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申办主体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承诺时限
14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条件
全市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二、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三、具备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质量控制体系,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五、具备适合产品生产特点、满足产品生产需要、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设备;
六、具有产品检测能力(卫生用品可委托检验,其他消毒产品必须建立自检实验室)。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所有申请资料一式一份,所有材料加盖公章。
必要
无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纸质材料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7、拟生产产品目录
8、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9、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所有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所有材料加盖公章。
10、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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