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和《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青年人才博士博士后培养资助办法》(穗埔组通〔2020〕38号)有关规定,现定于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开展2023年度第二期博士后资助奖励政策兑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生效期间(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含驻区)所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区博士后创新中心(以下统称“设站单位”),以及进入上述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科研或出站后在上述企业和科研机构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二)已按《广州开发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穗开组通〔2016〕30号)及其实施细则,成功申领第一期安家费项目,且符合第二期申领条件的人员,可按原政策条件和标准申领第二期资助经费。
注:已和我区签订一事一议协议,规定不得再享受区内普惠性资助奖励政策项目的单位,不符合我区博士后资助奖励政策享受条件。
(三)本资助项目中的“博士后安家费”与下列项目属于同一事项:全球纳才奖励安家费,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租金补贴,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新入户奖励,生物医药人才购房补贴,知识产权人才购房补贴,区块链人才租房补贴,医学人才补贴、租房补贴,基础教育人才资助,人才住房租金补贴(人才住房28条)等。
二、本次资助奖励项目
博士后安家费、博士后设站资助(人才10条2.0)、博士后招录奖励(人才10条2.0)、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人才10条2.0)、博士后科研项目启动经费(人才10条2.0)、博士后奖励(人才10条2.0)、国际博士后特别资助(人才10条2.0)、博士后安家费(人才10条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