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尝试让各位对于侵权风险与应对方法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因此本文篇幅较长。朋友们可以选择直接跳转到对应的段落快速阅读。
首先,我们要明确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这些在著作权中统称为作品,包括范围较广,含“(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这样看来,企业在市场营销过程中接触到的文案、图片、摄影、音乐、视听作品和字体,都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内。
简单来说,如果未经创作者允许,使用了其作品,就可能涉嫌侵权了。
因此,如果想要引用作品内容,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根据情况,有时候还需要支付酬劳。
当然,也有一些情况,是不用担心侵权问题的。
然而,这并不包括将这些内容发布到企业的营销宣传渠道做商业用途,否则还是会有侵权风险。
不仅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也依法受到保护。因此,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哦。
另外,《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的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按最后死亡的作者来算。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也为五十年。超过期限的作品,已经不再受著作权保护,大家自然可以合理使用。
因此,企业在进行商业设计和发布,以及在新媒体运营时,需要留心是否涉嫌侵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设计、宣传海报设计、社交媒体发布与企业官网发布等。
对此,小编的建议如下:
a.使用免费可商用的字体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图片是否可以免费商用,还是取决于原作者。一些网站虽然提供免费的图片素材,但上传素材的用户可能并非创作者。因此,在使用此类素材时,我们也需谨慎,建议使用运营规范的网站,并仔细查看平台的服务条款及注意事项等。
c.使用原创图片素材
现在智能手机拍照功能比较强大,一些设计工具操作也变简单了,自行拍摄或制作图片的话,那么自己就是著作权人,也就不用担心侵权问题了。
d.使用自媒体平台本身提供的图片
市场营销过程中,文案无处不在,从公司宣传片,到宣传标语、海报,再到社交媒体文字和宣传资料等等,都离不开文案的使用。
好的文案在营销工作中必不可少,而文字作品和口述作品,同样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文字侵权一般牵扯到的就是抄袭问题。有一种是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还有一种是篡改与删减其他人的原创内容,让其看起来面目全非,但其实保留了最有价值的内容和情节,也就是所谓的“洗稿”。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前者很容易辨别,但后者较难判定。需要经过专家审核。
那么,在文案撰写过程中,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万一想要引用外部的内容,或者想借鉴一些经典文案,又该怎么办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a.原创内容
因此,撰写文案时,我们可以用自己的语言和逻辑,将想要表达的思想和内容以文字形式传达出来。这样至少可以降低侵权风险。
复杂的是,虽然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但对于思想和表达边界的界定,却并不容易。许多人的生长环境,所见所闻相似,如果是对一些社会现象发表看法,对常用题材进行撰写,写出来的内容有时难免会有相似性。是否构成侵权,有什么处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无论如何,文案撰写时,原创始终是首选。内容工作者平时还是需要多提升自己。
b.引用无侵权风险的内容
另外,有一些作品因其特殊性质,本身就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也可以引用。
因此,即使想致敬或借鉴他人作品,撰写文案时也需要注意把控引用的“量”,否则,容易涉嫌抄袭。另外,千万记得标明文本出处哦。
音乐作品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商用时也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进行付费哦。
由此可见,根据音乐平台的协议,用户虽然享有在线听歌和下载歌曲的权利,却无权擅自对歌曲进行商用。
为了帮助在音乐方面的降低侵权风险,小编有以下几点建议:
a.使用免费的音乐
免费可商用的音乐素材主要有两种。
CC协议在2013年发布了最新的4.0版本。各种组合比较复杂,有兴趣可自行了解。简单来说,CC标志代表作品属于此协议下内容,BY表示署名(英语:Attribution,by),NC代表非商业性使用(Noncommercial),ND表示禁止演绎(NoDerivativeWorks),SA表示相同方式共享(ShareAlike)。
另外一种是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音乐,一些经典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已经去世多年了,这些音乐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自然流入公共领域,可以开放使用。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大家就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了,因为,网上的很多音乐作品,都是经过改编演绎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并且“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样看来,看上去免费的音乐,也不一定免费,背后还是隐藏着侵权风险的,使用时还是需要慎重。
c.使用平台的音乐资源
还有两点,小编想在这里作个提醒。
实在需要的话,可以用直播平台自带的音乐资源,或参考上面提到过的建议。
随着短视频的流行,视频号的推广等,营销时难免会涉及视频制作和发布。我们进行视频剪辑时,对视频中出现的画面,需要额外留心。
首先,《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千万不要看一些视频作品比较出名,就随意截取片段发布。要知道,哪怕是几秒钟的片段,也会涉嫌侵权。
对此,小编的建议是:
a.原创视频素材
如果自行拍摄视频素材的话,成为著作权人,侵权风险就会降低。当然,考虑到视频制作的质量,也可以委托专人进行拍摄。注意在合同里约定好著作权所属,明确好责任和义务。
比如,最近“大火”的电视剧《梦华录》就在B站(哔哩哔哩)等平台发起了宣传活动,鼓励二创。
c.使用免费或平台素材库的资源
另外,一些视频平台和自媒体平台也会拥有自己的素材库,但是需要注意,这些素材可能仅限固定平台使用,如果二次发布到别的平台,也许会有风险。因此,使用这些素材的时候需要注意。
如果的确有侵权行为,建议先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再诉诸法律。根据情况,侵权的一方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取决与协商和法院判决。《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肖像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
对于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也就是说,只要能识别、辨认自然人的体貌特征的话,就属于肖像权。人物表情包和漫画形象等也属于肖像。
未经允许的制作、使用和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和《著作权法》不一样的是,在肖像权的规定上,是否商用和营利并非是重要标准。
不过,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二十条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也进行了规定,在合理实施以下行为的时候,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包括: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上述条例中,都加上了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上述第一点虽然规定可以用于个人学习等,但是,也加了“合理使用”“必要范围”和“已经公开”等条件。
由此可见,判定是否侵权,关键还是在于是否得到肖像权人的许可。
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点,降低侵权风险:
a.取得当事人同意
无论是否进行商用,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肖像权的使用都需要征得肖像权人同意。并且,即使肖像权人同意拍摄,对于可使用的范围和期限等,也建议进一步和对方约定。
b.不擅用明星等公众人物的肖像
考虑到公众人物的社会知名度、商业价值等因素,除非有商务合作,否则,不建议使用其肖像,包括表情包和剧照等。如果用了明星在影视作品里的剧照,除了涉嫌侵犯肖像权,还有可能侵犯到著作权。
如果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需要立刻停止侵权,进行赔礼道歉。如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还需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情节严重的,可能需要赔偿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Commonslicense),CreativeCommons简体中文官网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017年1月23日修正),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