对五彩龙公司存在的民用爆炸物品、外包施工单位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

2.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未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①栖霞市公安局

1)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安全监管职责8。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依据不合法,依据1984年1月6日颁布、

8《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烟台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烟编〔2020〕

18号):*☆2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管: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烟政发〔2016〕6号)第十五条: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

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放《爆炸物品购买证》10,事故发生后,违规补审《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未依法查处兴达爆破公司和北海民爆公司违规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行为。

2)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和使用安全监管职责11。在浙江其峰工程公司向其进行爆破作业项目报告后,监管缺失,未发现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长期使用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12;发现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违规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后,未依法查处。

3)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安全监管职责13。民用

1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1《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烟台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烟编

〔2020〕18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管: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烟政发〔2016〕6号)第十五条: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13《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烟台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烟编

〔2020〕18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管: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烟政发〔2016〕6号)第十五条: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混乱,审查兴达爆破公司上传系统的爆破作业合同不细致、不严格,长期存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和实际运行不符的问题;未依法查处安达民爆公司、五彩龙公司未将销售或购买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备案的问题14;未依法查处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未按规定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的问题15。

5)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

②烟台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栖霞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指导不力。对栖霞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监管不力。对栖霞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和储存、流向监

1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1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控安全监管职责存在的问题失察。未认真履行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对取得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兴达爆破公司监督检查不力。

①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不力,非煤矿山监管人员配备不足,对五彩龙公司及外包施工单位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督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

②烟台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工作不到位;对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指导不力。

①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安达民爆公司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查验职责违规行为。

②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监管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安达民爆公司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查验职责违规行为;对栖霞市工信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指导不力。

栖霞市交通运输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工作法规规定不到位,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法运输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处置。

①栖霞市西城镇党委、政府。未认真履行对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等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职责,协助栖霞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③烟台市委、市政府。未切实加强烟台市民用爆炸物品、非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五彩龙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违规存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井口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吴荣松,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副经理,对爆炸物品管理

混乱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12人)

1.贾巧遇,中共党员,五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工作。未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长期违法违规购买、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外包管理混乱。未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1年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马学圣,中共党员,五彩龙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治安保卫、民爆物品审批。对在回风井下违规设置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点疏于管理,对未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领用退回等行为失察失管,对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存储监管缺失,致使炸药、导爆管雷管混存在同一区域内,且与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事故发生后,指使冯晓林编造爆破物品管理制度、治安保卫检查记录等安全管理资料,指使马俊荣提供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虚假数量,阻碍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年1月31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吴宗形,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经理。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放任回风井临时储存点炸药、导爆管雷

管混存在同一区域内,且与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违规使用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实施爆破作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年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李东,中共党员,新东盛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经审批安排在回风井口对罐笼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使用伪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37069047)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19〕060570-01),事故发生后补签借用山东招金金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的合同,掩盖新东盛工程公司无资质承包矿山工程施工的事实,阻碍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年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唐海波,新东盛工程公司员工。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动火审批并确认作业环境以及周边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多次在井口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1年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王桂磊,新东盛工程公司员工。在回风井口辅助唐海波实

施气焊切割作业时,安全防护不到位,致使高温焊渣、切割物溅落回风井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1年1月25日被公

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马俊荣,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员工,实际负责回风井炸药管理工作。对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管理不到位,致使炸药、导爆管雷管混存在同一区域内,且与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未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年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郑略泼,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无证从事爆破作业,在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随意堆放废弃包装箱等易燃物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年1

月25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李若满,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无证从事爆破作业,在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随意堆放废弃包装箱等易燃物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年1

10.卢兴雄,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

工。无证从事爆破作业,在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随意堆放废弃包装箱等易燃物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年1

11.王道乾,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无证从事爆破作业,在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随意堆放废弃包装箱等易燃物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年1

12.冯晓林,中共党员,五彩龙公司综合办保卫班长,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接收、登记等工作。未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员职责,未严格按规定交接、登记民用爆炸物品,存在他人代替接收、代替签字、事后补签等问题,发现回风井一中段临时储存点存放易燃物品等安全隐患未报告并督促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年1月31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三)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公职人员(2人)

1.姚秀霞,中共党员,栖霞市委原书记,二级巡视员。未认真落实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未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栖霞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住建

局、交通运输局、西城镇党委、政府等单位未认真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失察。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21年1月15日被山东省委免职。2

月1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月5日转刑事拘留。

2.朱涛,中共党员,栖霞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未认真落实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未督促栖霞市有关部门履行事故上报职责;疏于管理,对栖霞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西城镇党委、政府等单位未认真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失察。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2021年1月15日被山东省委免职。2月1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月5日转刑事拘留。

(四)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康铸尚,五彩龙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科长,分管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履行安全生产和设备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炸药、导爆管雷管混存在同一区域内,且与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隐

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外包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审查不严格,未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于建坤,五彩龙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技术科长,分管生产调度。履行外包施工单位施工资质、人员资格审查不到位,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新东盛工程公司进场作业,对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东盛工程公司交叉作业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李继宁,与五彩龙公司董事长高燕玲为夫妻关系,高燕玲与李继宁为一致行动人,按夫妻二人持股折算为五彩龙公司大股东。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督促公司管理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未督促依法报告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拟问责的公职人员(28人)

1.栖霞市公安局(4人)

(1)王勇,中共党员,中共栖霞市党代表,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所长。违规核发已废止的《爆炸物品购买证》;未有效督促派出所民警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未发现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存在的爆破作业人员无资质、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非涉爆人员违规领用民用爆炸物品问题;事故发生后安排民警到五彩龙公司补签检查记录。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牟海轶,中共党员,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治安管理科副科长。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违规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后未及时督促整改,发现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存在爆破作业人员无资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未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王国超,中共党员,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违规向兴达爆破公司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违规向五彩龙公司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未发现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违规使用、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等问题;未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职责,导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与实际不符。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4)吕学滨,中共党员,栖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治安大队大队长。疏于管理,对公安机关违规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未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栖霞市应急局(2人)

(5)刘先科,中共党员,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基础科、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主持安全生产基础科工作。疏于管

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基础科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五彩龙公司及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6)孙云海,中共党员,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对该局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未按规定上报负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3.栖霞市工信局(3人)

(8)齐维强,中共党员,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对分管的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履行职责不力失察。对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履行职责领导不力,对五彩龙公司及相关承包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安全管理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9)李永杰,中共党员,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

4.栖霞市交通运输局(3人)

(10)王忠贤,中共党员,栖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负责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持综合运输科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监管职责,对兴达爆破公司长期违规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1)林国君,中共党员,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

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主持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工作。工作失职,不履行危险货物运输监察职责,未对兴达爆破公司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监察,未发现该公司长期违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行为以及使用多辆不具备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多名无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2)陈向阳,中共党员,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对民爆物品运输企业及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规定不贯彻不落实,未依法督促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按规定履行监察执法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5.栖霞市西城镇党委、政府(2人)

(13)尹强,中共党员,栖霞市西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新东盛工程公司等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4)贺雪刚,中共党员,栖霞市西城镇党委书记。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栖霞市委、市政府(3人)

(15)陈隽,中共党员,栖霞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未认真贯彻落实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按规定督促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事故上报职责;疏于管理,对栖霞市应急管理局未按照年度计划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问题失察。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6)闫升波,中共党员,栖霞市人大代表,栖霞市政府党

组成员、副市长,栖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未按规定将事故情况上报至烟台市公安局。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7)史大琛,中共党员,栖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栖霞市交通运输局。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未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认真督促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危险货物运输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7.烟台市公安局(3人)

(18)孙永祝,中共党员,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治安管理大队原副大队长(自2002年10月起任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

长,2021年1月7日调任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经保大队副大队长)。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不力,未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职责,导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与实际不符;对栖霞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9)李海涛,中共党员,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对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履行

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0)田力,中共党员,烟台市政协委员,烟台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8.烟台市应急局(2人)

(21)于建平,中共党员,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分管矿山科。对矿山科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领导不力,对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2)孙树福,中共党员,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对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9.烟台市工信局(2人)

(23)乔玉晶,中共党员,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分管的民爆器材管理科履职不力失察,对栖霞市工信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环节监管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4)林阳,中共党员,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

局长。对烟台市工信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监管和黄金行业安全管理领导不力,对栖霞市工信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监管和黄金行业安全管理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烟台市委、市政府(4人)

(25)赵峰,中共党员,烟台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烟台市公安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对烟台市公安局和栖霞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措施不够有力,再次发生安全事故,其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六)行政处罚建议

(1)五彩龙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500万元的罚款。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449万元的罚款。合并处

以9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

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浙江其峰工程有限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300万元的罚款。建议浙江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吊销其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3)新东盛工程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300万元的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4)兴达爆破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300万元的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5)安达民爆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300万元的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6)北京康迪监理公司。建议北京市责成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1)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北海民爆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四)项的规定,对五彩龙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处5万元的罚款。

(3)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五彩龙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处5万元的罚款。

(1)贾巧遇,五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按照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且终身不得担任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2)李东,新东盛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且

终身不得担任建筑安装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肖云骞,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徐宏锋,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科副科长,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对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炸药、雷管混存在同一区域内且与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后,指使外包施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刘志恒,五彩龙公司动力车间副主任(主持工作),负责井下生产。对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东盛工程公司交叉作业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制止浙江其峰工程公司违规安排不具备爆破作业资质的人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6)马力,兴达爆破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具备从业资格,长期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向五彩龙公司违规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规以本公司名义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7)张春祥,安达民爆公司总经理。未按照规定查验五彩龙公司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违规依据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已废止),向五彩龙公司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建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行政处罚,除特别标明的以外,均由烟台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七)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3人)

1.丁长发,五彩龙公司生产技术科主管,负责测量。审查外包施工单位施工资质不严格,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新东盛工程公司下井作业。事故发生后,借用山东招金金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补签合同,掩盖新东盛工程公司无资质承包矿山井下水泵安装、电缆敷设作业施工的事实。责成五彩龙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王殿华,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科设备主管。对新东盛工程公司实施井下水泵安装、电缆敷设作业施工资质、人员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五彩龙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王建训,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科副科长,负责机电设备。

4.沈述保,中共党员,原五彩龙公司总经理,现任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在五彩龙公司任总经理期间,违规安排在回风井下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责成招金矿业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朱亚楠,招金矿业公司保卫处副经理,主持保卫处工作,对山东五彩龙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监督不力,导致回风井违规设置的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治安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未得到纠正。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责成招金矿业公司予以处理。

6.孙玉强,中共党员,招金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山东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力,导致无资质外包施工单位承揽矿山施工工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等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责成招金矿业公司予以处理。

7.王立刚,中共党员,招金矿业公司副总裁,分管安全保卫

等工作。对山东五彩龙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导致回风井违规设置的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治安防控措

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未得到纠正。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责成招金矿业公司予以处理。

8.王春光,中共党员,招金矿业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分管安全生产。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导致无资质外包施工单位承揽矿山施工工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等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9.董鑫,中共党员,招金矿业公司总裁。对五彩龙公司长期

存在的外包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0.翁占斌,中共党员,招金矿业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对五彩龙公司长期存在的外包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1.王炳才,北京康迪监理公司山东分公司业务负责人。向

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派驻监理员未经监理业务培训,对监理员未履行工程监理职责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北京康迪监理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2.吕进礼,北京康迪监理公司驻笏山项目部现场监理。未认真履行工程监理责任,未按照规定查验施工队伍资质、人员资

格;事故发生当日未下井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北京康迪监理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3.卢修安,北京康迪监理公司驻笏山项目部现场监理。未认真履行工程监理责任,未按照规定查验施工队伍资质、人员资格。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北京康迪监理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以上人员的处理建议,除特别标明的以外,均由烟台市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并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八)问责单位建议

责成栖霞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烟台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烟台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报省纪委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坚决扛起保障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此次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发展理念树立的不牢,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清单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措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纳入巡视巡察和年度

述职考核,推动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落实,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单位等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并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每个人;强化企业全员培训,强化警示教育,覆盖到全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岗位,提升每个人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强有力的措施,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无证上岗等行为;严格落实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要求,发动全体员工参与风险点排查、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分析研判风险、制定对策措施,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建立起全员负责、全过程控制、持续改进提升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杜绝事故发生。

(三)全面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及爆破作业的管理。爆破作业单位要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装卸、运输、清退和爆破作业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一是严格爆破作业过程的管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执行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爆破作业交给无爆破作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禁私存民用爆炸物品。二是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制、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和爆破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三是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四是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管理,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四)强化施工单位作业的管理。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依法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一是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施工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二是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三是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实施爆破作业。四是加强对承建项目及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五是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六是接受建设单位组

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建设单位要依法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管理。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监督和管理。一是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及项目部施工作业资质,对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同时作业的,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三是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施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四是加强对爆破作业的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爆破作业发包给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实施。

的执法培训。三是对爆破作业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重点检查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爆破、清退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并如实填写《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实行闭环管理。四是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清退、流向等的监控管理,坚决打击民用爆炸物品的失控和私藏现象。五是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资质审查、考核发证,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六是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出入井检查登记制度,并在井口设立必要的视频监控或自动拍照设施,如实记录出入井人员和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标准、规范,监督和指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工信部门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行政审批部门

(住建部门)要加强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资质的许可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

(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举一反三,坚决破

解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坚决解决执法检查“宽松软”的问题。要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联合惩戒、停产整顿、行刑衔接等措施,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对企业排查隐患走过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甚至发生事故的,一律依法给予顶格处罚。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企业职工积极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新颁布刑法修正案有关安全生产条款,建立完善典型执法案件报送、执法效果评估制度,推动企业深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运行,增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内生动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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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培训班安全责任书14篇(全文)为了使美术培训班能够有序的进行教学和管理,安全防范于未然,把人为的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里,因此,画室制定以下规定对学生进行纪律安全要求,如有学生违反下列规定及发生安全事故的,对于违规学生作开除培训班处理,学校和培训教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规...https://www.99xueshu.com/w/fileuxz8fp7s.html
11.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通用8篇)负责各事业部经营班子、子公司总经理及公司总部各级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存档及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总部及高层的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及各事业部、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的专业支持;负责各事业部、子公司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各事业部、子公司人力资源部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66bm11w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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