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交所IPO的事情,下周就要上会审核了。然而,看了这公司的材料,有一些关键事项的处理有重大瑕疵、有的事项值得质疑。
先看一下公司的基本资料。
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要从事冰箱塑料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主要产品为冰箱门封、吸塑产品和组件部装产品等,系国内生产冰箱门封的主要企业之一。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拥有21家境内子公司和4家境外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乾中先生,1976年出生,持股逾53%,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公司报告期内业绩增长较为快速,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是4.78亿元、5.83亿元、7.38亿元及4.28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是1430万元、3087万元、6341万元及4004万元。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涉嫌同业竞争、为发行人转移成本
实际控制人时乾中及其配偶王怡悠、其兄时勃控制的其他企业还包括钜坤投资、长城制冷、太通投资、合肥太通、荆州太通、安徽太通、深圳市新东石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公司的主营业务如下:
上表中,长城制冷的股东是太通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时乾中配偶王怡悠,分别持股99.9%、0.1%。太通投资又是时乾中持股90%、王怡悠持股10%的企业。合肥太通又是太通投资、王怡悠分别持股99.9%、0.1%的企业。荆州太通、安徽太通是合肥太通的全资子公司。
招股说明书把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控制的长城制冷、合肥太通、荆州太通、安徽太通生产的制冷配件定性为金属制品业、发行人的产品定性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这是根据产品的原材料来区分的,如果按产品的功能来确定,都属于家用制冷电器的配件。
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证监会在审核中采取相当严格的标准,不认可“同业不竞争”,简单的产品细分不能解决问题。产品虽不具有替代性,但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如男装和女装),可以通过第三方转移成本的,也不可以。而长城制冷和发行人的客户是同行业的,都是电冰箱企业,完全可以转移成本。
实际上有没有转移成本呢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控制的其他公司2016年、2017年上半年大多亏损。
如上表,时乾中控制的钜坤投资2016年亏损1408万元、2017年上半年亏损0.05万元,而且净资产都是负数了,亏完了。
时乾中和配偶王怡悠控制的长城制冷2016年亏损98万元、2017年上半年亏损402万元。
合肥太通、荆州太通、安徽太通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都是亏损,而且荆州太通、安徽太通的母公司合肥太通已经亏损净资产为负数了。
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控制的公司都是亏损、有的亏得净资产都是负数了,实控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又和发行人做同样的行当:电冰箱的配件,有同样的客户:电冰箱生产企业。
怀疑这些关联企业为发行人转移成本,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对这个问题,证监会反馈意见第2条: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王怡悠控制的长城制冷等企业主要从事家用电器制冷配件的生产、销售,主要产品为冰箱、冷柜用蒸发器、冷凝器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股东退出价格远高于后期进入的投资价格
2011年3月,发行人前身万朗有限第一次增资,同意东吴创投向公司投资6000万元,其中272.7272万元计入注册资本,5727.272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价每股22元。2011年4月7日取得增资后的营业执照。
东吴创投成为股东3年半之后的2015年10月10日,万朗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东吴创投将其所持万朗有限12%的股权转让给时乾中。同日,东吴创投与时乾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东吴创投将其所持万朗有限12%的股权以7920万元转让给时乾中,转让价格为29.04元/每一元出资额。东吴创投投资3年半,6000万元进入、7920万元退出,盈利1920万元,盈利32%。
然而,发行人后续数次股权转让、增资,价格都是18.76元/股,后续投资者的入股价格比东吴创投的退出价格29.04元/股还少10.28元,相差幅度高达55%。
三、违法向第三方购买承兑汇票,金额高达8247万元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和供应商之间通常以收付承兑汇票结算货款,由于发行人与客户结算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通常较大,与供应商结算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通常较小。发行人为了及时支付供应商货款,2014年-2015年,存在向第三方购买小面额承兑汇票并支付供应商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向第三方购买小面额承兑汇票并作为采购货款支付供应商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的规定。但发行人所购承兑汇票全部用于其自身的正常生产经营,即向供应商采购的货款,未用作其他用途且已完成兑付,各方未因此发生任何争议。
笔者认为,依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向第三方购买承兑汇票,金额高达8247万元,属于较为重大的违法行为。虽然3家银行不追究责任,监管部门也没有进行处罚。但没有被处罚改变不了该行为违法的性质,改变不了该发行人报告期内内控存在重大缺陷的事实。
四、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没有持股,是否有委托持股
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为激励核心技术人员、高管人员,绝大多数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都会安排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直接和/或间接持股,以享受上市后的股权大幅增值的利益。然而,这个发行人3个高管(2个副总、1个财务总监兼董秘)、4个核心技术人员都是零持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2016年度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领取薪酬情况:
特别是万和国先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没有一点股份,2016年领取的薪酬也只有23.5万元,税前一个月还不到2万元。而财务总监、董秘职位,对于一家拟上市公司来说都是重要职位,财务总监、董秘分别由专人担任时,年薪24万元也属正常。如果一个同时任财总、董秘,年薪只有23.5万元,又没有持股,确属异常。
以本人20来年的执业律师经验,这个公司存在委托持股的可能性比较大。
五、其他问题
1、存在重要客户同为重要供应商的情况,有销售捆绑采购的嫌疑,比如美的、合肥美菱既是公司的重要客户、又是重要原材料的供应商。
2、2015年对3家企业实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3家企业的股权转让、委托持股、转让价格的变更没有商业合理性。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如长城制冷或参股的企业如雪祺电气关联交易比较多。
完整的报告期内还和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锐投电器还存在代收代付水电费、出租房屋的情况,有生产混同的嫌疑。
报告期内,公司(包括子公司)与锐投电器之间存在代收代付水电费的情形,主要系锐投电器租赁公司的厂房,其所发生的水费和电费由公司统一与供水部门及供电部门结算,锐投电器再按实际耗用量支付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