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
高位推动高质量立法
作为《条例》的主要上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2019年4月再次修正部分条款。修订前的《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于1995年制定,经1997年、2012年两次修正,其中的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国家有关上位法规定。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在川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时指出,四川工作基础扎实,有条件为法律的完善及全国的市场环境建设贡献更多的智慧和经验。四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等领导就《条例》修订作出要求,明确提出了《条例》修订任务。
按照省政府2021年的立法计划,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条例》修订起草工作。省局成立了工作专班,配套专项经费,提供充分保障,确保修订质量。期间,工作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开展论证评估,谨遵立法程序,及时提请审查。2021年11月25日,《条例》经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苟小兰表示,修订工作注重增强部门协同度,提升保护精准度和解决问题靶向度。围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衍生出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参考借鉴上海经验做法,先后赴重庆、山东、浙江等省(市)开展实地调研,充分吸收院校研究成果,广泛听取首届行政立法咨询专家、法律业界人士建议,深入省内自贡、德阳、遂宁等地,全面收集市(州)市场监管局、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有关行业单位意见建议,着力解决制约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突出问题,提升法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川特色”体现立法新理念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分总则、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正加速推进。为了强调构建区域协同执法机制,尤其是为了回应建设成渝双城经济圈的制度需求,《条例》在总则中规定:“推动建立川渝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作机制,与重庆市开展联动执法,从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共享、执法结果互认等方面加强协作,促进川渝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和市场环境优化。”《条例》还规定了各地区与各部门间应加强沟通协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
新增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
《条例》规制了以下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据了解,《条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地方实际与执法实践,在上位法基础上对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细化。
袁嘉表示,此次修改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进一步厘清了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新增了许多顺应现实需要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此次修改变动较大的部分”。
具体而言,《条例》除规定了商业混淆行为的基本类型外,还分别对“使用”“引人误认”和“有一定影响”做了进一步解释;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主体、目的、手段和不属于商业贿赂的行为;关于虚假宣传,明确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关系,用列举的方式界定了宣传行为;完善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相应保密措施以及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完善了有奖销售应明确规定的信息类型,以及谎称有奖的情形;明确了商业诋毁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列举了五种互联网新型不正当行为。
目前商家热衷于在线上线下开展有奖销售。《条例》在不正当有奖销售条款,秉持有利于消费者原则,明确“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开奖方式、兑奖方式等信息,不得另行附加条件或者限制,但是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条例》总则第一条明确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条例》的重要任务之一,”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强认为,《条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