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校园安全秩序,加强校园治安防范与安全管理,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北京科技大学校园安全秩序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23年6月26日
北京科技大学校园安全秩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校园安全秩序,加强校园治安防范与安全管理,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安全秩序管理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由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实施,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实行逐级管理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专群结合、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学校在公安机关和属地政府平安建设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依规进行校园安全秩序管理。保卫部(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是维护校园安全秩序的职能部门,对校园安全防范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部门须积极配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学院路30号校区。全体师生员工(包括外籍教师和外国留学生)、外聘及服务人员、临时探访办事人员、驻校外单位人员、租赁及合作单位人员、社区居民以及进入校园的其他人员等均须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学校良好环境秩序。
第二章校门开放管理
第七条学校保卫部门根据校园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可在校门处设置电动伸缩门、旋转门、速通门、机动车道闸、安全监控、防暴设施、标志标识及警示牌等校门管理基础设施设备。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校门管理基础设施。
第三章校园出入管理
第八条校园出入实行门卫核验通行制度。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校门管理由保卫部(处)按照地方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学校安全管理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家属区校门(北门、东门)管理由社区服务管理中心牵头,会同保卫部(处)按照地方政府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校门值勤人员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文明执勤。执勤人员在执勤期间如遭语言污辱或行为攻击的,执勤人员有权报警处理。
第十条所有进校人员须自觉接受校门执勤人员指挥引导和管理,通过速通门系统或人工核验方式进入学校。进校人员应主动配合,说明身份及原由。拒绝配合、不接受身份核验或未经同意者,校门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
第十一条除学校师生员工外,其他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人员实行申请报备制。各单位按照“合理、必要”原则,汇总、审核进入人员信息,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同时做好定期更新,报保卫部(处)备案。有不服从、不配合出入管理或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校门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取消其进入权限。
第十三条新闻媒体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许可证明等,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报备后方可进入校园进行采访活动。
第十五条无牌、违规或超标等电动车辆(含电动三轮、四轮)不得进入校园。运送快递车辆按照指定校门和规定路线通行。共享车辆、燃油摩托车、外卖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共享车辆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的政策措施将视情况调整。
第十六条严禁伪造、变造或买卖校内证件(含电子证件),严禁外借、替刷校内证件(含人脸信息)协助他人进入学校。严禁攀爬、翻越围墙或跨越设置警戒标志、标识的管控区域。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辐射、危化和有毒物品进入学校。
第十八条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人员不得携带宠物和家禽,其他区域须用绳缆牵引并及时清理粪便。
第十九条携带大宗或公共物品出校的,须持有所在单位开具的物品携出证明,主动接受校门执勤人员查验。对未持证明或不配合查验的,校门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携带物品出校。
第四章校园秩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加强校园治安环境综合治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各单位加强内部安全防范,落实门前“三包”制度,楼前楼后、出入口及楼道内严禁私搭乱建或随意丢弃、堆放物品(含建筑、包装垃圾),做好辖区内及所属建筑物周边治安环境和秩序维护工作。施工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报备手续,未经允许禁止私搭乱建、装修、改扩建。家属区住户装修施工须向社区物业公司报备。建筑物外悬挂物须牢固,室外摆放物品要固定,防止发生坠落;禁止高空抛物。
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和异性。除值班及后勤服务保障人员外,教学办公区各楼宇及单位禁止其他人员居住。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公寓区不得饲养宠物和家禽。
第二十五条集会、讲座、报告、社会考试、招聘、咨询、宣传等活动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前进行报备审批;活动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须将承租、施工、经营、务工及外聘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合作单位人员及时报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备案。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对重要岗位人员须进行政治审查。
第三十二条校园内严禁策划、煽动、怂恿、教唆社会人员进行非法上访、闹访事件。严禁冲击围堵校门、校车、教学和办公场所或以其他形式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科研秩序。
第三十三条严禁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偷盗、复制和传播非法书刊或音像电子制品。严禁私藏、携带或买卖管制刀具、枪械、剧毒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
第三十四条严禁在校园内随意涂鸦、刻划各类文字、图案。严禁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和师生权益的活动。严禁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各类违法或不良敏感信息。校园内严禁各种宗教、迷信和非法传销活动。
第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展“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预先向中部战区空军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报保卫部(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校园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道德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五章奖惩
第四十条对于模范遵守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防范打击校园各种违法犯罪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部(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北京科技大学外来人口管理规定》(校发〔2003〕70号)、《北京科技大学校园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03〕71号)、《北京科技大学商业摊点管理办法》(校发〔200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
附件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
主任:负责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校领导
副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处长
委员:校长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处长、宣传部部长、教师工作部部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团委书记、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资产管理处处长、基建管理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离退休职工工作处处长、社区服务管理中心主任、管庄校区院长、昌平创新园区管委会主任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