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
在制定思路上,主要着眼于以下三点:一是以问题为导向,完善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要求;二是结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点,细化管理规则,明确注册人管理义务,规范使用人使用行为;三是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运用,便利当事人,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运用。
三、制定过程
四、主要内容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共2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立法宗旨
为凸显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将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使用管理,加强商标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予以明确(第一条)。
(二)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
考虑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人与注册人不是同一主体,且一般为多个主体,为维护良好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需要进一步强化注册人的管理义务和使用人的使用要求:一方面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实施日常管理,包括准许成员、他人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时公开集体成员、使用人信息以及使用管理规则,检查他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满足品质要求,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的使用资格等(第十一条)。集体商标注册人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第十六条)。同时为管理和运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需要,注册人可以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协商确定收费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等事项(第十二条)。另一方面使用人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而且应当保证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第十七条)。
(三)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规划》发展区域品牌的要求,满足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增加了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要求,明确标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考虑到地名属于公共资源,规定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聚焦人民群众关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细化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情形,包括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等使用方式,并明确应当以事实描述为目的且符合商业惯例,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等原则性要求(第二十二条)。对于他人在特色小吃、菜肴、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以事实描述方式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且未导致误导公众的,也属于正当使用情形(第二十三条)。完善正当使用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商品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行为人实施正当使用行为时,均不得恶意或者贬损商标信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以维护注册人权益(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