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全国法院全力攻坚“执行难”,2019年3月,“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三年间,上海法院在各方的指导支持下,真抓实干,解决“执行难”取得明显成效,2018年上海高院被最高院确定为全国“解决执行难样板法院”,2019年上海法院又被确定为全国“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仅有的5个无需整改的地区之一。“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实现后,上海法院不松懈、不懈怠,持续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
据统计:
值得一提的是,在最高院执行质效分析系统中,上海的法定期限内结案率、结案平均用时等指标居全国法院第一。
2019年,上海法院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不断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落地实施。
此外,执行联动、执行协作方面也取得新进展。
2019年,上海高院与上海市银保监局、市银行同业公会等单位推进9家商业银行线下定点集中办理冻扣业务工作;与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推进网上首次查封、续封和解封不动产;与市公安局进一步协调规范了上海车辆管理所各分所对车辆查封、解封和过户业务的办理。
与此同时,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执行工作模式进一步形成。
发布会上,上海高院共发布了上海法院2019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执行不能”五个典型案例以及执行失信联合惩戒五个典型案例。
在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中,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宝山区罗泾镇某村委会申请执行上海某园林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近日被最高院确定为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据介绍,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一方面通过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以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为后盾督促被执行人配合腾退工作;另一方面,树立善意执行理念,通过执行联动机制消除矛盾关键点,妥善化解被执行人利用驾校中万余名教练与学员的安置问题所引发的潜在社会矛盾。该案的顺利执结体现了多措并举的强有力执行手段与善意执行理念的结合。
据悉,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对查封、变价、发还、间接执行措施等多个执行环节如何贯彻善意执行精神进行了细化和强调。“所谓善意执行,即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鲍慧民强调,“善意执行和依法执行的关系非常密切,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最终都是为了规范执行行为,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善意执行并不意味着强制执行的弱化。”
上海高院表示,下一步,上海法院将继续依法规范执行,加大执行力度,并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提升现代科技的深度应用,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文字:陈凤)
上海法院2019年度
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张某晖申请执行邱某莲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一中院)
案例二秦某华申请执行黄某劳务合同纠纷案(青浦法院)
案例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张某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虹口法院)
案例四宝山区罗泾镇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上海某园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宝山法院)
案例五上海市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种子苗木科技推广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崇明法院)
案例六某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徐汇法院)
案例七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质押式回购纠纷案(金融法院)
案例八陈某林申请执行谈某根、黄某妹、谈某华买卖合同纠纷案(静安法院)
案例九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俞某某公证债权文书案(普陀法院)
案例十上海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纠纷案(闵行法院)
案例一
张某晖申请执行邱某莲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执行程序中拒执罪如何追究
(一中院)
关键词
边控措施司法拘留拒执罪
【执行要点】
1.果断实施边控措施,打破“找人难”困境。
2.多方调查取证,识破规避执行恶意。
3.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依法采取司法拘留。
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法追究拒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晖(系台湾居民)
被执行人:邱某莲(系台湾居民)
申请人张某晖(居住于上海市长宁区)与被申请人邱某莲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纠纷二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沪01认台3、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书明确:一、对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105年度司促字第5291号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二、对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105年度司促字第5289号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因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2017年1月10日,被执行人邱某莲委托代理人到本院提供公证委托手续并申报财产,陈述其在苏州飞尔威精密器械有限公司任经理,其产权房为江苏省苏州常熟市润欣花园**幢**室,面积255.67平方。法院查封邱某莲居住地常熟市润欣花园不动产,但发现邱某莲以该房产设定抵押,担保债权380万元。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蔡某凤、邱某莲签名,申请日期为2016年9月14日,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公章日期为2016年9月18日。法院多次赴邱某莲工作单位、开户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处调查邱某莲财产情况,并找邱某莲和蔡某凤了解核实债务的真实性,但蔡某凤一直避而不见。邱某莲在法院找其谈话后,仍坚称其抵押债务是真实的,拒不履行任何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邱某莲于2016年9月8日在浦东机场出境时被边控,已知晓其被法院立案执行,之后其于同月14日申请对房产设定抵押,且所谓债务系多年以前形成,规避执行行为意图十分明显,因此以邱某莲有能力履行而规避执行为由,于2018年7月31日对邱某莲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执行强制措施。
拘留期间,邱某莲在看守所提审时仍坚称其确实欠蔡某凤钱款,想还钱给蔡,所以与蔡于2016年9月14日到常熟不动产登记中心签字对房产申请抵押登记。拘留期满后,邱某莲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又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邱某莲名下银行账户有多次钱款转入转出,且无法证明前述债务的真实性。鉴于其恶意对不动产进行抵押登记,设定负担,致使该房产不能用于清偿债务,亦不撤销该房产上的抵押权,拒不执行的恶意十分明显,其行为已涉嫌拒执罪,法院遂将此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公安局立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后,将该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邱某莲意识到自身行为已涉嫌犯罪,后果严重,遂主动与申请人张某晖联系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邱将其名下常熟市润欣花园**幢**室房产撤销抵押并过户给张某晖抵债,张某晖出具谅解书,检察机关最终不起诉邱某莲。该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
■评析
一、关于对于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边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本案中,因被执行人邱某莲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张某晖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做出限制出境的决定。
二、关于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六款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本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阻碍。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邱某莲虽然申报了抵押房产,但却设置权利负担使该财产变现受阻,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形,因此法院决定对其采取15天的司法拘留措施。
三、关于对被执行人依法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莲在法院对其采取边控措施致2016年9月8日出境被阻后,知悉本案已立案执行的具体情况,却于同月14日办理其常熟房产的抵押登记,恶意伙同他人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给该房产设定权利负担,致使该房产不能在本案债务执行中变价处置。拘留期满后仍不撤销该房产上的抵押登记,逃避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执罪,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
执行案号:(2016)沪01执730、731号
(2019)沪01执恢15、16号
撰稿人:张华松、琚璐
案例二
秦某华申请执行黄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执行中尝试远程强制开启车载GPS定位系统查扣被执行人车辆
(青浦法院)
车辆扣押车载定位车联网大数据新型执行措施
1、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执行到位的前提下,可以使用车载GPS定位系统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车辆线索。
2、知晓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线索的车企,应当提供并协助法院执行。
3、强制开启车载定位系统查扣被执行人车辆,可弥补车辆传统查封及道口查扣低效性、区域性、随机性、被动性等短板,补强法院查控的财产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
申请执行人:秦某华
被执行人:黄某
原告秦某华诉被告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的(2019)沪0118民初3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黄某应支付原告秦某华人工费87,600元,此款被告应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支付3万元,2019年5月31日之前支付57,600元;上述款项被告如有一期逾期支付,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三、本案受理费1,990元,收取四分之一计497.50元(原告秦某华预缴),由被告黄某负担(此款被告已于2019年2月27日支付给原告)。
因被告黄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秦某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青浦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黄某经通知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支付执行款。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股票等财产,但其名下有三辆小型汽车,其中两部为沪牌奔驰车。车辆查封手续制作完成后,执行法官要求申请执行人秦某华提供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系被执行人的雇工,对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情况并不知晓,车辆位置信息的提供更是无从谈起,实际扣押难以进行。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并屡次联系被执行人黄某,黄某承诺付款,但均未履行。
动产由于其移动性和所有权转移的便捷性,法院执行过程中时常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控制。例如在执行实务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通过向车管所发送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仅可将车辆查封,限制其过户交易,但无法实际控制车辆。而车辆处置变现的前置条件是取得车辆的实际控制,因被执行人车辆的具体位置信息瞬息万变,无从查起,被执行人逃避、拖延执行成本较低。
进一步推进现代信息科技在执行领域的广泛、深度应用,全面提升执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执行查控模式等的现代化,是当前建设智慧法院、智慧执行的关键。在此基础上,青浦法院勇于探索尝试,打通法院与各家车企的联动模式,持续高压打击逃避执行、拖延执行。
本案执行中,执行法官通过寄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的方式要求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也未履行,后穷尽常规执行手段仍未能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在无例可循的情形下,并未止步于“经验”。
执行案号:(2019)沪0118执2947号
撰稿人:倪圣哲
案例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张某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首例食药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执行
(虹口法院)
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吃透法律精神确定执行思路
2、把握流程节点确立规范高效
3、联合接待执行确保监督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申请执行人(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虹口检察院)
被执行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宜
公诉机关虹口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5月向虹口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虹口法院审理后查明:2017年3月起,被告人在广东省广州市(以下简称广州)设立两公司后,通过网络平台,将从他处批发购入的散装胶囊自行包装后与某一减肥产品搭配组成减肥胶囊套餐对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20余万元。同年7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及其同案犯抓捕归案,并在仓库内查获散装胶囊数十万粒,金额达27万余元。案发后,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被扣押查获的散装胶囊中部分检出“西布曲明”成分。经审理,虹口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减肥保健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24.85万元;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虹口法院研判案情、确定重点、积极作为,以规范高效、善意文明完成案件执行。
一、确定执行思路优先查人找人
研判过程中,虹口法院充分认识到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社会价值和警示教育作用,确定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赔礼道歉执行优于惩罚性质的赔偿金的执行思路,并明确将执行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定在找到被执行人上。从执行结果看,这一思路的确定是非常正确的。通过多种途径找到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不但尽能力履行义务,还积极认识错误,并按判决确定在国家级的《法制日报》上刊登了公开道歉信,使本案公益诉讼的警示教育功能真正落到了实处。
二、把握流程节点确保规范高效
三、尊重检察机关推进公益诉讼
本案被执行人通过网络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销售伪劣产品,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虹口法院通过执行,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警示教育功能落到了实处。
执行案号:(2019)沪0109执3222号
撰稿人:沈立、刘萍、黄海骠
案例四
宝山区罗泾镇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上海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多措并举执结生态环境部重点督办土地腾退案
(宝山法院)
违法用地强制腾退长效执行联动机制
1.争取区委、区政法委的支持,与公安、属地镇政府等多部门建立长效执行联动机制。
2.通过实地走访,掌握涉案场地的实际情况,排摸矛盾激化风险点。
3.制定周密执行方案,多措并举,扫清执行障碍,组织优势力量,高效完成百余亩土地的腾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人:宝山区罗泾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
被执行人:上海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上海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驾校”)
因被告某公司、第三人某驾校未按期履行义务,原告某村委会向宝山法院申请执行。经执行,执行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将拖欠的租金费用发还申请执行人。经实地查明,涉案的132.8亩土地作为某驾校的驾驶员培训基地使用,有470余辆教练车,约1.3万名学员在基地学习。培训基地占用的其余159亩土地也属于违法用地,场地上存在多处违法搭建房屋和设施,生态环境部门已在巡查中发现该处违法用地,因违法用地现象突出,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该案件。另查明,该驾校法定代表人徐某荣曾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原闸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徐某荣在得知需要腾退驾校场地后,组织驾校员工数百人联名信访至市人大,要求延期腾退,解决学员分流、补偿等事宜。此外,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前,驾校股东为了争夺驾校经营权,造成驾校的部分教练车无法办理报废更新手续,大量学员因此无法按期结业,已存在矛盾激化的风险。
首先,在涉案场地上张贴执行公告,限令某驾校于2018年9月15日前履行土地腾让义务。针对某驾校在涉案场地上持续招收新学员的行为,宝山法院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函要求协助执行,暂停办理某驾校招录新学员的申请。同时,宝山法院会同宝山公安分局搭建平台,对某驾校的法定代表人徐某荣及其他股东进行约谈和法制教育,消除驾校股东的对抗情绪。
其次,加大执行力度,向该驾校及法定代表人徐某荣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该驾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约谈徐某荣,向其释明法律,告知法院拟采取的包括司法拘留、强制迁出等强制措施,指出其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通过分析利害关系,使徐某荣正确认识自身所处境地,督促其理性表达诉求,切勿对抗执行。
再次,稳定驾校内部人员的情绪,由公安机关牵头,将涉案场地上的教练和学员分流安置至其他驾校进行培训活动,消除关键矛盾点。在公告期满后,宝山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法律文书,对涉案场地停水停电,扫清腾退涉案土地上的障碍,保障后续土地腾退,返还工作。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占用涉案土地作为驾校培训基地,对抗法院执行的主要筹码就是驾校中万余名教练与学员的安置问题。被执行人通过煽动教练及驾校员工进行信访、集访,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阻力。
考虑到本案执行的主要目的是将涉案土地交还申请执行人,必须妥善安置驾校基地中的人员,避免因执行行为带来更大的社会矛盾。执行法官发函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掐断驾校的招生资格。又运用多部门执行联动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协调其他驾校接受分流的教练与学员,将潜在的矛盾及时化解。
此外,执行法官通过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让被执行人处处受限,对其形成高压态势。以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为后盾,执行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向其释明法律后果,最终作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由其配合法院的腾退工作,事半功倍,最终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执行案号:(2017)沪0113执6495号
(2018)沪0113执恢587号
撰稿人:张玉麟
案例五
上海市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种子苗木科技推广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千亩土地如何妥善腾退
(崇明法院)
无人机执行异议司法拘留
1.无人机测地形,突破腾退障碍
2.引导执行异议,兼顾公平正义
3.巧用司法拘留,彰显司法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某种子苗木科技推广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市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种子苗木科技推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沪0151民初3322号、(2017)沪0151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书明确:被告种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计近4000亩土地予以腾退,返还原告开发公司并支付使用费。种子公司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二中院维持原判。
因被告种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开发公司向崇明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崇明法院针对本案腾退土地面积广,土地使用情况复杂的现状使用无人机进行测绘,提高执行效率。案外人乌某、管某、龚某、王某、黄某先后提出执行异议,以其是腾退土地实际承租人为由阻却执行,执行异议经崇明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后案外人申请复议,二中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后案外人仍拒不腾退。执行法官约谈案外人,释法明理后仍有案外人执迷不悟,执行法官宣布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树立法律权威,其他案外人纷纷承诺于2019年10月底前腾退完毕。
1、无人机测地形,突破腾退障碍
开发公司所属黄瓜沙土地共有5868.36亩,其中5458.36亩经由三份土地租赁合同租给种子公司有偿使用,其中约4000亩系(2017)沪0151民初3322号、(2017)沪0151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需腾退并返还的土地。
经调查,涉案土地的使用较为复杂,存在林木、农田、水面等且具体分布较难确定,对于这样一片大面积的土地,传统的测绘、拍摄手段难以有效运用。如何准确地掌握该片土地的现状,是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执行法官决定利用无人机对该地块的整体概貌与细节进行摄影摄像。通过无人机传输的画面,对土地的现状进行了抓拍、录像,得到了较为详实的土地资料,整个取证过程仅花费十多分钟,为下一步强制腾退土地奠定了基础。通过无人机对涉案土地现场进行航拍,是上海崇明法院利用高科技手段、创新执行方式,破解执行难的一次积极探索,进一步提高了法院执行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高执行效率,助力破解执行难题。
2、引导执行异议,兼顾公平正义
执行中,执行法官前往涉案土地现场进行强制执行告知并张贴执行公告,乌某等案外人拒不配合法院的腾退工作,认为其从种子公司转租了部分涉案水面,用于养殖水产,租期未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会造成案外人投资损失,需要经济补偿,执行法官引导案外人向该院执行裁判庭提出执行异议。
3、巧用司法拘留,彰显司法权威
案外人的异议未得到崇明法院及二中院的支持,亦不配合崇明法院开展腾退工作。执行法官传唤乌某等五个案外人至该院说明情况。执行法官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执行异议已被驳回,配合法院腾退土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其法定义务,租赁合同是案外人与种子公司签订,经济损失等应由案外人另行起诉种子公司,而非阻挠本案正常执行。乌某表示腾退事宜需要和其他投资人商量,未得到经济补偿,无法承诺腾退事宜。针对案外人执迷不悟,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情况,执行法官当即对乌某采取拘留措施。其余四个案外人在此高压态势下纷纷承诺于2019年10月底前腾退养殖物、水泵等附属设施。事后乌某对自己不配合法院执行的错误行为后悔不已,请求法院谅解并写下检讨书。
执行案号:(2018)沪0151执1891、1892号
撰稿人:胡春
案例六
某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统一执行工作机制在破解执行难中的实践运用
(徐汇法院)
智慧执行三级联动机制
依托三级联动机制破解跨区域执行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某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买盛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公司”)
早在201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即已印发《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若干意见(试行)》,在全市各级法院成立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执行工作的日常指挥、应急指挥、专项行动、力量调度等统一指挥工作,并同步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优化互联互通、安全高速的业务专网网络环境。
本案依托三级联动机制顺利执结,对于类似跨区域执行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执行案号:(2019)沪0104执1639号
撰稿人:胡琼天
案例七
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质押式回购纠纷案
——善意执行理念在涉民营企业执行中的司法价值
(金融法院)
民营企业强制执行善意执行司法理念
1、对以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合理引入善意执行的司法理念有效评估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和履行能力。
2、要把握好强制执行的力度和节奏,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对企业经营产生的负面效应。
3、坚持通过多元化纠纷化解,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线生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
被执行人: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控股公司”)
2019年3月上旬,某控股公司依照和解协议约定支付了第一期款项5000万元,4月16日,支付了剩余款项122,806,292.9元。至此,某证券公司与某控股公司之间的所有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某证券公司的申请,金融法院依法解除了对某控股公司持有的上海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亿元股权的冻结,案件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高度认可。
一、本案径行采取强制执行的潜在风险分析
二、本案中善意执行理念的具体实践
执行案号:(2018)沪74执16号、
(2018)沪74执17号
撰稿人:郑岗
案例八
陈某林申请执行谈某根、黄某妹、谈某华买卖合同纠纷案
——连环案件的执行难点与实践突破
(静安法院)
连环案件房屋回购
1.抽丝剥茧,厘清连环案件关键,促成连环案件执结。
2.房屋回购,达成执行和解方案,实现案结事了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申请执行人:陈某林
被执行人:谈某根、黄某妹、谈某华
案外人:谈某庆
被执行人谈某根、黄某妹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谈某华系谈某根、黄某妹的儿子。2002年7月,谈某根与陈某林签订《售房协议》,谈某根将位于上海市广中西路的某处动迁房屋卖给陈某林,并同意在2003年4月底将系争房屋交付给陈某林并办理过户手续。2002年至2003年间,陈某林先后分三笔向谈某根支付房款共计34万元,谈某根出具收条予以确认。
2003年8、9月间,陈某林将一些物品搬入系争房屋,但未取得该房屋钥匙。同年10月,谈某根向动迁分房办提出申请,言明经家里协商同意,将系争房屋卖给陈某林,请分房办给予(办理)更改户名手续,分房办予以同意。但之后,谈某根仍未办理相应手续。2004年、2005年,谈某根又先后两次承诺等产证办好后,将房屋与产证交给陈某林。2005年5月,谈某根、黄某妹、谈某华登记为系争房屋共同产权人。2005年6月,谈某根、黄某妹、谈某华以系争房屋作抵押,向林某森借款50万元,并至房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谈某根屡次推托,迟迟不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6年6月,陈某林向原上海闸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谈某根交付系争房屋,并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闸北法院予以立案,案号为(2006)闸民三(民)初字第646号。原上海闸北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谈某根、黄某妹、谈某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某林交付系争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然而谈某根却一直强占房屋,迟迟不履行判决。之后,陈某林向原上海闸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08)闸执字第340号。经法院强制执行后,系争房屋已被过户给陈某林。但因谈某根名下只有一套房屋,系争房屋的腾退工作难有进展。
2018年7月,陈某林向上海静安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随后,上海静安法院执行法官多次接待申请执行人陈某林和被执行人谈某根。谈某根表示,一定要解决一家人的居住问题才肯搬离房屋。同年10月,上海静安法院依法对谈某根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2018年8月,执行法官约谈被执行人谈某根,得知谈某根在上海静安法院另有三个作为原告的案件,一直还未执行到位。执行法官认为,谈某根一家居住困难,强制腾退难度较大,为达到案结事了、平息纠纷的效果,应先执行谈某根的三个执行案件。
2002年,谈某庆以做生意缺少启动资金为由先后三次向谈某根借款。谈某根为借钱给谈某庆,这才将系争房屋卖给陈某林。三案执行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35万元。因谈某庆下落不明,谈某根的借款一直没有得到偿还。在恢复执行三件案件后,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谈某庆名下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房屋由谈某庆的母亲居住,另一套是谈某庆的妻子江某和儿子、儿媳居住在内,谈某庆仍下落不明。
2019年3月,执行法官再次走访时发现谈某庆的房屋被其妻子江某改造成棋牌室。执行法官查封了该处房屋并张贴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官向江某详细介绍了司法拍卖的流程。江某在权衡利弊后决定自行出售房屋,向谈某根还债。
2019年5月,陈某林、谈某根、江某等人来法院谈话。江某表示房屋已经出售,7月底拿到全款后会支付三个案件总计235万元的执行款给谈某根。陈某林与谈某根达成房屋回购方案。谈某根以谈某庆归还的235万元支付购房款,不足的部分贷款偿还。陈某林愿意给予适当补助。
2019年7月,陈某林将系争房屋过户给谈某根。同年8月,执行款全部到位。至此,四个连环案全部执行完毕,既妥善化解了纠纷,又充分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居住权。
一、抽丝剥茧,找准问题关键
一案本难结,四起连环案件交织在一起更是棘手。执行中面对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情况,首先要抽丝剥茧地找准问题的关键点。这四起案件最开始是由申请执行人陈某林与被执行人谈某根的房屋买卖纠纷案源起,在了解到十几年前谈某根向陈某林的卖房经过后就会发现,当初谈某根听信了谈某庆做生意需要启动资金的话,卖了房子借出钱后,实在处于“房财两空”的境地。因此执行法官作出准确判断,将谈某根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三个案件执结才是破解四起连环案的关键。
二、法理人情并重,兼顾各方利益
如果先对系争房屋进行强制腾退,谈某根一家的居住权无法得到保障,谈某根与谈某庆的债务纠纷案也无法执结。因此在执行中化解纠纷也是关键。在谈某庆卖出房屋承诺用售房款还清谈某根的债务后,执行法官又组织四案的三方当事人同时来法院谈话。当谈某根提出要回购系争房屋后,执行法官积组织协调,达成和解方案,解决了谈某根一家的住房难题,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执行案号:(2018)沪0106执恢608号
(2019)沪0106执恢388号
(2019)沪0106执恢389号
(2019)沪0106执恢390号
撰稿人:吴晓祥、时克飞
案例九
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俞某某公证债权文书案
——网络拍卖竞买人、被执行人恶意悔拍破坏网络司法拍卖秩序
(普陀法院)
恶意悔拍十次罚款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秩序
被执行人名下四套房屋在网络司法拍卖中遭到连续三轮共计十次竞买人悔拍。执行法官通过大胆推测,仔细求证,最终查实情况,对背后联手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被执行人和竞买人予以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俞某某
申请人周某某依据上海市宝山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沪宝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普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俞某某向申请人周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债务利息600万元,共计本息约18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除抵押于申请执行人的四套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普陀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裁定拍卖两名被执行人名下四套房产。但在随后对上述四套房屋的三轮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共计发生高达10次网络拍卖竞买人悔拍的情形。
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竞拍人因各种原因在拍卖成交后又后悔的情况偶有发生。但是本案在启动拍卖程序后,竟然连续发生被执行人名下四套房产的十次悔拍,属于明显的网拍异常情况。在第二轮拍卖结束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再次发生悔拍,承办人觉得异常,遂将网络司法拍卖保证金由原先的10%提升至20%。但是竞买人在最高价拍下房产后再次悔拍。四套房屋、三轮拍卖、连续十次悔拍,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仅悔拍保证金就高达900万元。
承办人向拍卖机构调取了竞拍人的信息,发现几名悔拍竞拍人基本都来自广西,而本案的被执行人也是广西人。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执行法官赶赴广西深入调查,先后找到被执行人和四名竞拍人进行谈话。被执行人坦言,因为自己了解到悔拍支付的保证金可以冲抵执行款,考虑到自己在广西经营的公司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履行1800万余元的执行款项,为了保住自己的房子,指使手下员工参与拍卖后再行悔拍。经过三轮共计十次悔拍,先后支付了900万元保证金,这样既保住房子又清偿部分债务。经过执行法官的严肃教育,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破坏了网络司法拍卖秩序,当场具结悔过并筹集资金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鉴于被执行人和四名竞拍人的行为后果和态度,普陀法院分别作出对被执行人罚款10万元,对四名竞拍人分别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实施的一项带有公权力性质的司法行为,任何人不得阻挠也不得实施本案中这样的恶意悔拍行为。
本案中,被执行人通过悔拍来达到冲抵本案债务并拖延履行的双重目的。由于恶意悔拍造成案件财产变现难、扰乱拍卖秩序,本案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及竞拍人采取了司法制裁措施。但本案也反映出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竞买人分布广、身份甄别困难、违法行为认定难、违法责任追究难等问题。
执行案号:(2017)沪0107执3858号
撰稿人:周建
案例十
上海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纠纷案
——涉业主委员会案件执行的认定与把握
(闵行法院)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共益账户
1.非经追加程序实施执行,提高执行效率。
2.共益账户专款专用,防范执行风险。
3.执行权不介入共益债务分摊,守住司法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原告上海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洁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业委会”)、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23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某业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保洁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7)沪01民终14598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闵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先后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案件的顺利执结:
一、多措并举,强化信用惩戒力度。执行立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某业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法院通过上海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不动产、车辆、股权登记管理部门、银行等协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查得其名下财产登记信息。法院对某业委会主任(直接责任人员)限制消费,仍未取得积极的执行进展。法院遂对被执行人某业委会进行网上曝光,以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实践中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对外进行民事行为,发生争议时往往将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然而,执行过程中,常常面临业主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业主大会却拥有活动经费、公共收益、维修资金等共益账户的窘境。厘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诉讼主体地位,探寻共益账户可执行空间以及债务清偿后的分摊问题是解决此类案件的重点及难点。
一、非经追加程序实施执行,提高执行效率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含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由此可见,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属于决策与执行的关系,毕竟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决定再由全体业主执行既不现实也不效率,所以需要专门的业主委员会来执行和监督。因此,两者在法律地位上应当是一致的,为同一主体。因此,在执行业主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无需经过追加可直接执行业主大会账户资金。这不仅没有突破追加被执行人法定主义原则,也极大拓宽了业主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空间。
二、正确归类,审慎执行
三、执行权不介入共益债务分摊,守住司法界限
执行案号:(2018)沪0112执8802号
撰稿人:康怀琳、李永新、杨泽卿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市某服务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二中院)
案例二张某申请执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黄浦法院)
案例三余某申请执行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闵行法院)
案例四李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案(虹口法院)
案例五刘某犯诈骗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案(普陀法院)
01
上海市某服务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二中院)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日,上海市某服务公司与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因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确定义务,上海市某服务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但调解协议生效后,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且下落不明。2019年7月1日,上海市某服务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评析
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确已完全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执行中穷尽一切措施后,也无法执行到位或不能执行。这类案件统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实践中,对于一些无财产、无人员、无营业场所的三无“僵尸企业”,申请执行人在私下沟通联系无果、无法挽回损失之时,往往诉诸法律,寄希望于法院的执行措施为其兑现权益。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仲裁调解生效后,仍未依法履行债务。故申请执行人以仲裁调解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启动后,法院即通过线上线下同步展开财产查控,走访税务部门调查其缴税情况,穷尽各种执行手段,仍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按照法律规定,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案号:(2019)沪02执698号
撰稿人:胡双
02
张某申请执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黄浦法院)
原告张某依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法院”)作出的(2018)沪0101民初8536号民事判决向黄浦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240,000元。
黄浦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也未报告其财产情况。
黄浦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承办法官还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未在该地实际经营,目前经营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张某也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企业人员下落不明,承办法官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同意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黄浦法院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另本案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执行不能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因债台高筑、资不抵债、无人经营导致无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因疾病、贫困等原因丧失履行能力。
结合本案情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营去向不明,已无履行能力。又因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法院无法通过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此本案已经构成“执行不能”。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法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执行法官要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防止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混入“执行不能”案件。
第三,合理运用好“执转破”程序。当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且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移送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或者通过和解、重整程序使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进而恢复偿债能力。
第四,宣传对“执行不能”的理性认识。“执行不能”属于客观上的执行难,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解决的执行难,应当向人民群众宣传交易风险,引导交易主体理性分析风险,通过担保、保全等方式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执行案号:(2019)沪0101执789号
撰稿人:熊凯
03
余某申请执行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闵行法院)
2016年8月22日,原告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同样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告陈某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以被告超车行为认定被告承担全责。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26天,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协调未果,余某诉至闵行法院,法院判决陈某赔偿余某残疾赔偿金124,6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等合计143,614元。
判决后陈某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余某向闵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闵行法院受理后,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陈某向闵行法院报告其无能力履行义务,现以打零工为业。闵行法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仅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零星存款。2018年9月12日,闵行法院通过现场走访,询问村委会负责人、附近村民等方式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江苏省淮安市某村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为农民,世代务农为业,农忙时节在家务农,农闲时节外出打零工。父母年迈,孩子上大学,家庭负担沉重。被执行人经济状况较差,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闵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予以认可和接受,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是申请执行人表示自己已经年迈,且因事故导致身体状况很差,诱发其他疾病急需治理,而自身经济情况差,难以支付治疗费用。最后,闵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司法救助。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部分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解决的执行难,也就是所谓的执行不能。
在遇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意外侵权事件时,对债权人来说是飞来横祸,对债务人来说同样是飞来横祸。与普通经济交易行为不同的是,这类纠纷无法通过事先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而选择预防。一旦债务人本身经济状况较差,就会陷入执行不能。
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经济困难,但是因为意外导致本来经济困难的陈某背负十余万巨额债务,难以清偿。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是社会风险中的一种。
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从程序上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法有据。同时,鉴于申请执行人的特殊困难,执行法院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积极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予以司法救助,让申请执行人感受到司法的关怀。
执行案号:(2018)沪0112执2813号
撰稿人:周青松
04
李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李某因离婚纠纷起诉被告刘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本市大连西路某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6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是一种客观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
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虽有系争房屋且也有出售意向,但因政策限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提出系争房屋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然申请执行人不愿意。被执行人有养老金收入,但因自身残疾、患有重病且需抚养无法正常工作的成年子,仅能维持生计。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履行能力,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案号:(2019)沪0109执恢793号
撰稿人:沈立、黄海骠、李芸
05
刘某犯诈骗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案
(普陀法院)
2015年起,被告人刘某虚构投资项目或以资金周转为名,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骗取被害人倪某钱款人民币25.05万元,骗取被害人李某钱款人民币33.29万元,所骗钱款用于归还债务及高额利息等。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名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指的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经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仍然不能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狱中服刑,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在狱中服刑,没有收入。所以较之普通民商事案件执行,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不能的情况更为多见。
执行案号:(2018)沪0107执4465号
撰稿人:丁莉娟
执行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
案例一梁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青浦法院)
案例二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宝山法院)
案例三四川某钢铁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普陀法院)
案例四陈某申请执行姚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长宁法院)
案例五张某申请执行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黄浦法院)
梁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梁某因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18年10月15日达成调解:李某某同意在2018年12月15日前归还梁某借款2万元。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梁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3月,李某某作为生产组组长,在接受村干部任职资格联排联审时发现存在失信情况,无法通过政审。李某某知悉后焦急万分,立即联系执行法官,希望解除失信。随后在执行法官的指引下,李某某当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本案中,李某某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无法通过村干部的资格审查,这不仅让李某某面临工作上的诸多不便,更是对周围人以案释法的警示。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以及出行、购房、投资等进行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了有力震慑。本案的执结是依托辖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反制规避执行的又一典型案例。
执行案号:(2019)沪0118执1068号
撰稿人:严文琪
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6056号民事判决,确认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应向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57元。因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宝山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宝山法院依法将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去宝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注销事宜,但业务主管部门以该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为由,暂停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后被执行人至本院履行了本案付款义务,才得以屏蔽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继续办理公司注销事宜。
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公司法人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作用尤为重要。因此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动协作机制的完善和落实,对破解“执行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往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现在更是在市场退出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拦起了一道铁闸,有效的加大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到实处,展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威力,为优化营商环境,破解“执行难”,树立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果。
执行案号:(2017)沪0113执6471号
撰稿人:沈沉
四川某钢铁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四川某钢铁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经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某钢铁产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企业法人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制。尤其是对于那些需要资格审查、具备一定资质才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效果尤为明显。
执行案号:(2016)沪0107执3836号
撰稿人:鲍聪
陈某申请执行姚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长宁法院)
陈某因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经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14146号民事判决,判决姚某十日内偿还借款24,000元及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等。被执行人姚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长宁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时纳入公安部门的人脸识别系统。
2018年11月18日,姚某在经过长宁区中山公园龙之梦时,被系统自动抓拍,识别出姚某为失信被执行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因而自动报警至所属辖区派出所及管辖法院,长宁法院执行人员迅速拘传姚某,姚某当天便在长宁法院写下承诺书,承诺在两周内履行完毕。2018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陈某来院,确定姚某已履行完毕,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通过利用公安领域的人脸识别系统,将抓拍人员实时与失信人员名单库进行比对识别,一旦发现信息吻合,立即向所属辖区派出所和管辖法院联动报警,迅速找到被执行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落到了实处,形成了社会信息的融通,加强了法院执行的力度。同时,通过这一技术手段,破解了执行案件中“人难找”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执行案号:(2019)沪0105执恢43号
撰稿人:房倩
张某申请执行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黄浦法院)
张某因与孙某、王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657号判决,判决孙某、王某、陈某应在十日内归还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21060元;并支付张某以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2%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执行中查明,孙某、王某、陈某房屋动迁并已经获得了动迁款,黄浦法院依法扣划了三被执行人账户中的92万余元本金及利息后,尚余20余万元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孙某、王某、陈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黄浦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陈某长期生活在日本,暑期回国看望女儿时需要购买机票,民航购票系统识别出其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购买机票,其无法顺利回国。孙某、王某、陈某知悉后立即偿付了剩余钱款,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并解除了限制高消费令。陈某得以顺利购买机票回国。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借助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种种限制,发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动惩戒威力,从而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民航购票系统识别,无法购买回国机票,为解除这一限制,三名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快了破解“执行难”的进程。
执行案号:(2019)沪0101执1647号
撰稿人:张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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