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
案例2: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潜山市某公司委托安徽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5月27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潜山市公安局提供的举报线索,与潜山市公安局执法人员联合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举报人所述的疑似添加药品的鹿鞭丸2850瓶和鹿血丸290瓶,散装鹿鞭丸180000颗,散装鹿血丸51100颗。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部分批次鹿产品含有他达拉非和西地那非等药品成分。
经查实,上述鹿产品由潜山市某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截止检查时,添加药品成分的鹿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04362元,违法所得为28540元。
案例3: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庆市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太湖店销售假药案。
2022年3月16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庆市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太湖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扣押了涉案的止喘灵胶囊11瓶及其他9种类型的问题产品或标签,并于2022年3月25日依法对其中6种抽样检验数量满足要求的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虫草强肾王、金鞭威人参鹿鞭片、非洲魔根人参鹿鞭片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复方关节炎胶囊中检出布洛芬、吲哚美辛和吡罗昔康成分,止喘灵胶囊中检出茶碱和马来酸氯苯那敏成分。
2022年6月7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向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了上述6种产品认定的请示,2022年6月16日收到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6种产品认定的批复。批复中认定:“金鞭威人参鹿鞭片压片糖果、非洲魔根人参鹿鞭片压片糖果、淫羊鞭海参牡蛎肽”三款产品为普通食品;“复方关节炎胶囊、止喘灵胶囊、虫草强肾王”三种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定性为假药。
案例4: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岳西县五河镇某村卫生室销售劣药案。
2021年12月30日,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岳西县五河镇某村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广东康奇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千柏鼻炎片1瓶,标注生产日期2019.11.29,有效期至2021.10。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1月4日从岳西县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5瓶千柏鼻炎片(生产日期2019.11.29,有效期至2021.10),案发前已售出4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认定为劣药。
案例5: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望江县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接举报,2022年5月30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8瓶。经生产厂家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经查实,当事人通过网络购进上述白酒36瓶,案发前已销售28瓶,违法经营额共计468元。
案例6: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查处安庆市开发区某电器商行销售不合格LED投光灯案。
在灯具监督抽查中,安庆市开发区某电器商行销售的规格型号为100W220V50Hz的LED投光灯,外部接线项目不符合GB7000.1-2015、GB7000.7-2005标准,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接举报,2022年2月12日,市局执法人员对安庆市大观区某瓦罐煨汤店进行现场检查。
案例8: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江区大队查处安庆市迎江区某超市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2月24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庆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对安庆市迎江区某超市经营的怀宁贡糕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怀宁贡糕的“霉菌”项目实测值为220CFU/g,标准要求≤150CFU/g,实测值超过标准指标限量,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
经查实,该批不合格“怀宁贡糕”是当事人于2022年1月29日从怀宁县月山镇某食品厂购进,共采购80盒,已销售71盒,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800元,违法所得237元。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储存场所无温度计、湿度计及温湿度储存记录,当事人储存不当造成食品出现不合格的情况。
案例9: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查处安庆市某塑料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案。
2022年2月20日,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收到湖南省慈利县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抽检情况通报函》,通报安庆市某塑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塑料购物袋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实,2021年11月份,当事人接到湖南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塑料购物袋的订购单,要求生产580*(450+90)*0.025mm、480*(280+60)*0.025mm2种规格塑料购物袋各5000个,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259元,违法所得150元。
案例10: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查处安庆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9日,我局接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安庆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贡糕(原味)”(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2.3.5)检验项目中的“霉菌”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生产了100斤贡糕(原味),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
2022年5月18日,当事人在《江淮晨报》刊发了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承担消费者一切损失和赔偿。
案例11: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查处安徽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无证人员作业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案。
2022年4月28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高新区综合执法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对安徽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无证人员作业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案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使用无证人员作业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是使用无证人员作业叉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二是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叉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案例12: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查处安庆市迎江区某家纺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24日,接举报,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活动中对其经销的某品牌系列床垫进行虚假宣传。
经查实,2021年期间,为促进销售,当事人采取邀请厂家工作人员对使用该品牌系列床垫和未使用该品牌系列床垫的消费者进行采血取样,现场对比血样照片,以此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品牌系列床垫可以促进血液循环等功效。经调查,该血样对比所宣传的观点、现象,当事人无法提供科学论证的依据证明,其目的是让消费者产生使用该品牌系列床垫可以促进血液循环等功效的误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