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印发
要着力发展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强化应用牵引,建立智能制造产业联盟,协同推动智能装备和产品研发、系统集成创新与产业化;同时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2016年3月《机械工业“十三五”发展纲要及专项规划》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注:该文件的实施阶段为国家“十三五”期间]
“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鼓励有能力的企业重点提高研发和系统集成能力,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积极发展定制生产;“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建立和完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重点推进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等产品的再制造等。
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务院
强调压减过剩产能,鼓励提升水泥制品,加快发展专用水泥、砂石骨料、混凝土掺合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鼓励积极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固废替代自然资源,发展机制砂石、混凝土掺合料等产品。
2016年9月《关于“十三五”期间加快散装水泥绿色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
加快建成以散装水泥应用为核心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构件一体化的绿色产业体系。按照“全封闭、无污染、零排放”的清洁生产目标,改造或淘汰一批环保不达标的混凝土搅拌站,逐步以机制砂石部分或全部取代天然砂石,作为混凝土、砂浆的粗细骨料、掺合料。
2016年10月《建材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工信部
[注:该文件的实施阶段为2016年-2020年]
鼓励生产系列化、标准化的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外加剂、砂石骨料等基础原材料。
2019年10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国家发改委
[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已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同时废止。]
鼓励主机搅拌楼生产区域实现全封闭,并配备具备消纳城市固废能力的智能化预拌混凝土生产线。
2019年11月《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
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合理的机制砂石供应保障体系;鼓励机制砂技术创新和改造。
2020年3月《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
鼓励利用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等替代材料,增加再生砂石供给。
2021年《工程机械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北京】
2021年7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北京市政府
公告明确:自2021年12月1日起北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这些地区包括: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区域,以及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部分区域。
《通告》进一步扩大本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范围,增加禁止使用的高排放机械种类。该《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济南】
2015年,济南市建委下发《济南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指导意见》,要求中心城区以内区域禁止新建混凝土搅拌站。根据意见要求,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搅拌站建设活动及实施管理均应遵守上述意见。东至东巨野河,西至南大沙河以东(归德镇界),南至南部双尖山、兴隆山一带山体及济莱高速公路,北至黄河及济青高速公路的区域禁止新建搅拌站。这个范围正好是济南市中心城区域范围。同时,该《意见》中着重指出,新建的搅拌站应满足以下要求,自有搅拌运输车不少于15辆、泵车不少于2辆,并已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太原】
2018年4月,太原市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扬尘污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安装的,不得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2020年3月《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正式发布。
《责任规定》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生产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资本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2020年3月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太原市2020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办法(试行)》《太原市2020年度降尘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其中有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的内容,全面落实“禁用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规定,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对使用未编码登记和排放超标机械的施工工地,由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进行处罚。消除冒黑烟现象。
【兰州】
为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监督抽测工作。
据介绍,兰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工作从2019年11月启动,截至目前,共计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6861辆。下一步,兰州市将持续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管理,做好编码登记和高排放禁用区监督抽测工作,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助力我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西安】
2021年3月31日,西安市政府发布《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其中,特别提到了多部门要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机械排气污染防止信息共享机制,以便更好的监督管理。同时,强化源头末端管控,全程落实节能环保要求。
【成都】
在2021年发布的《成都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中的“控车减油行动”方面,特别提到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优化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机械使用标准;强化在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精细化管控,持续开展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和标志管理工作,创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标签及感应智能识别门禁系统试点。
同时,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在2021年发布了《成都市2021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成都市住建局在2021年发布了《成都市建设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两项文件中,对于环境噪音和施工噪音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重庆】
2021年3月,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其中尤其提到了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专项督察。
【武汉】
对于生态环境的重视,武汉市连续出台《武汉市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武汉市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同责暂行规定》等制度文件,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成立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同时,武汉市还颁布实施《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公布施行《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
【广州】
【杭州】
2020年3月,杭州生态环境局发布了《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2020年实施计划》,其中重点提到了强化综合监督管理,继续深化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鼓励进入禁用区内作业的工程机械试点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以施工工地、码头、矿山、物流园区、高排放控制区等为重点,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日常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前准入把关、使用中监督抽查、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将机械达标排放要求纳入工程项目管理中,依法查处超标排放、冒黑烟等行为,并将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企业实施信用扣分,加强联合惩戒。
【上海】
2021年4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对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由其所有者向申报时机械使用地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其他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属地管理部门”)申报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信息,并申领识别标志,将其固定于机械显著位置。
【沈阳】
2020年8月2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沈阳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编码登记制度,10月起未进行编码登记取得环保号牌以及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禁进入沈阳市各类施工现场作业。
据了解,全市所有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沈阳将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机械的行为。年底前,完成全市已进行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测。
2021年起,每年对在沈阳市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一次尾气强制检测。对尾气超标排放的机械注销环保登记和环保号牌。此外,沈阳将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常态化机制,对超标排放行为依法查处,并强制撤场维修。
2021年4月初,沈阳市印发了《2021年沈阳市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区、县(市)政府、有关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以及承担城建项目的市直建设单位,制定行业本单位(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制度,推动落实机械编码登记制度、监督监测制度和环保准入制度。
【哈尔滨】
早在2007年,哈尔滨就颁布了《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到了2019年6月,哈尔滨市政府出台了《哈尔滨市施工现场环境标准化管理规定》,同时哈市已成立6个督查检查组开展施工现场环境标准化专项整治,从速从严处理扬尘污染问题。
2020年4月,哈尔滨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从5月1日起,哈尔滨市建成区和市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开槽机、桩工机械、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经检验,烟度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III类限值的。
下面我们来了解几则环境出发案例,其中也涉及到了工程机械,如下:
处罚案例:
1、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采石企业扬尘污染被罚12.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25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0/09/30。
3、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鑫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显示,2021年4月5日,该焚烧厂一氧化碳排放日均值超标0.015倍。经核实,该焚烧厂违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简称《管理规定》)第六条,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石分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4、浙江省舟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对该焚烧厂抽查时发现,该焚烧厂在焚烧炉炉温低于850℃“烘炉”期间投加垃圾(《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炉温≥850℃时才可投入垃圾)。该行为违反《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焚烧厂处以29万元罚款。
5、山东省泰安市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显示,2021年5月24日,该焚烧厂二氧化硫排放日均值超标0.006倍。经核实,该焚烧厂违反《管理规定》第六条,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33号),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第二项“超标排放污染物”:“1.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2.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3.超标倍数≤0.1倍;4.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四项条件,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其中土地类涉及砂石的内容如下:
●对违法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此外,大家也来了解一下在采石采砂领域的一些地方法令及规章制度。
近期,四川成都受极端气候及疫情等综合因素影响,在建项目的原材料供应链受到一定影响,砂石等原材料比较紧缺,影响部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做好砂石等原材料储备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各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掌握属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需求和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沥青拌合站原材料储备情况,准确掌握底数,及早制定应对措施,确保重大项目持续保供。
三、各在蓉建筑业企业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制定预案,多方储备,会同上游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和沥青拌合站,向上延伸,挖掘资源,共同解决砂石资源保障问题。
四、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和沥青拌合站要多方筹措原材料资源,边生产边储备,做到随用随补。
五、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积极发挥行业纽带作用,主动为企业提供资源信息,帮助保障重点项目的企业筹措协调原材料资源。
六、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和沥青拌合站在组织原材料运输、卸料、生产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保要求,抓好扬尘、噪声、污水、烟气等污染源控制,确保环保达标和绿色生产。
近日,《松花江、辽河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获水利部批复,《规划》填补了松辽流域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空白,将作为松辽流域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依据。
《规划》全面调查分析了流域河道采砂现状,充分考虑了河势稳定以及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涉水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对河道采砂的约束,划定禁采河段13个,总长度746.3千米,划定可采区60个,总面积3341.04万平方米。规划范围内年度采砂控制总量913.34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