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门镇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孟门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孟门镇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柳林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柳林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安发〔2021〕2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权责相统一和“分级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等原则。
第三条孟门镇安委会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规划制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组织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八条镇安委会负责全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指导工作;各专项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分级响应机制,负责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镇政府安委会及各站所职责
第九条孟门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安委会)在镇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分析全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
(五)协调指导镇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对镇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镇纪委
(一)负责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实施监
(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对事故相
关责任人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并监督落实。
第十一条镇政府办公室
(一)负责镇党委、镇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批示精神的传达、转办、催办;
(二)负责镇政府出台的安全生产政策文件的审核;
(三)负责镇政府领导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镇综治办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综治工作(平安建设)
考核内容,并加大考核权重;
(二)加强综治宣传,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纳入综治、政法
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三)对尚未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各类
培训机构,由综治部门会同镇中心校、派出所等部门协调有关站所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镇财政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
落实到位;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镇司法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重要内容,会同有
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负责镇政府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三)负责督促指导全镇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审查安全
生产行政执法资格;
(四)负责承办提请镇政府研究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
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事项,指导监督全镇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五)督促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
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镇安监站
(一)承担镇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全镇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镇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二)负责监督管理冶金工矿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镇属煤矿、镇属煤矿附属洗(选)煤厂、镇属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镇取得采矿许可证煤层气抽采企业、一级加压站以内的安全生产监管;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三)指导煤矿、非煤矿山井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镇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镇级总体应急预案
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五)负责全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承担镇应急救援总指挥
部办公室职责;按响应级别负责全镇抗震救灾、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抗震救灾、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和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六)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
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七)统筹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
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镇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全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建设;
(八)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
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
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应
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镇中心校
(一)承担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
全镇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安全检查,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内容,
普及安全知识;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实训实习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镇教育系统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生产监管;
(三)负责以学生为主要对象且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
监管工作;
(四)负责学校、幼儿园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
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镇派出所
(一)负责全镇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运输、流向和爆破作
业的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三)负责全镇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
门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取缔;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履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六)承担全镇公共安全、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职责。
第十八条镇民政办
(一)负责全镇养老、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
保护、婚姻、殡葬机构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镇社会福利彩票网点的安全监管和社会组织的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镇自然资源所
(一)承担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
镇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镇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应急演练;
(二)负责全镇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已关闭矿井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全镇土地治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镇村镇站
(一)承担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
全镇房屋建筑(包括拆迁、改造)、建筑业、房地产业、抗震设防、人防建设、物业管理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镇铁路附属设施(货物集运站、站台等)建设
过程中的属地安全监管工作;
(三)承担全镇矿山矿井工程、生产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建
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墙体革新和新型墙体材料推
广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管;
(五)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镇区内道路、桥涵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镇区内道路、桥涵、路灯、供水、供气(含加气站)、供热、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负责镇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包括公园、游乐园、城区河道景观等,另有主管部门的除外)及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负责镇政府投资的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
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垃圾(生活废弃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装潢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镇区的防洪安全与减灾工作;
(十二)负责全镇农村危房改造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镇交通站
(一)承担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
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包括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客货运输站场、运输企业、公交、出租企业、驾培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指导、监督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公共交通和公路、
水运行业等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指导、监督公路隧道、公路施工驻地等场所和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位建立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队伍,做好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消防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四)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消防安全检查;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建设、维护工程的安全监
管工作,督促道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六)负责全镇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和人员资
质的监督管理;
(七)履行全镇铁路运输及客货站台属地监管职责;
(八)承担物流市场建设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镇水利站
(一)负责全镇水利行业(水库、河道堤防、饮水工程、水
保工程、大水网工程、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上网之前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负责全镇河道行洪及水利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
(三)负责全镇水库安全鉴定、病险水库、淤地坝除险加固
及河道采砂等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和打击取缔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四)负责管理范围内景观河道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镇农技、农机站
(一)负责全镇种植业、畜牧业等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农药生产经营主体、涉氨制冷果蔬储藏库、畜
禽屠宰行业、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兽药生产加工企业、渔业、生鲜乳、养殖场及各类专业合作社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兽药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等
农村应用的气态燃料等能源生产、储存工程建设及气态燃料等能源生产、储存、经营、输送和使用活动)安全生产监管;
(四)负责全镇农业机械的生产、经营、维修、使用的安全
(五)负责农业工程、农业设施建设环节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镇动物疫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动物
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四条镇林业站
(一)负责全镇林业、林木、林地及国营林场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镇森林防灭火工作;
(二)负责全镇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造林绿化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安全监管职责;
(三)负责全镇林木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镇国
有林区内企业和生产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镇文化站
(一)负责全镇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各类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景区内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及设施(不包括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镇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文物场馆实施安全监管;
(三)负责全镇文艺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图书馆、印
刷企业、酒吧(带点播设施)、文化馆(站)、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文化单位和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以及全镇重大文化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全镇文物保护和考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按响应级别负责全镇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
工作,承担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六条镇市场监督管理站及执法分队
(一)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
全镇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全镇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安装、改造、
维修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全镇餐饮服务业(饭店、不带点播设施的酒吧、
茶馆、酒店餐饮、食堂、小饭桌等)、保健品、化妆品行业经营、酒类流通(包括仓储、批发、零售)、零售药店(连锁门店)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全镇食品生产、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第二十七条消防救援大队
(一)承担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职责,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二)负责全镇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承担消防重点单位
的安全监管职责,登记火灾高危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定期向社会公告;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调查火灾原因,
提出防范措施;
安全专项治理,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镇环卫站
(一)承担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
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承担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管职责;
(三)负责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包装物的
产生、收集、储存、转移、运输、利用和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故的应急处
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第二十九条镇供电站
(一)落实供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
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负责所属电网、电力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的企业实施限电、断电、拆除供电设施和设备;
(四)参与电力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本站所、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确保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有新规定,本实施办法相应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