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麻醉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吸毒工具
1、毒品,如海洛因、吗啡、鸦片等
2、罂粟种子
3、类固醇
4、易制毒化学品等规制于《药物滥用法案》项下的物质
5、制毒工具和吸毒工具等
二、烟草
1、香烟
2、咀嚼烟草(包括但不限于栓型咀嚼烟草、页式咀嚼烟草、拧式咀嚼烟草,以及用以拒咀嚼的烟草碎末)
3、电子烟、蒸发器等仿烟草制品及其配件(例如,糖果、食品、玩具等任何设计成香烟或香烟包装的物品)
4、水烟
5、鼻烟
6、无烟雪茄、无烟小雪茄、无烟香烟
7、可溶性烟草或尼古丁
8、任何含尼古丁或烟草的产品(尤其是通过注射或植入方式)
9、通过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实现的、以尼古丁或烟草作为成分的溶液或物质
10、Gutkha,khainiandzarda
其他规制于《进出口规则法案》项下的本条目所涉物品
三、食品
1、口香糖,泡泡糖,或任何相似的咀嚼产品等规制于《进出口(口香糖)规定》项下的口香糖产品
2、人参根(规制于《海关(税收)规则》、CITEC项下的物种和物品)
3、大米(不包括米糠)
4、蔬菜水果(禁止未获得许可证售卖植物和新鲜水果蔬菜)
5、肉类
6、鱼类和渔业产品(包括鳍鱼,甲壳类动物和软体动物)
7、动物、鸟类及其产品(禁止未获得许可证售卖活体宠物)
8、依照新加坡酒类控制(供应和消费)法,新加坡售卖酒类需要商家提供酒牌,无此资质者无法在新加坡售卖酒类。
四、武器和爆炸物
1、整枪真枪
2、枪、子弹、手榴弹形状的打火机
3、玩具枪支,如玩具左轮手枪
4、枪仿真(如气枪、BB枪、彩弹枪、钢珠枪、鱼枪、钢笔枪、火柴枪、迷你大炮等)
5、枪支主要部件件(如枪托、握把、枪支架、子弹匣、扳机、扳机护圈、消音器、闪光抑制器等)
6、鞭炮、塑料炸弹
五、石油和燃料
1、柴油和燃料
2、石油和易燃物质
其他规制于《战略货物(管控)法令》(2017)》、《消防(石油和易燃材料)规则》等法规项下本条目所涉物品
3、天灯(俗称:孔明灯)
六、管制器具和腐蚀性爆炸性物质
1、所有被《腐蚀性爆炸性物质和攻击性武器法令》分类为二类的刀具,如弹簧刀、伪装刀、隐藏刀等
2、可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如剑、斧、电击器、指节套、甩棍、狼牙棒、浪人叉、飞镖、防狼喷雾、枪械形状的打火机、车链条做的鞭子等
3、手铐、钢头盔、以及旨在防止袭击的服装等规制于《进出口规则法案》、《2016警察(特警)规则》项下的警用物品
4、腐蚀性和爆炸性物质,如可腐蚀皮肤的酸
七、药品及医疗器械
1、《药物滥用法案》附件4约定的产品
2、治疗性产品(详见《健康产品法案》)
3、医疗设备(详见《2010健康产品(医疗设备)规则》)
4、隐形眼镜(需获得进口许可和经营资质)
5、OTC和中成药(需进口许可和药品批准,详见《药物(中成药标签)规则》及其附件)
6、管制药物和精神类物质(详见《健康产品法案》附件1)
7、原材料,实验室试剂,参考标准和含有控制药物,精神药物和毒物的兽药等
八、化学品、有毒/危险化学品和有害废弃物
1、生物和化学废弃物
2、腐蚀性物质
3、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详见《化学武器(禁止)法案》附件)
4、农药、杀虫剂(详见《植物管制(农药登记)条例》)
5、原电池、锌碳电池、碱性电池、氧化汞电池其他规制于《环境保护和管制法案》项下的物品
6、石棉制品、废电池(废铅酸电池和铅,镉或汞制成),或其他规制于《有害废弃物(进出口和运输管制)法案》,以及《2005有害废弃物(有害及其他废弃物扩展含义—马来西亚)通告》项下的物品
7、哈龙(含溴的烃类衍生物)
九、传染性物质
艾滋病毒、炭疽杆菌等人类病原体(详见《2017战略物资(管制)法令》附件IC351
十、放射性物质
1、照射仪器(如,能够制造电离辐射的仪器)
2、能够制造或含铀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如,医用或非医用的X光仪器)
其他规制于《辐射防护法案》项下的放射性物质或物品
十一、电讯通信设备
2、玩具对讲机
4、军用通信设备
十二、建筑业
沙、花岗岩等核心建筑材料
十三、危害大气物质
氯氟烃(CFCs)、三氯氟甲烷等可能破坏臭氧层的物质(详见《环境保护与管制法案》)
十四、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濒临绝种动植物及其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濒危植物所制成的木材、加工或未经加工的犀牛角和犀牛角粉等,或其他规制于CITEC附件中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十五、货币及收藏品
1、当前流通货币(纸币和硬币)
2、虚假货币
3、含有或印有当前流通货币(纸币和硬币)的商品
4、裸钻(须符合《进出口(金伯利流程)规则》项下要求)
十六、游戏和博彩类物品
1、乐透、彩票等
2、投硬币或光盘操作的娱乐设备,包括弹子机,射击场和电影放映机,或其他规制于《进出口规则法案》项下的该类物品
3、老虎机、水果老虎机等规制于《赌场管制法案》项下的物品
十七、出版物
2、含有宣传任何新加坡党派或者含有某种新加坡政治结局指向性的电影
3、任何鼓励、宣传、指导或操作非法活动的材料
4、马来西亚(及离岸)发行的报纸
十八、色情
色情或其他不良资讯的出版物、书籍、电影、杂志、电脑游戏、软件、录像、磁带、唱片、画报或玩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