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首页
好书
留言交流
下载APP
联系客服
2024.03.24湖北
Intro
导语
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我国电子商务已深度融入生产生活各领域,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电子商务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如跨境交易、平台责任、纳税人识别等问题。
01
电子商务行业概况
02
电子商务业务及涉税情况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但是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一般不认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电商行业。我国税法并未对电子商务进行单独、具体的规定,但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商业模式的改变,依然是受到传统税法的约束,线下交易和电子商务交易均可以适用相同的税法,无论是在线销售商品还是提供劳动力,税收并不会因其商业模式多样化而有所不同。但由于电商行业目前仍属于新兴行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零售业、服务业等传统行业的业务内容;商业模式复杂多样,常见的如网购平台提供方和入驻网购的商家虽然都是网购业务,但实际上的盈利模式和涉税合规重点则完全不同。因此无论是在税收征管,还是纳税人的涉税合规都难以通过单一模式进行分析,需要进行分类或个案分析,为涉税征管和涉税合规造成较大的难度。具体来说,当前电商行业涉税合规问题普遍且突出体现在发票管理、虚构交易、隐瞒收入三个方面,典型如电商刷单行为所引发的涉税问题。此外,由于电商行业涉及面广,跨境关税、走私带货等特殊问题及业务的涉税法律定性也时常涉及。
本文拟通过研究电子商务行业涉税合规现状、典型涉税问题并提供合规对策,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客户提供参考和建议。
电商行业涉税合规概况
一
电商行业涉及的主要税种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基于电商行业仍受到传统税法约束的前提,以零售、服务业为主的电商行业纳税人涉及的税种主要为增值税和所得税(包含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同时在交易中也因业务差异会涉及消费税、印花税、关税等其他税种。
电商行业的主要销售模式
在研究电商行业的相应税种前,首先有必要对电商行业的不同交易模式进行分析,以便了解其商业实质,以及应当适用的税法规则。
(1)B2B: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通常与大宗商品、工业品制造业、批发业相融合,常见的企业间电子商务平台如1688等。(2)B2C: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B2C电商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平台型的电子商务,由平台经营企业提供平台,产品经营者在通过上述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典型的例子是淘宝网;另一类是产品生产商自行搭建的销售平台,即销售产品又提供平台服务的企业。(3)C2C: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常见的如闲鱼app等。
(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一种是平台内的经营者,也即平台内提供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入驻商户,与线下交易的实质相同,如购物平台中的网店等。这一类纳税人销售的一般是货物,常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一般商品),也有部分货物可以适用较低一档的9%税率(如图书、报纸、饲料、化肥等)。
第二种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即主要提供平台服务,自身不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如外卖平台,自身并不提供餐饮服务,但是提供信息整合、派单联系的服务等。这一类纳税人所销售的一般是服务,常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提供服务)。
第三种是其他经营者,也即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如部分公司自行设立网站销售商品而不通过平台的。这一类纳税人就销售货物的部分一般也以13%或9%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计征。
上述三种纳税人的营业业务若涉及交通运输、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特定货物的,该类业务的增值税则可能会适用9%税率进行计征。
此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境电商、特定商品、特定服务、特定主体存在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在“闲鱼”等二手交易平台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2)增值税附加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对于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缴纳三项增值税附加税,计算基数均为所缴纳的增值税。其中,教育附加费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城市建设税根据所在区域不同适用不同税率,位于市区的企业税率为7%;县城、镇为5%;其他地区为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等文件,电商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附加税方面存在税收优惠。
若经营者被认定为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7)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跨境电商需要对所进口的商品缴纳进口关税。应纳的进口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商品的适用关税税率,具体的税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为准。当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存在的税收优惠较大,且对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存在优惠税率。
二
税收征管现状
《电子商务法》与电商的一般涉税征管
自2019年《电子商务法》施行后,电商行业的税收征管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对纳税义务、发票开具、协助义务等进行了规定,也与各税法建立了连接桥梁。
(1)电商的涉税征管的一般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可以得知,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下列三种: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电商行业是否一定要开具发票?
《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负有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在实践中包括淘宝在内的各电商平台一般对平台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了规范,在客户要求卖家开具发票时,卖家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来拒绝开票或者要求买家支付税点的。但是,由于实践中开票的行为一般来说需要消费者主动提出,且存在大量的消费者不申请开票,因此部分经营者就通过隐瞒交易的方式偷逃税款甚至存在部分经营者向实际消费者以外的主体开具发票以谋取利益,此种行为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重要涉税风险点之一。
第三,平台经营者的协助税收征管义务是什么?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有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的协助义务。但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的协助义务应当履行到何种程度,是《电子商务法》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后文将加以详述。
第四,电商经营者的纳税义务发生地在哪里?
电商行业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的,通常是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经营,并取得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汇算清缴。其中“经营管理所在地”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第五,电商经营者税收违法行为的常见类型和后果是什么?
电商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虚开发票、收入不入账偷逃税款、违规刷单虚增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等。主管税务机关依税收征管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并无专门针对电商行业的税收优惠,但所有电商经营者均可与线下纳税人一样享受现行有效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具体的税收优惠安排见后文的对策建议。(2)《电子商务法》中的涉税焦点问题如上文所述,电商平台经营者有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涉税信息的税收协助义务。但如何履行这一义务,现实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应“主动”和“全面”地提供涉税信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应“被动”和“特定”地提供涉税信息。
前者的理由是,认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字面含义,规电商平台经营者有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纳税信息的义务,并有提示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后者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则是,电商平台经营者仅需按照提供有限度的协力义务的要求,应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和针对特定税收违法行为展开调查的需要,协助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特定涉税信息,验证特定交易的真实性等。
为探讨上述问题,需要首先了解税法上协力义务的含义。税法上的协力义务,是指纳税主体在实体性缴纳义务之外的程序性义务,是纳税主体基于协同合作理念,担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澄清与纳税有关事实关系的义务,例如办理税务登记、设置和保管账簿凭证等纳税资料、纳税申报、配合税务检查、提供涉税信息等义务。纳税主体协力义务的设置,应符合比例原则。一是应当负担确有必要的协力义务。为达成查明课税事实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应该成比例,且应选择对纳税主体或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方式。二是协力义务的履行应当具备期待可能性,即主客观上可期待纳税主体履行义务,而不应超出其能力范围。
具体到电商平台经营者履行涉税信息提供义务上,如果“主动”“全面”地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涉税信息,在对特定主体的税源管理和评估事项上很可能会超出提供必要信息的范畴,从而不符合比例原则,且“主动”“全面”地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涉税信息有可能加重平台经营者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同时对税务机关而言,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主动”“全面”地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涉税信息,履职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海量数据存在泄漏和滥用的风险,为达成查明课税事实的目的而采取的上述手段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此,将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的提供义务限缩为“被动”和“特定”的信息提供义务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征管趋势
近年来我国税务当局利用数字化征管手段、严查电商行业的趋势逐渐加强。
第一是大数据税务系统在进行大面积排查。从2022年第四季度至今,在广东、上海、浙江、河南等地,就已有不少电商被查,涉税订单流水多在5000万元以上,且都是针对2021年度的。“金税四期”指向从“以票管税”到“以数治税”正在逐步实现,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在各地区和各种非税部门之间建立联系,上文所述的平台数据协助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电商行业高度依赖于数据的特征,将让电商经营者的涉税数据完全暴露,经营者只有两个应对方式:强制合规或主动合规。
三
电商涉税典型案例
朴友旗舰店案
近年来,电商涉税案例频发,刷单被查、隐瞒收入被查的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朴友旗舰店案(刷单被查)和薇娅案(隐瞒收入、虚构业务)则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朴友旗舰店案(刷单被查)
刷单作为电商行业常见的行为,实际上不仅仅是违反了商业道德,更是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涉嫌偷逃税的违法行为。根据汕尾税稽罚〔2023〕12号文,某公司在天猫开设朴友旗舰店,提供设计服务。该公司在2022年7-12月取得天猫店1619.4万元的销售收入,但其中超过90%,即有1447.9万元属于刷单返款和客户退款,实际订单销售收入只有171.5万元。这刷单的上千万收入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呢?经朴友旗舰店向税务部门提供全部订单明细,还提供了退款明细和刷单返款流水等,税务部门对该公司处以少缴税款15.5万元0.5倍罚款7.8万元。税务机关对于刷单形成的虚假交易并没有直接认定为交易行为,而是将刷单销售额从总营收中予以剔除。
薇娅案(隐瞒收入、虚构业务)
头部电商主播黄薇(薇娅)偷逃税的案件是这几年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的重点案例,最终认定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黄薇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了逃税: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这三种原本难以查处的方式,近期出现的案件中却频繁被查,关键就在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依托于数据并基于大数据的识别归纳分析来进行税收治理,实现精准性、实时性和可视化的优势。该案再次强调了当前“以数治税”和强监管的背景下,偷逃税的不法行为将更容易被稽查、惩处,电商行业经营者需要加强涉税合规方面的意识。
第二部分
电商行业涉税风险
虚构业务的涉税风险
电商行业经营者的虚构业务行为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刷单炒信”;第二类是通过“刷单”应对走私监管;第三类是通过关联主体的虚构业务进行避税,但这实质上是隐瞒收入的其中一环。
由于并非真实交易,“刷单”销售金额不会反映在企业的会计账簿上,但企业无法修改网购平台的销售记录。基于大数据平台和各部门、平台与税务的信息联动,在检查中,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平台销售数量和金额与会计账簿记录或税务申报情况不一致,必然会认定企业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
总而言之,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会核实平台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因此纳税人如果不想承担“刷单”的相应税负,则需要提供充足证明披露“刷单”行为及额度。披露后税务责任的不承担,不代表无须承担其他责任。“刷单”行为会引起平台的惩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不正当竞争的其他责任。
通过“刷单”应对走私监管,指电商运营者通过虚假的消费者身份进行报关,将一般贸易货物伪装成跨境电商物品等行为,从而实现偷逃税的目的。
此类“刷单”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将一般贸易货物伪装成跨境电商货物,从而适用不同的税率和监管,达到偷逃税的目的。多地有关执法部门在相对应线索引导下发现疑似该类违法活动的,往往以三单(订单、支付单、运单)是否相符进行判定。上述行为如一旦被查处则需要承担补缴税款、缴纳罚金,甚至需要承担走私等刑事犯罪责任。
隐瞒收入的涉税风险
电商行业涉及商家、平台,甚至经纪公司、主播等多方主体,各方的纳税及扣缴义务更为复杂,电商的运营记录均以数据存储可变性高,各种优惠促销手段复杂,因而对税收征管、涉税合规造成了一定挑战,部分电商运营者试图通过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隐瞒收入的涉税风险是电商行业的重点风险之一。
近期因隐瞒收入被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绝大多数仍是基于“大数据平台”而发现的案件,在部分文件中明确了“支付宝流水与平台数据差异较大”,少数案件是随机抽查所发现。在责任承担方面一般是承担补缴税款以及罚金,但部分情节严重的案件被追究走私、偷逃税等司法责任。
电商行业的隐瞒收入从主体来说可以分为平台内经营者隐瞒销售产品的收入,以及电商主播隐瞒带货取得的劳务收入;从隐瞒收入的手段可以分为隐瞒真实交易、私户交易、多主体虚构交易等。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基于交易习惯,绝大多数交易中除了对公的交易,消费者并不会主动开具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未开具发票不影响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成立,经营者可以按照未开票收入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但是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存在不申报未或延迟申报开票收入的情形,在当前“以数治税”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共享的背景下,通过流水、物流等信息交叉对比就很容易被系统检测到,将引发更重的涉税风险。
二是私户交易,是指在经营交易的时候使用非本企业账号收付款。私户交易的主要目的有两种,从业务上而言,主要在于隐瞒收入,偷逃税款;从企业经营而言,往往在于为员工规避个人所得税、少缴社保等。
就隐瞒收入而言,私账收款,不申报纳税,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列、少列收入”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除了补缴税款之外,税务机关以未缴纳税款为基础,从滞纳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就员工规避个人所得税而言,以“私账发工资”的形式规避个人所得税是各行业均存在的税收风险,电商行业的特殊之处在于,电商行业的员工包括带货主播,头部主播的知名度往往较高、收入也较高,其采取私户交易规避个人所得税引起的法律后果会更为明显。
三是多主体虚构交易,这种一般出现在大型的电商行业经营者,通过所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虚构服务、商品交易,提升主体公司的运营成本、进项税额、转换收入类型从而降低税负。需要注意的是,大型的电商行业经营者基于真实的业务需要,可以区分不同的主体负责不同部分的业务经营,此时,需要税务机关考察、识别其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否依照公允的交易价格进行经营和彼此间的交易,因此,上述情况将对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或稽查的税务干部的能力形成新的考验。
此外,在例如“薇娅案”中,还体现出部分经营者或电商带货主播,存在滥用个人独资企业以及相应税收政策的情况,包括滥用“核定征收”、将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等。基于当前的大数据平台和强监管背景,该类行为很容易受到税务机关的稽查,因此电商带货主播需要对此类风险具备足够的敏感度。
03
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电商将“富余票”向下游企业虚开是虚开发票类犯罪中的常见情形,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此种行为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以及是否应当加以刑事处罚有所争议,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开发票的开票方以及主导方,仍以进行刑事处罚为常态。
04
促销措施的涉税风险
其他涉税风险
发票抵扣不合规
由于电商是比较新兴的行业,在实际操作中,电商往往产生大量的无票收入,即买方不需要发票,同时电商也会发生无票成本的情况,即采购时无法从对方取得发票。在实际的商务运营中,也存在着大量营销费用等的无法开票的支出,导致呈现的利润虚高,从而导致部分电商经营者会采取种种方式虚增成本,甚至发生“购买进项票”的情形。
上述情形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列、少列收入”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此外,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方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可以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不规范的税收筹划
此外目前还常见存在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规范税收筹划。
合法性、合理性是开展所有不同税务筹划的基础,进行税务筹划,不是为了损害国家利益、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而是为了提高企业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合同涉税风险
电商行业经营者作为市场商业活动中的一部分,需要依赖合同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合同的涉税风险,合同常见的涉税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3)税率适用风险:指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如果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则会产生罚款等费用。
跨境电商涉税风险
“以数治税”时代下跨境电商涉税风险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巨大支持,但同时随着“以数治税”时代的到来,税务、银行、海关、支付平台等多个部门的信息将得到互通,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收入都将处于严格的监管之下。因此,跨境电商从业者,应注重税务合规,以规范化的经营赢得长久的发展。
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模式
与跨境电商进出口备案
跨境电商的常见涉税风险
1)骗取出口退税风险
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认真落实跨境电商“无票免税”、出口海外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等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政策措施,基于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情况下,跨境电商企业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仍然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此时骗税团伙往往利用登记制度改革的便利,虚设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借助某种跨境商品为骗税道具,以高价报关出口离境,获取报关单用于办理退税。常见的骗税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真货出口高报价格;二是无货出口虚假拼箱,以多个出口企业名义将同一批货物多头报关,伪报成拼箱业务。海关在非特殊情形下一般采用随机抽检办法,而拼箱企业同时抽检是小概率事件;三是虽有真实出口业务但没有退税资格的骗税分子通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货壳”,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借道以自营出口方式获取退税款并进行瓜分。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刑法处罚较重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跨境电商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涉税风险重大,需要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