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通用12篇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二条中心城市便民市场的设置应依据便民市场及超市布点规划,由实施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市规划局对项目选址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土地建设审查委员会审批。马路市场、夜市的设置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会同崆峒区人民政府提出设置意见,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市工商局崆峒分局、工业园区分局按照属地管辖和市场主体准入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市场及市场周边50米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管。

第五条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经批准临时设置的夜市、马路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各类市场的经营管理主体都要按照监管单位的要求,确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并报市场监管单位备案。要结合市场实际按要求配备密闭的垃圾收集设备。对市场及其周边从开市到收市,要实行全天候巡回保洁,做到管理责任明确,保洁及时到位,垃圾日产日清,确保市场内部、市场出入口及市场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

第七条市场内的经营单位、经营户要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管理,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做到商品摆放整齐,经营规范有序,不乱堆垃圾,不出市经营。

第八条马路市场要逐步向规范化市场过渡,对不需要继续保留设置的马路市场和夜市,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崆峒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取缔。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市场经营单位、经营户,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单位在检查、诊断、治疗各类疾病过程中和病员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各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垃圾,必须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和工厂生产垃圾进行排放和处置。

第四条各医疗单位必须设置密闭式的垃圾容器,按照环境卫生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

第五条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须交管理放射性物质的专业机构统一处置,不得混入医疗垃圾处理。

第六条医疗垃圾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每次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七条担任医疗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穿戴防护装具。

第八条医疗垃圾从产生到清除,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医疗垃圾的运输必须在严格密封条件下进行,不准暴露运输。无专用密封运输工具的医疗单位,可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收运。

第九条市区各医疗单位的垃圾,须交给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特种垃圾处理场,统一进行卫生处理。医疗垃圾必须焚烧处理,医院其它垃圾及焚化过的医疗垃圾残渣,实行卫生填埋处理。

第十条郊区医疗单位的医疗垃圾,可自建焚烧焚化处理。市区医疗单位如果自建焚烧炉,必须设在郊区。焚烧炉的烟囱必须高于二百米半径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高度。

第十一条自建或购置的焚烧炉,应当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焚烧炉的工作温度、排放烟尘必须符合环保、环卫的有关标准,焚烧后的残渣,必须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统—处理。

第十二条凡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办法者,根据情节轻重,给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包括个体开业的诊所),也适用于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和其它产生含有病菌、病毒或放射性废弃物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

(2004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规章:

……

为建立健全全市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加快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进程,切实推动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营造干净、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三级筹资、严格监管”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管理工作机制,提高环境卫生专业化管理水平,充实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拓宽环境卫生管理筹资渠道,全方位推进全市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爱卫办)为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环境卫生工作。

(一)市环卫处:负责市建成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二)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各乡镇、办事处分别设立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站长由分管领导兼任,每站配备专职2名卫生管理人员,专门从事卫生管理工作,工资待遇每人每月1000元。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由各乡镇、办事处推荐,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统一聘用,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和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共同管理。各乡镇、办事处提供办公场所,并将2007年配备的环卫车辆交由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使用,专门用于督查环境卫生工作。

(三)行政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全市各行政村成立相应的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每村配备1名专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员,每月每人由财政定额补助150元。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由各行政村推荐,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统一聘用,由村委和所在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共同管理。

(四)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爱卫机构。分别()成立卫生管理机构,配备1名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员。

三、保洁队伍

(一)市区清扫保洁队伍。市建成区按1名/7000平方米保洁面积的标准配备保洁员,由市环卫处统一招聘管理。

(二)农村清扫保洁员队伍。按农业人口1名/300人的标准配备农村专职清扫保洁员。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农村保洁人员由各行政村推荐,所在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审批,受村委和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双重管理。

(三)通道保洁员队伍。全市辖区内国、省道按每2公里补助300元,由各乡镇、办事处聘用人员清扫保洁;县道每3公里补助100元,由市交通局聘用人员清扫保洁;乡道每3公里补助50元,由各乡镇、办事处公路养护管理站聘用人员清扫保洁;村道由各行政村保洁员清扫保洁。

(四)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保洁员队伍。按照清扫面积、工作量大小、标准要求具体核定清扫保洁人员,由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各自管理。

四、责任划分

(一)市建成区:市建成区(东起瓦窑头新村、西至王曲电厂,北起北华路以南、南至铁路线以北)范围以内所有道路、街巷、游园、公园、广场、水系、绿化带、公共绿地、城内9社区等区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全部由市环卫处负责。

(二)农村:各乡镇、办事处,行政村负责本辖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三)道路:国省道路面、水沟由公路段负责,道路两侧(视野范围内)由乡镇、办事处负责;县、乡道路面、水沟、道路两侧(视野范围内)保洁工作分别由交通局、乡镇办事处根据各自所管路段分别负责清扫保洁;所有道路两侧的建筑垃圾及乱堆乱放由道路所在行政村负责清运。

五、经费保障

(一)筹措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资金采取市财政投入为主、乡村转移支付为辅、社会筹集为补充的筹资方法。

1.市区、国省道、县道和农村环境卫生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并逐年提高。

2.各行政村每年从农村转移支付中拿出20%用于农村环境卫生工作专项经费。

3.各村通过“四议两公开”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补充卫生经费。

4.单位、居民小区的卫生经费由各单位、居民小区自行解决。

(二)管理

市财政部门要按月拨付环境卫生管理经费。市建成区内环境卫生管理经费由市环卫处统一使用;农村环境卫生补助经费由各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设立专户,统一发放,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卫生专项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保洁员工资,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进行财务专项审计。

(三)支出办法

1.市财政补助费用用于市建成区环境卫生人员、乡镇、办事处专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工资及各村环境卫生监督员、保洁员、道路保洁员补助,每月发放一次。乡镇、办事处所有环境管理经费及卫生队伍补助由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统一拨付。

2.农村转移支付所提取经费实行“村级使用,乡级管理”,主要用于卫生设施建设、清扫、清运工具的购置、垃圾清运填埋。

3.社会筹集部分,用于弥补各村环境卫生经费不足。

六、监督管理

(一)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根据出勤情况、平时抽查情况和每月对乡镇、办事处1/3行政村及通道的综合检查情况对各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凡一个季度内环境卫生得不到明显改善或连续两个月排名最后的乡镇、办事处,要解聘该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专职管理员。

(二)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根据出勤情()况、平时抽查情况和每周对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及通道的综合检查情况对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员和保洁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凡一季度内环境卫生得不到明显改善或连续两个月排名最后的村,要解聘该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员和村保洁员。

一、市容环境卫生的现状

二、市容环境卫生存在问题的原因

2.宣传教育不到位,市民素质不高。部分居民的城市意识不强,公德意识较差,荣辱观念淡薄,陈规陋习较多,甚至还有随地便溺现象,恶意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也经常出现。

4.投入不到位,设施不配套。目前,一些街道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投入数量和质量都满足不了实际需要,一些次要街路没有市容环境卫生设施。

三、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参考一些城市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对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采取以下途径:

1.城市管理责任要明确。按照管理主体唯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明确城市管理责任,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由专门的城市管理机构对城市管理工作牵头拿总,政府向一个机构问责。从城市管理实践和兄弟城市的做法看,鉴于市容管理和执法联系紧密,二者很难分开,应该将市容管理和执法交由一个机构,由一个机构履行市容管理和执法职能。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权限交给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真正体现城市管理的重心在区。

2.落实市容环境管理责任制。按照《黑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切实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使责任区和责任人真正负起管理责任,对责任区和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问题,政府一定要拿出刚性的规定和硬性的措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真正做到“谁的卫生谁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镇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主管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容貌各项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县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

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镇规划区内的城镇容貌各项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并承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

(二)镇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三)街巷、居民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门前及院落,由本单位负责;

(五)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绿地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城镇容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第十一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城镇道路的养护、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洁,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发现路面有杂物时,应当立即清理。

第十四条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第十五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第十七条城镇道路改造时,沿路设置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改造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内拆除废弃的线杆。

第十八条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十九条供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供排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

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

(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

(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

(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镇规划区内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第二十四条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第二十五条城镇道路照明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等,应当按照城镇照明专业规划的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章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市政公用事业局、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纳入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

第二十七条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场所建设,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第三十条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四)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临街庭院的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堆放垃圾、杂物和粪肥;

(七)其他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

第三十三条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城市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

县城周边乡镇的垃圾处理,由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收集、运输,集中到县垃圾处理场处理。偏远乡镇也应逐步实行集中处理,设置完善垃圾收集设施,规划建设垃圾处理场。

第三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应当向县市政公用事业局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三十六条单位食堂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三十八条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所处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定期督促检查,实行层级考核监督制度,逐级落实责任人。

县政府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政公用事业局、镇人民政府进行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考核;县市政公用事业局、镇人民政府应建立起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责任区责任人、路段负责人、环卫工人的考核奖惩制度,做到管理到位、监督到位、考核到位。

对各环境责任单位实行考核评议制度,对环境卫生保洁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凡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

第四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社区(居委会)和所属单位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较差的单位,应当提出批评、督促整改。

第四十二条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破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批评,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曝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00O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会同建设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政府批准,实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与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县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阻碍城镇容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城镇容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六)其他、、的行为。

一、考核范围

全区各街道所辖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定任务总量,保经费基数,活工作机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考核项目和内容

(一)月度日常考核项目和内容。主要包括:()全区道路清扫保洁;()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周边卫生;()住宅小区(新村)、背街小巷等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城乡结合部、城市入口处、村居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垃圾桶(房)、果壳箱管护情况;()临时交办事项完成情况及市、区督查,媒体曝光所指出问题整改情况等。

(二)季度阶段性考核项目和内容。主要包括:(1)各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建设情况;(2)环卫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3)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环境卫生应急保障情况;(4)突击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5)社会评议和领导评价情况。

四、考核依据

依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以及“安徽省级文明城市”、“安徽省级卫生城市”等有关方面的考核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界定考核细则,进行量化考核。

五、考核方式

六、季度考核等级及奖惩办法

(一)季度考核结果设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以计分结果评定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达标,69分以下为不达标。

(二)对季度考核为优秀的街道,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季度考核不达标的街道,给予通报批评。

七、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效能办、区市容局、区直机关工委、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政府督办室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容局,主要负责考核的实施细则、评分标准、工作计划、方案等文件的起草;组织开展考核活动;指导、督促对各街道的考核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每月召开一次街道和环卫专业保洁公司例会,对各街道环境卫生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八、本考核办法由区市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对各街道的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及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和全面落实全区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升城市形象,实现市委、市政府“五城联创”创建目标,根据《琅琊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考核对象:各街道。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各街道组织、制度体系是否健全、设施建设是否规范、标准要求是否明确、宣传教育是否充分等内容。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实行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阶段性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同时加强对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应急保障情况及突击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1、月度日常考核实行双百分倒扣分制。由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明查分值100分,暗查分值100分。明查每月一次,原则上在每月中旬或重大活动之前进行,受查单位派人参加,考核项目和内容从区环境卫生管理资料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暗查由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不通知受查单位,原则上每周一次,考核项目和内容可随机抽样也可跟踪热点。在明查途中对抽样项目以外发现的问题,一并列入考核范围,并对照评分标准打分,对暗查中发现的问题,则及时通知被查单位到现场处理,并以月度累计扣分。

2、季度阶段性考核评价实行100分倒扣分制。由区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总评。主要是考核环境卫生基础性工作的管理情况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评价,采取听取汇报、查台帐资料、实地查看、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季度考核结果按3个月度日常考核结果加权平均百分制合计,其中月度日常考核得分占60%、季度阶段性评价部分考核得分占40%。

3、年终考核结果按加权平均百分制合计,其中月度日常考核得分占60%、季度阶段性评价部分考核得分占40%。

(二)考核资料的收集和汇总。每次考核都以

现场记录、录像、照片及领导的批示与评价、报纸、图片等资料为依据。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资料定期汇总、及时归档,特别是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的评价意见,市民群众的测评结果,市、区领导对环境卫生工作的批示,新闻媒体报道,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保障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作为各街道综合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三)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阶段性考核数量及重点考核区域。南门、西门、北门、琅琊和清流街道每次不少于4条道路、2个居民生活小区,东门和扬子街道每次不少于2条道路、1个居民生活小区(散住居民生活区以100100平方米为一检查区域)。城区各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城市入口处为重点考核区域。

1、考核中,考核人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分析发现的问题,对照评分标准,民主评定考核成绩,并在考核表上签字;对在每次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确认后,由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同一问题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

3、考核评分中,凡有扣分幅度的项目和内容,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视问题严重程度,集体决定扣分分值。

四、扣分标准

(一)组织体系及保障措施方面

1、组织制度保障情况。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年初未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包括街道、社区和环卫专业队各类人员的职责、管理办法、责任划分、并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未细化、量化到各类人员,各类人员的奖惩措施不明确,且未当月兑现;建立台帐资料。以上缺一项扣0.5分。

2、经费投入保障落实到位情况。街道对区下拨的卫生经费未全部用于环境卫生管理的,扣2分;未建立正常卫生经费配套投入的,扣1分;未建立环卫经费科目的,扣1分;经费使用情况不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手续不完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视情扣2分。

(二)道路清扫方面

1、未能按时结束路段清扫任务,每一个作业范围,扣1分。

2、清扫不彻底,有漏扫、浮灰重、卫生死角的,每处扣0.5分;清扫后路段有明显石头瓦片、漏堆未清的,每处扣0.5分;路段有污水和积水未清扫的,每处扣0.5分。

3、清扫过程中将灰尘泥沙扫入河道、下水道和堆放在绿化带内的,每处扣1分。

(三)垃圾清运方面

1、垃圾箱(池)垃圾未能及时清运的,每次扣0.5分;垃圾箱(池)周围2米范围内有生活垃圾或杂物的,每处扣0.5分

2、垃圾不送入垃圾中转站、随意乱扔乱倒、清运途中发生人为二次污染的,每次扣0.5分。

3、在垃圾堆放点、垃圾箱内或者其他地方焚烧垃圾的,每处扣1分。

4、拒绝收集门面、住户的生活垃圾,一次扣1分。

(四)卫生保洁方面

1、车辆行驶或渣土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微量垃圾未能及时清除的,一次扣0.5分。

2、垃圾板车或垃圾箱(池)外表未清洁的,一次扣0.5分;路段上果皮箱、垃圾箱未能按时清理的,一次扣0.5分。

3、道路保洁不到位,发现可视垃圾的,一次扣0.5分。

(五)管理方面

2、无正当理由与行人和门面业主发生纠纷,每人次扣0.5分。

3、路段承包人或清扫保洁人员未能按督查人员要求整改存在问题、不服从督查人员管理,一次扣2分。

4、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到市政府或区政府上访,一次扣3分。

五、考核奖惩

1、设立环境卫生考核奖励资金。对每月考核达到优秀的,其中南门、西门、北门、琅琊和清流街道每月奖励元,东门和扬子街道每月奖励1000元,按季度进行兑现。

2、南门、西门、北门、琅琊和清流街道每少得1分折核20元扣除,东门和扬子街道每少得1分折核10元扣除,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六、检查考核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由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报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议定。

七、本实施细则由区市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琅琊区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一、道路保洁范围

车行道、人行道、桥梁道路、高架桥、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和居住区街巷道路及其他设施等。

二、道路等级划分

一级清扫保洁道路:南谯北路、天长路、琅琊路、琅琊古道、育新路、凤凰路、西门子路、火车站广场。

二级清扫保洁道路:丰乐北路、丰乐南路、西涧路、定远路、紫薇北路、来安路、凤阳路、清流路、明光路、双拥路、四牌楼街、建设路、

南谯南路、老环城路、环滁西路、扬子西路、三里亭路、体育路、湖心路、卫校巷、花园街。三级清扫保洁道路:菱溪路、创业北路、老创业路、紫薇南路、纬四路、扬子东路、文德街、古马路、三八巷、忠佑巷、四合路。

四级清扫保洁道路:东外环路纬五路至紫薇南路段,营房路扬子转盘至明光来安路口段、水库路、花亭路和东门、南门、西门、北门、琅琊、清流、扬子街道其他居住区街巷道路。

三、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2、普扫保洁路面遗留废弃物控制指标。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保洁

等级果皮

片/1000m2纸屑塑膜

片/1000m2烟蒂

个/1000m2痰迹

处/1000m2污水

m2/1000m2碎石瓦片

个/1000m2零星垃圾堆

片/1000m2

一级≤4≤4≤4≤4无≤1无

二级≤6≤6≤8≤8≤0.5≤2无

三级≤8≤10≤10≤10≤1.5≤6无

四级≤10≤12≤15≤15≤2.0≤8≤1

四、道路保洁标准质量要求

1、一级保洁:指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要求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2、二级保洁:指主要路段,要求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3、三级保洁:要求定时保洁,每日普扫2次,上午、下午各一次。

4、四级保洁:要求每天普扫1次,部分路段实行定时保洁。

五、桥面、人行地道的地面清扫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

六、广场清扫保洁质量与所确定的道路等级保洁质量标准一致,符合地面清洁无明显灰沙和污物,无人畜粪便。

七、垃圾箱(池)、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并定时清洗箱体,废物箱周围2米地面范围无存留垃圾和杂物。

八、路面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装运,不得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九、路面清扫要文明作业,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行人干扰。

一、整治摊点乱摆行为

(一)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无证摆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在集贸市场外或者未进指定地点摆卖蔬菜和农副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三)跨门槛经营或者超出经营场地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摆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五)擅自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洗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

二、整治车辆乱停行为

(一)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在人行道违章停放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锁定车轮或者拖曳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

(二)对不按规定在车行道上停放车辆的,责令其驶入停车泊位内停车或驶离。停车路段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含临时或长时),当场处以2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三)行人通行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或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对行人当场处以1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三、整治垃圾乱扔等不文明行为

(一)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2、不得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3、不得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4、不得在城市道路上冲洗车辆;

5、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6、不得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7、不得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8、不得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

9、不得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10、不得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11、不得有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六)城区内各种电线、电缆线路架设必须规范、整齐、跨街线路应遵循埋地处理的原则。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种线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的,依据《**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整治工地乱象、建(构)筑物乱盖行为

(一)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完善,生活设施不符合要求,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责令改正。

(二)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或者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按被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三)临街或者道路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拦或不作遮挡、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建筑工地、施工场地竣工后不及时清理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临街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或者施工废水、泥浆流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四)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集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一个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集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集镇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镇行政执法中队负责集镇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镇行政执法中队共同做好镇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条集镇卫生实行专人清扫,全天保洁,实行定时定点倾倒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上堆放杂物,严禁乱扔垃圾。

第六条垃圾车每天在9:00前将垃圾运送至处理场。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缴纳卫生服务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受委托对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局文件和财政局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集镇市场秩序管理

第八条门市商品应摆放整齐,不得随意支设雨蓬,所经营商品不得超出主体建筑物,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其他临时设施。

第九条各商业店铺要配合社会治安综全治理机构抓好“防火”、“防盗”、“防骗”等三防管理。

第十条鲜肉、水果蔬菜、粮食、牲畜市场进行挂牌指定区域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此类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取缔所有流动摊点,严禁在大桥上摆摊子设点或用板板车、人力车在街上游动经营水果、蔬菜等。

第四章集镇镇容管理

第十二条集镇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规定标准,街道的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镇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镇建筑物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悬挂物品。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镇行政执法中队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在集镇区域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在停车场及停车线内停放,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七条集镇中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围布遮挡;施工时不得占据街道有效路面;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八条爱护集镇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设施安全。集镇居民对任何损坏集镇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确保公共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严禁破坏集镇公共设施,对任何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第五章集镇河道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倒在河堤上或倒入河中。对河道卫生实行责任制管理,沿河两岸居民对其房前屋后的河道区域的卫生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集镇河道内从事网鱼、电鱼、毒鱼等一系列非法打鱼活动。

第六章集镇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凡集镇内居住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属于门前“三包”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包括责任人门前及院墙四周到人行道路边缘区域。

第二十四条“门前三包”的内容和要求。

(1)包卫生。即负责责任区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坚持每天清扫,全天保洁,垃圾按规定地点倾倒,做到责任区内无垃圾、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烟头、无雨蓬、无乱吐乱扔等,保持责任区内整洁干净。

(2)包秩序。即负责责任区无乱摆摊点、无乱停车辆、无乱堆杂物、无乱搭乱建、无乱挖乱占、无乱贴乱画、无乱涂乱挂等现象,保持市容整洁美观,秩序井然。

第二十六条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违反卫生秩序、绝对化管理等行为的,责任人有权予以纠正或劝阻,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擅自乱丢乱堆垃圾或将垃圾倒入河中及河堤上者,由集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其态度罚款10—50元。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1)在桥上摆摊设点的,罚款10—20元,屡违者重罚;不在规定地方经营蔬菜水果的,罚款5—10元;

(2)不在规定地方经营鲜肉或大牲畜的,第一次罚款30—50元,第二次罚款60—100元,以此类推;

(3)用板车在街上游动卖水果、蔬菜等,罚款10—20元,并没收商品及工具。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在集镇河道内从事网鱼、电鱼、毒鱼等一系列非法打鱼活动的,罚款50—100元,屡违者重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损坏集镇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镇集镇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盗窃、破坏集镇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根据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侮辱、殴打集镇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区委、区政府在北一村召开全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现场会。这次会议,区四大班子领导亲自参加,说明了对农村工作的重视,对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重视。刚才,我们看了龙洞乡的二村村、五庄村,三封乡的东王村村、四村村和一村乡的三村村、在作村、南一村、北一村8个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先进村,听了北一村、南一村、五庄村3个村代表的发言。希望大家通过对照比较,看看别的村好在哪里,自己差在哪里,互相借鉴学习,共同把卫生整治这项工作做好。一会儿,李书记还要作重要指示。下面,我先讲两点意见:

一、前段的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二、坚持“六个必须”,切实把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抓出成效

也很满意,外边来个亲戚朋友、来个客商,看到村里整整齐齐、干干净净,我们自己的脸上也有光彩。从农村干部的职责来讲,在座的村“两委”干部之所以能当选,是因为大多数群众对我们信任,认为我们还能办一些实事,办一些好事,能带领群众一起过好日子。作为村干部,我们每天吃过饭就要想一想,我们为官一任,总得为父老乡亲干些什么事,让老少爷们给我们一些什么样的评价。每一个农村干部都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高度统一,要有干几件漂亮事让全村乡亲看一看的责任意识,要拿出为儿女办婚事的劲头,要拿出逢年过节整理自己家院里卫生的精神,真正把农村环境卫生整治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效果。

(二)必须建立机构,加强领导。从五庄、南一村、东王村村等卫生整治先进村情况看,凡是卫生整治工作抓得好的,都是设有专门机构,配备了专门人员。各乡、村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各乡要切实把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经常对创卫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整合力量,做到责任、经费、人员“三落实”。由乡里主要领导牵头,每周两次逐村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各村限期整改。包村、组干部要深入群众、深入每一条背街小巷,发现问题,督促工作。经济实力较强的乡、村,比如北一村等,可以严格按照标准,没有完成任务的直接找村、找小组长说事,把卫生整治与年终奖励等挂钩;经济实力稍差一些的村,要与评“五好”家庭和安排福利待遇等挂钩。通过由区到乡,由乡到村、由村到组到家户,形成合力,上下联动,为农村卫生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领导和组织保证。

(五)必须明确标准,落实责任。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的目标和任务是“四有四无

关键词:城市;环境;卫生;问题;对策

Abstract:thebadbordercityhealthcitycivilizationwindow,urban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istheimportantpart.Conducturbanenvironmenthealthworkformaintainingthecityappearance,creategoodworkingandlivingenvironment,promotethedevelopmentofurbanconstructionhastheveryvitalsignificance.Thispaperdiscussestheproblemsandcountermeasuresofcityenvironmenthealth.

Keywords:city;Environment;Health;Problem;countermeasures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文明建设的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也愈来愈重要。卫生环境已成为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一些外商投资往往首先看城市的卫生环境。

一、城市环境卫生现状

1、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德意识差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量农民涌入城镇打工、经商、居住,部分市民的环卫意识差,乱扔烟头、果皮纸屑、乱倒垃圾、乱倒脏水、随地吐痰、便溺,在小区、街头、广场、商场、楼道、车站随意散发和张贴宣传资料,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建筑渣土装运车撒漏问题,损坏环卫设施,歧视环卫工人等不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的现象仍然存在。

2、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力度不够

近几年,城区规模不断拓展和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城区清扫面积、日产日清垃圾量逐渐增加,但卫生处理费却随着形势的变化越来越难以收取,主要是由于环卫行业“先服务,后收费”的特殊性,无制约权,致使经费严重不足,经常入不敷出,有时还需要街道贴补,制约其发展。某些单位的弃管货物或弃管小区,院内清洁主要依靠社区保洁员打扫,而楼道内的保洁依靠居民自觉义务清扫,社区保洁员严重缺乏,管理不到位,导致背街小巷“脏、乱、差”现象较为突出。

3、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

采取传统的填埋处理不仅浪费了可再生资源。而且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体。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质的极大丰富。同时居民所产生的废弃物数量也在逐渐增多。对废弃物的处理问题就成了各级环卫部门难于破解的一道难题。采取简易的处理技术不仅浪费了可再生资源。达不到无害化处理的要求。而且破坏土质和地下水源、水体。采用新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需要征土地、上设备。费用昂贵。开支庞大,县级财政无能为力。

4、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严重不足

近几年来,政府虽然加大了环卫设施建设的投入,但由于历史欠账太多,导致环卫基础设施不能适应城市日益发展的需要,基础设施配置陈旧落后,严重不足。上下水管道老化,经常跑冒,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产生活质量及环境卫生水平。社区垃圾中转站容量小,不能满足需求,影响城区环境卫生面貌。清扫保洁工作仍然靠人工这种落后方式,机械化清扫使用率极低,致使劳动强度大,长效保洁存在困难,不符合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繁华的市中心,商业网点比较集中区域缺少公厕、垃圾箱等卫生设施,存在游人如厕难,无处倾倒垃圾等现象,给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5、长期以来缺乏对城市生活垃圾回收综合利用的鼓励政策和强制性的法规及行政、经济管理手段,致使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置工作不能顺利开展,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纸、塑料、玻璃、织物、金属等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再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总量不断增长的局面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6、环卫职工待遇偏低

劳动保护及工资、福利政策难兑现,不仅使工作在一线的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影响着他们的工作干劲和热情。劳动保护及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事关一线职工队伍稳定的权益性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勒紧腰带过紧日子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把有限资金用在了低水平的日常维持上,该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意外伤害险、医疗保险等一拖再拖,有的已经拖了数年,使到了退休年龄的职工,不能按时办理有关手续。工资福利待遇、加班费等没有执行新的政策标准,不仅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挫伤了一线职工“情献市容,爱洒环卫”的积极性。

二、城市环境卫生采取的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市民环境卫生意识

营造一个卫生整洁、安全文明、舒适优美的良好环境是一系项系统的工程,只靠单方面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各行各业和广大市民的配合与支持。要充分发挥舆论在环境卫生管理中的推动作用,增加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的严肃性,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及法制观念。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各种传媒介向广大市民普及市容环境和市容法规知识,做到家喻户晓。深入持久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抵制各种不文明的行为。突出抓好中小学的教育,通过教育,使他们从小养成重公德,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2、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加大各级政府对市容环境工作的重视及投入力度

一是环卫行业实行承包管理,实行简政放权,让基层负责人独立经营。二是开办环卫服务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经营。三是用市场手段经营环卫设施。按照经营城市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拍卖环卫设施管理权,吸引社会资金按规划统一建设公厕、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形成政府投资引导、社会投资主导,既有政府行为、更有市场手段的多元化投资新格局。

(2)改变传统的作业方式,使其机械化、科学化

一是加快机械化作业的步伐。这不仅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而且能提高作业速度和质量,这也是提高城市管理形象所必须的。二是深化垃圾收运方式的改革。居民小区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垃圾经垃圾中转站压缩后运往垃圾处理场处理。

3、加强环境卫生监察队伍的建设

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法制观念强、严于律己、公正执法的环境卫生管理队伍,严格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内容执行,真正做到“三分干七分管”,使其能够胜任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任,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加强对环卫部门的领导,使其能够各司其责,专业性强,协调灵活。对街道的环卫队伍要认真管理,使其能够与市、区环卫部门有很好的衔接,成立环卫清洁管理站这一级组织。

4、大力开展城市垃圾的回收综合利用,提高回收利用率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纸类、塑料、织物、玻璃金属、动物骨头等是重要的再生资源,因此,要大力扶持垃圾的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同时,对于可堆腐的生活垃圾经高温堆肥处理后,可加工成有机肥料,支援农业生产。

5、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资金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社会的公益事业,原则上应当由国家、地方、受益者共同投资,大家受益。首先,城市人民政府要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继续给予安排,国家和地方适当安排部分补助资金和优惠贷款,鼓励地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示范工程。其次,争取利用国内外贷款,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提高垃圾处理水平。第三,积极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征收处理费和生活垃圾管理费。所收费用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综上所述,城市环境卫生的好坏已成为评价一个城市管理水平和投资条件的重要内容。创造优美的环境卫生环境,建立良好的城市形象,不仅可以吸引外资,还可以吸引游客,无疑可以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扩大对外开放,既有社会效益又带来了经济效益,不断增强城市的功能和活力。

参考文献:

[1]刘岸冰.近代上海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初探[J].史林,2006,(02).

[2]侯端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的研究[J].科技风,2010,(12).

[3]侯端海.关于探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建议[J].科技风,2010,(03).

为深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师生、幼儿的身体健康,依据省卫生厅、教育厅鲁卫发监字号《关于在全省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了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综合监督检查的单位

全区城乡的各级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重点是乡镇寄宿制学校。市区学校检查覆盖率到50%、乡镇学校检查覆盖率到80%,托幼机构检查覆盖率到100%。

二、工作内容

(一)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机构

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重点做好教室、宿舍等场所的通风;落实晨检,学生因病请假管理及病因追查;认真执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对玩具、门把手、桌椅板凳等公共物品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检验合格证;传染报告渠道要通畅;建立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新生入学要查验预防接种证。

(二)饮用水卫生

(三)学习环境卫生

教室人均面积、课桌椅、黑板、教室的采光和照明、微小气候等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宿舍的漱洗设备是否按国家的规定的标准设置;厕所的蹲位数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室外的环境卫生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四)饮食卫生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食品原料的采购、加工过程的卫生;

二是餐具消毒;

三是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

四是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五是卫生管理档案,主要是索证、购货台账、消毒等档案。

(一)动员部署阶段(4-5月)

做好全区学校、托幼机构的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并要求学校、托幼机构按照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开展工作,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上旬)

区卫生局、教育局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对全区的学校、托幼机构的综合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卫生法律法规抓好工作落实,针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督导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据卫生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总结阶段(8月份)

区卫生局、教育局将对全区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工作经验,写出书面材料,填写检查汇总表,报送市卫生局、市教育局。

安徽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村规民约中应当有爱国卫生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负责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九条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和农村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组织建设生活饮用水基础设施,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预防控制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要求。

第十五条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和其他废弃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四)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场所,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十七条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八条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应当有卫生管理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

学校向师生提供的膳食、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小区生活垃圾处理等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卫生的要求。

第四章生产和生活卫生

第二十三条集贸市场应当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生活饮用水的企业应当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限制饲养宠物的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者不得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对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深埋或者焚化。

第二十七条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应当有防治病媒生物的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并配合爱卫会组织开展的灭杀病媒生物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从事病媒生物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爱卫会的指导。

病媒生物控制人员应当具有防治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掌握病媒生物控制方法和安全防护方法。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乡村或者联片建设自来水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村沼气,推进并逐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

鼓励农村建设卫生户厕。

第三十二条城市和农村相毗邻的区域应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卫生管理协调与联动机制,明确各方卫生管理职责,维护相毗邻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倾倒垃圾的场所、设施。不得乱倒垃圾。

第三十四条农村饲养家畜提倡圈养。血吸虫病防治区域的家畜应当圈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爱卫会应当督促爱卫会成员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可以聘请社会志愿者协助爱卫会对社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本区域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处5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携带犬、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猫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未采取防治老鼠、苍蝇、蟑螂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各级爱卫会对本区域内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爱卫会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公共场所是指: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网吧;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医院、学校、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城市道路、广场。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爱国卫生月活动1、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月的活动。进行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普及卫生常识。

2、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了解五病,消除四害,特别注意整治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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