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于2015年11月27日发布,于2015年12月7日起执行。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京东发布的鞋类产品;产品范围包括皮鞋、皮凉鞋、儿童皮鞋、儿童旅游鞋、布鞋、带衬里PVC庭院鞋、工艺鞋、橡塑冷粘鞋、休闲鞋、旅游鞋、普通运动鞋、轻便胶鞋、布面童胶鞋、注塑鞋、橡塑凉、拖鞋、儿童皮凉鞋、拖鞋、雪地靴等各种鞋类产品。
第二条【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仓库中商品抽检。
第三条【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GB20400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GB28011鞋类钢勾心
GB25036布面童胶鞋
GB25038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
GB30585儿童鞋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15107旅游鞋
GB/T22756皮凉鞋
QB/T1002皮鞋
QB/T2673鞋类产品标识
QB/T2880儿童皮鞋
QB/T2955休闲鞋
QB/T2977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EVA)拖鞋和凉鞋
QB/T4329布鞋
QB/T4330带衬里PVC庭院鞋
QB/T4331儿童旅游鞋
QB/T4332工艺鞋
QB/T4546儿童皮凉鞋
QB/T4552拖鞋
QB/T4553轻型登山鞋
QB/T4556雪地靴
HG/T2017普通运动鞋
HG/T2018轻便胶鞋
HG/T2403胶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HG/T3084注塑鞋
HG/T3085橡塑冷粘鞋
HG/T3086橡塑凉、拖鞋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以上最新版本的(包括已由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的)推荐性标准,在实施日期之后一年内,仍可按产品明示的标准进行判定;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实施日期一年后,统一按照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强制性标准应按标准明示的正式实施日期实施。如无明示产品标准,则按照相应的类目及产品推定的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
第四条【检验方】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与CMA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检验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项目包括:材质鉴别(皮革或人造革),物理机械性能、标识标志、有害物质限量(皮革类产品必须满足GB20400标准要求,童鞋必须满足GB30585标准要求)。
(一)各鞋类物理机械性能检测项目如表1:
表1各鞋类产品对应测试的物理机械性能
(二)童鞋特殊质量要求
14周岁及以下儿童穿着的鞋靴(鞋号不大于250mm)在符合本身标注的产品标准质量要求外,还需符合GB30585《儿童鞋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技术要求,具体项目如下:
(1)物理机械安全性能
I鞋内外应无露出的钉尖。I全鞋(包括鞋上附近、鞋跟等部件)不允许有可触及的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端。
I鞋内应无断针。
I对婴幼儿鞋上可拆卸的附件,不应完全容入按GB6675.2-2014中5.2要求的小零件试验器。
I附件应安装牢固。婴幼儿鞋上小附件抗拉强力应≥70N。
I钢勾心应符合GB28011的规定,见表1。
I有效跟高应不大于25mm。
(2)异味
(3)限量物质
I皮革和毛皮中的六价铬
I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纺织品、皮革)
I甲醛
I重金属含量(砷、铅、镉)
I富马酸二甲酯
I邻苯二甲酸酯
I橡胶部件中的N-亚硝基胺
(三)产品标签检验项目及分类
根据不同的产品,选用不同的标准判定鞋类标识(标志、标签),具体如表2所示.
表2检验产品标识(标志、标签)的依据
表3QB/T2673-2013标识检验项目
表4HG/T2403-2007标识检验项目
QB/T1002-2005、QB/T2977-2008等标准按照产品标准要求进行判定标志标签项目。
(四)取样部位及方法
1.材质鉴定的测试部位
材质鉴定测试的部位:帮面材料、内里或鞋垫的主体材质。如果帮面(或内里、鞋垫等)有多种材质,分别测试每个部位的材质。纺织品根据声称情况进行测试成分含量;如声称为“纺织品”或“织物”、则不测试材质。
2.有害物质的测试部位
有害物质限量只测试帮面材料或内里、鞋垫的主体材质,可组合取样,结果出最高值。
(五)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如产品内包装(包含吊牌与鞋盒)明示了单一准确的鞋类产品标准,按明示的产品标准检验。如明示的产品标准不规范,按照正确的标准进行检验。例如:明示QB1002-2012,按照QB/T1002-2005进行检验物理项目;明示QB/T2995-2008,按照QB/T2955-2008进行检验。
2.内包装上(包含吊牌与鞋盒)明示为多个产品标准并且未勾选合适的标准,或勾选有误,选择其中一个推定合适的产品标准进行测试。
3.如产品未标注产品标准,或者明示产品标准标注有误,或者产品标准不明确,或非鞋类产品标准,取消物理机械性能测试,标志标签按照QB/T2673《鞋类产品标识》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4.如产品详情页或吊牌描述的帮面材质为皮革(真皮/人造革材质),收到的实物经鉴定后帮面主体材料为纺织品,测试成分含量,材质判定完全不符。
第六条【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产品质量检测项目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2.标识判定原则
标识项目中鞋号(型)、主体材质或成分、执行标准、商标或企业名称(HG/T2403-2007、QB/T2977-2008标准除外)为主要项目,其余为次要项目。主要项目全部符合,次要项目中不符合项累计不超过五项,则判定为合格,反之判定为不合格。
3.材质鉴定的判定原则
材质鉴定以京东平台宝贝页面描述为主、标识描述为辅进行判定,并遵守以下原则(以牛皮革为例):
标注“真皮”、“牛皮”、“二层牛皮革”,检验结果为合成革、人造革、纺织品判定为假冒材质。
标注“牛皮革”或者“头层牛皮革”,检验结果为牛剖层革,牛剖层移膜革,牛剖层绒面革等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合成革、人造革、纺织品判定为假冒材质;检验结果为牛皮革,牛皮革(漆皮革)判定合格。
标注“牛皮”、“真皮”、“二层牛皮”,检验结果为牛剖层革,牛剖层移膜革,牛剖层绒面革,牛皮革判定合格。
标注聚氨酯(PU)人造革(或合成革),检验结果为聚氯乙烯(PVC)人造革(或合成革),判定为不合格。
标注“牛皮革”、“二层牛皮革”等,检验结果为羊皮革,判定为不合格。
当材质一部分符合要求,另一部分不符或者完全不符时,按照以下规则判定:大于等于15%以上面积不符或完全不符,判定不合格;否则,判定合格。
4.内在质量判定原则
内在质量即物理机械性能、有害物质限量、钢勾心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反之判定为不合格。
5.交叉类目、子类目判定原则
当产品包含其他类目,或者含有其他材质,必须满足相应类目或相应材质的质量要求。
当产品中子类目中有具体行业标准或具体抽检要求,满足本规范同时必须满足具体子类目的质量要求。
6.综合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标签为一项指标进行判定)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第七条【异议处理】
(一)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需在告知抽检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将不再受理。
(二)复验:
1.复验样品:
复验样品采用抽检样品的余样,余样在技术上无法复验的项目不予复验。
2.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3.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测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测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测费用预先支付给复测机构。复测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测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4.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验的情况规定如下:
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
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