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法律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2.原则上优秀科技人才(B类)和精英科技人才(C类)不超过70周岁(即1954年9月1日之后出生),新秀科技人才(D类)不超过45周岁(即1979年9月1日之后出生)。
3.外籍人员应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
(二)申报创业类人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科技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并作为团队带头人在本区重点产业领域创办企业。其创办企业具有独立有效、拥有国内外前沿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市场前景广阔。
2.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企业具有核心技术且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3.原则上应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
4.原则上应在本区领取薪酬或缴纳社会保险费。
7.创办企业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或在最新一轮融资后的估值不少于4000万元。
(三)申报创新类人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拥有发明专利或曾参与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在行业领域有突出业绩。
2.原则上应取得博士学位,且取得博士学位后具有24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
4.企业组申报人若持有申报依托单位股权比例<5%(含持股比例为零)的在申报依托单位的个人年收入额应达到30万元以上,若持有申报依托单位股权比例≥5%,在申报依托单位的个人年收入额应达到24万元以上;科研院所组申报人个人年收入额应达到30万元以上。
(四)其他情形申报条件:
对首次申报时不符合上述第(一)条第2项、第(二)第2-7项、第(三)条第2-4项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如其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有效期内,已申报我区高层次人才遴选并进入会议评审环节但未入选的,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可申报1次(每人仅限1次)。
①申报书封皮颜色:创业类用白色,创新类中超过45周岁的用黄色、不超过45周岁的用蓝色。
②申报书正文及附件材料双面打印,须制作目录、编写页码,在单位意见、骑缝及封面3处加盖单位公章,一式1份。
※进入会议评审环节的申报人需补交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届时另行通知。
③人才简要情况表双面打印并盖单位公章,无需装订在申报书中。
(二)评审。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专家对申报人材料进行评审。
(三)审示。将拟入选人员名单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示,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入选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