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
循丝逐迹找源头
2021年3月,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委)在开展“清风行动”水生野生动物专项执法行动过程中,通过“大众点评”app发现某宠物店的顾客评价中,疑似出现售卖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线索。区农业农村委行政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宠物店开展了立案调查,最终对其未经批准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罚
非法售卖不可取
野生动物应保护
典型意义
宠物交易要合法
莫把野生当家养
近年来,水生动物受到不少市民的热捧,而宠物龟等异宠又因饲养方便、互动性好的特点,在市场交易行情火热。因此,在水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以及经营利用等方面,也暴露出了买卖双方法律意识薄弱等问题。
目前,人工繁育的宠物龟品种在经过批准、办理过《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后,可以合法繁育以及市场流通。但是从对物种保护的角度考虑,主管部门对各个环节仍需加强监管。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