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彼此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家居用品的生产与销售,经过十余年的稳定、快速发展,在全国开设百余家销售门店,并在多个电商平台进行线上销售,形成以江浙沪为中心,辐射全国的经销网络。
原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三十二条,以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及商号权为在先权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类似群组的分类,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且该判决在二审中得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商品及所属类似群组
诉争商标申请商品为:软管用非机械、非金属卷轴,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木头或塑料标志牌,家养宠物窝,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垫枕,室内百叶窗帘(家具),所属类群组为2003~2007、2009、2010、2012~2014。
引证商标一申请商品为:凳子(家具),衣架,玻璃钢容器,非金属桶,非金属箱,木制或塑料制箱,容器用非金属盖,塑料包装容器,塑料周转箱,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所属类似群组为2001~2002。
引证商标二申请商品为:家用器皿,筷子,盆(碗),瓶,糖果装饰袋(糖点袋),碗(盆),玻璃瓶(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酒具,茶具,所属类似群组为2101~2103、2105。
三、商品与服务类似在行政与司法阶段的判断标准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二)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是整个商标注册工作的中心环节之一,它决定了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也关乎后续商标侵权判断。如何进行商品“类似”的判断,值得探讨。
中国是尼斯联盟的成员国,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表》),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知识产权局将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类似群,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我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制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尼斯分类每年修订一次,《区分表》随之予以调整。商品分类原则上按照功能、用途、原材料、成分等作为一般原则进行归类,服务分类则以所属的行业,并结合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意在寻求司法救济商标行政诉讼程序,则难以将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拘泥于《区分表》,而更重视《商标法》中关于商标区分商品与服务的本质功能,法院倾向于结合商标标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间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审理。
相反地,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二审案(2019京行终6929号)中,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范围为“空中运输工具、水陆两用飞机、飞机、空间运载工具、航空器”等,虽然与在先引证商标核定保护的“手推车、运载工作用轮胎”等虽然均属第12类,然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均有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
综上,商品与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在行政与司法阶段侧重不同,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亦将依据具体案情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