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精选5篇)

以我国为例,松材线虫是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二类危险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原产于北美,它是随疫区国家的输华木质包装材料被带入中国的,1982年在中国首次发现。松材线虫侵害的对象主要是松树和其他针叶树。松材线虫侵害松树后,导致松树针叶迅速失绿、变黄,而后整株松树枯萎死亡,一棵高大的松树从发病到死亡仅2-3个月。我国境内的松材线虫主要从美国、日本传入,仅1998年至1999年10月,中国检验检疫机构从来自美国、日本的木质包装材料中截获松材线虫分别达44次和28次。目前松材线虫在我国的江苏、安徽、广东、山东和浙江五省的局部地区都有存在,已造成1600万株松树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人民币,造成森林生态效益损失216亿元人民币。

光肩星天牛是一种破坏性极大的林木害虫。美国于1996年在纽约、芝加哥等地发生了光肩星天牛的危害。长期以来,美国一直将光肩星天牛的出现归咎于中国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携带入境,并以此为由对中国所有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要求所有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必须经过除害处理,否则将被销毁或退回。之后,欧盟、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使用木质包装商品的出口。

在人类未能从源头上根本消灭这些有害生物之前,则需采取可行的有效措施进行人为的控制和预防,将灾害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限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制定这一规则主要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制止以吞噬木屑为生的各类昆虫通过其寄生的木质包装材料随出口商品跨界蔓延。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制定新标准之前,就有许多国家过关于出入境木质包装的SPS通报,制定各自的检疫标准,用来降低有害生物及植物疫情跨境传播的可能性。我国于2002年初就专门针对来自美、日、欧、韩的木质包装制定了进境检疫的具体细则,以防止松材线虫的侵入。

五项新标准保障木质包装安全

新的国际标准对限定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措施、处置方式、输入输出程序、过境安排等都做出相应规定。

关于限定木质包装材料,主要针对可能成为植物有害生物传播途径的针叶和非针叶原木。它包括下列包装材料:托盘、垫木、条板、填塞块、圆筒、木箱、负荷板和活动木质容器等。这些包装材料几乎在任何输入货物中存在,包括一般不作为植物检疫检查对象的货物。对于完全通过胶水、加热、加压或这些方法的结合产生的木质产品如胶合板、碎料板、定向条状版或薄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材料,应视为已得到充分加工从而消除了与原木有关的风险,因此不对这些有害生物进行限定。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和刨花等木质包装材料及切成薄片的原木可能不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途径,不应限定,除非技术上证明需要。

关于处理措施,准则中已批准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两种可采取的方法。

关于处置方式,是指输入国的国家植保机构在木质包装材料抵达时,在处理不能进行或者不理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的一种风险管理办法。包括全部焚烧、深深埋藏、削成碎片和进一步加工或输入国植保机构赞同的对于有害生物有效的方法。采用这些方法时尽可能不延误。

木质包装应符合出口国要求

2005年3月1日,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巴西、墨西哥、菲律宾、南非、哥斯达黎加、土耳其、智利、秘鲁、新西兰、韩国等国家将开始执行新的国际标准。这些国家是我国使用木质包装出口商品的主要流向地,因此这一标准的实施将对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产生较大影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乌鸡是指产自*省*县现辖行政区域,按*乌鸡孵化、饲养管理办法生产,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并标识*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丝羽乌骨鸡。未标识*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乌鸡不能称*乌鸡,非以*乌鸡为主要原材料的衍生品、加工制品不能称*乌鸡系列产品。

第三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孵化、销售*乌鸡蛋的单位和个人;

(二)饲养、销售*乌鸡活鸡的单位和个人;

(三)生产以*乌鸡活鸡、*乌鸡蛋为原材料的衍生品、加工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四)销售以*乌鸡活鸡、*乌鸡蛋为原材料的衍生品、加工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五)生产、加工、销售*乌鸡专用饲料的单位和个人;

(六)生产、加工、销售*乌鸡专用兽药、疫苗的单位和个人;

(七)*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管理机构。

第四条*乌鸡商标注册人为**乌鸡协会;地理标志范围为*省*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乌鸡商标标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证第1687900号证明商标图案和文字为准;地理标志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专用标志基本图案为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县*乌鸡产业办公室是**乌鸡协会主管部门,**乌鸡协会是*乌鸡商标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乌鸡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标示权。

(二)准许他人使用*乌鸡商标,核发《*乌鸡商标使用证》,收取商标使用管理费。

(三)对*乌鸡商标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进行控告或诉讼。

(四)对使用*乌鸡商标的商品进行检验监督。

(五)制定*乌鸡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负责*乌鸡商标

的印制、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商标使用申请

第七条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必须依照本办法获得使用许可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八条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必须是**乌鸡协会会员。

第十条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和证明:

(一)*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申请书;

(二)*乌鸡养殖环境基本评价报告书;

(三)*乌鸡种鸡(蛋)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乌鸡商品鸡(蛋)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乌鸡种鸡、种苗、种蛋出场证明;

(六)*乌鸡商品鸡出场证明;

(七)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

(八)食品安全检验报告;

(九)产品合格证;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乌鸡商标使用证》。《*乌鸡商标使用证》每年复审一次,复审期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已满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撤销《*乌鸡商标使用证》。

第四章商标使用

第十一条*乌鸡合格活体商品鸡一律按只配戴防伪脚环,防伪脚环由**乌鸡协会按统一规格制作,商品鸡出场由使用者提前申报数量,**乌鸡协会派人监督配戴操作过程并收取制作成本费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乌鸡蛋每枚应粘贴防伪商标标识,防伪商标标识由**乌鸡协会按统一规格制作,防伪商标标识按核准计划数量每月领用,由**乌鸡协会监督并收取制作成本费和管理费。

第十三条*乌鸡(蛋),*乌鸡(蛋)制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该商品包装或容器由**乌鸡协会监制。

第十四条以*乌鸡为主要原材料的衍生品、加工制品,标注*乌鸡的系列产品(含药品),应使用*乌鸡。经许可准其在产品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标注*乌鸡的,应将该批次产品使用*乌鸡的资料报**乌鸡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经许可同意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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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乌鸡协会对*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获得*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应符合行业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国家批准的企业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禁止下列侵权行为:

(一)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乌鸡或者乌鸡产品上使用与“*乌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行为;

(二)销售侵犯*乌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乌鸡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该商标标

识的行为;

(四)未经*乌鸡商标权利人同意,更换*乌鸡商标标识并将更换商标标识的*乌鸡产品又投放到市场的行为;

(五)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乌鸡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字号、招牌使用,误导公众,致使*乌鸡商标的权利人可能受到损害的;

(六)给*乌鸡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十八条*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的方式分为两大类:一是依法对其给予包括全程监管、准予使用等积极保护;二是对违反有关法律及侵权行为给予处罚,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乌鸡协会应按《**乌鸡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履行职责,依法管理和保护*乌鸡商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不得泄露企业的保密技术和商业秘密;执行检查不得干扰生产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乌鸡商标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获得*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和

关键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

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

1.部分企业计量知识匮乏、计量管理不到位

计量设备配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选择不合理,选配的计量设备的量程、检测精度和准确度等级不满足使用要求;对于新购进的计量设备、器具,认为出厂是合格的,就无须检定和校准,不计误差情况;很多计量器具超期使用,有的根本从未进行过计量检定,很多计量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对使用条件、操作方法、校验知识知之甚少,这都是造成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重要原因。同时,企业计量管理不到位,包装现场抽检制度、核查制度不完善,在生产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计量监管措施,当发生计量超差现象时不能及时发现,造成成批的商品不合格。一些企业对商品定量包装缺乏重视意识,对包装设备的要求不够严格,甚至故意作手脚,加之在产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净含量的缺失。

2.定量包装商品外包装物的监管不到位

企业对商品包装的计量监管力度不够。在日常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对商品外包装重量的误差不重视,有的以单件外包装作为整批外包装的标准值去重,有的甚至忽略外包装的重量。一些企业未扣除超过标准规定的水分等成分的含量,在企业内部抽检中往往忽略其影响。这些都造成商品净含量计量误差。

3.企业计量法制意识薄弱

二、全面提高与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管理途径

1.加强计量法律法规宣传,营造计量监管良好环境

积极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经销企业宣传计量法律法规知识,督促其履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同时加强检验知识的学习,合理制订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制度,掌握必要的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知识,健全组织机构,组织人员培训。计量检测部门通过培训、合作等方式帮助他们提高计量检测技能,同时通过计量保证能力考评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广大企业积极配合的良好局面。目前,商品的计量与其质量、性能相比较,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重视程度还有所欠缺。需要加强包装计量宣传力度,大力提高全民计量法制意识,增强企业做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的自觉性。同时,充分利用“世界计量日”等纪念日,积极开展咨询宣传活动,保持和强化与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联系,广泛宣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普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知识。

2.加强计量监督管理队伍和机制建设

不同企业的产品,对其定量包装要求差异很大。质监部门要利用不断完善的企业商品档案,对企业实施针对性的指导工作,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计量基础较薄、信誉较差的企业,要求并帮助其制订必要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与其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和计量人员,并长期做好对企业计量人员的培训工作;对计量基础、信誉较好的企业,加强指导促使其不断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在征得企业自愿的基础上,推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考评制度,并对合格企业授予标志;对于规模较小的个体、私营企业,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管难度较大,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积极为其提供计量知识帮助和技术支持,通过热情的服务和帮助来提高其产品净含量计量合格水平,保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长效性。

3.加强重点节日、重点商品、重点地段、的随机抽查

三、分工明确、齐抓共管做好定量包装商品监管工作

1.定量包装商品监管、检验部门

计量检测、监管部门要加强地区间的工作交流,适时召开经验推广和交流会,相互学习借鉴检测方法、地方企业管理措施和监管途径,不断探索创新,条件成熟的可以大力开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标志认证工作,根本性、规范化地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性,以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与管理。

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应同时加强对包装物生产企业的监督,要严格规范其产品重量,应严格按照《规则》要求,通过计算平均皮重值得出每个样品的净含量。做净含量检测时,要认真、耐心,对于皮重相差较大的定量包装产品,要分类去皮重,计量管理人员应做好产品抽检复验工作,发现净含量不准确现象,要及时纠正。同时注意产品种类对外包装的要求,有些定量包装商品成分易挥发、散失,产品与外包装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相互作用,需要科学合理分析。例如:对于粮食、食品、酒类等产品,要注意环境条件和包装物材质与密封性,科学分析净含量计量不足问题。

关键词:能效标识;节能减排;建议

能效标识又称能源效率标识,是附在耗能产品或其最小包装物上,表示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签,能效比将节能分为5级,1级最为节能,5级能效最低,目的是为用户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引导和帮助消费者选择高能效节能产品。据国际能源署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能效标识制度。

一、目前我国能效标识存在问题

我国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能效标识制度。截止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已联合了5批目录共19类产品,涉及家用电器、工业设备、照明器具以及办公设备等领域,包括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冰箱、电动洗衣机、单元式空调、自镇流荧光灯等主要用能产品。

但目前我国部分产品能源标识上存在较大问题:

1.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尚未针对能效限定值建立相应的强制性制度;并且惩罚力度不够,最高罚款仅3万元。

二、我国能效标识问题应对举措

1.完善能效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高耗能产品淘汰制度,并进一步拓宽能效标识产品范围;加强节能产品认证。

2.强化监管力度。质检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把能效标识监督检查作为日常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建立社会监督及投诉处理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并负责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采取自律性协议方式自管、自查、自检、互监。要与行业组织加强联系,出台举报制度,方便社会各界监督,建立真正意义的企业自律联盟。

5.加强宣贯力度。要多手段、多方式、多渠道加强能效标识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认知度,使百姓熟悉标识样式,能够看懂、了解标识的信息,同时严厉打击标注虚假能效信息的企业,打击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参考文献:

[1]李剑锋.你了解能效标识吗[J].电器,2004,(11).

[2]单力.中国进入能效标识时代[J].环境,2005,(10).

[3]什么是能效标识.电子质量[J],2008,(06).

3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农产品价格低迷,增产不增收是中国农村的普遍现象[7]。加入WTO以后,关税壁垒逐渐取消,国外廉价优质农产品大量涌入,势必对我国的农业造成冲击,尤其是转基因农产品的大量涌入,对我国的市场威胁很大。所以,必须加强对进口农产品中含有转基因产品的监控和管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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