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在小区地库的车辆被流浪猫咬坏油管和线束,导致车辆起火损毁。保险公司对车主进行保险理赔后,又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追索赔偿。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存在怠于管理遗弃、逃逸动物的情形,遂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小区业主刘女士在自家地下车库启动车辆时,车辆突然起火,而且火情严重导致车辆烧毁。事后,刘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支付了车辆的保险赔偿金,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火灾原因进行了鉴定。
查明原因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地下车库的车辆保管义务人,没有妥善履行保管义务,要求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赔偿支付给刘女士的保险赔偿款等费用。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认为,尽管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协议明确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只是占用停车位场地使用租金,但当事人并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予以排除。小区停车场(库)具有一定公共性,所以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停车场(库)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助理张琳琳表示,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中,首先应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类纠纷中,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查找与认定往往是难点,物业服务提供者往往也不是纠纷的受益人,所以不适宜对物业服务提供者苛以过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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