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续展、变更、转让全业务流程介绍
法律依据:
(一)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材料
①商标注册申请书。
②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由特定地域环境和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⑦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②商标种类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③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是指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并颁发的、确认其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
④地理标志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水产品、手工艺品等。服务项目、家用电器等工业产品以及仅由纯自然因素或纯人文因素决定其品质的商品均不属于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3)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流程
(二)地理标志商标的续展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都属于商标范畴,同样受十年有效期的限制,到期需要办理续展。那么办理地理标志商标续展需要向商标局提交哪些材料呢
1、地理标志商标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②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③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
④原商标注册证书等。
2、地理标志商标续展流程
(三)地理标志商标变更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变更事项:商标的变更事项包括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那么其他事项指的是什么对于地理标志商标而言,其变更事项包括:
①注册人的名义发生变化(申请主体名称发生变化);
②注册人的地址发生变化(申请主体地址发生变化);
③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内容发生变化(如: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扩大或缩小;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发生优化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特殊要求发生变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集体成员出现增减等情况)。
2、办理地理标志商标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
②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变更注册人名义的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④人民政府对保护地域范围的确定文件;
⑤变更后的《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3、地理标志商标变更流程
(四)、地理标志商标转让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1、转让情形:部分申请人容易将商标变更与转让相混淆,地理标志商标可以办理转让的情况有:
①注册主体合并、兼并、改制或发生注销后丧失了管理、监督等职能,但该地理标志商标仍需继续使用和运营,便需寻求新主体承担管理、监督该地理标志商标的等职能。
②双方协议转让。
2、办理地理标志商标转让需要提交的的材料
①《转让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书》;
②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③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若转让人主体已注销,则需提供相应的注销证明文件);
④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书;
⑤该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若转让的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应附新集体成员名单);
⑦人民政府同意该地理标志商标转让的批复文件;
⑧产品特定品质检测的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维持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让人必须属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之内。
地理标志商标转让流程
注册便利化改革举措
(一)简化申请手续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2017年11月,商标局发布《关于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便利申请人的通知》,从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的证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申请人检测监督能力证明以及地理标志商标变更转让申请等方面实施便利申请人的措施。
《通知》发布后,中国政府网等网站予以转载,商标局、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士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社会反响良好。
(二)优化规范流程
1.实施分类专业审查制度。按地理标志商品分类进行审查,便于把握同一商品上不同地理标志特定品质的审查标准。
2.内部统一地理标志审查决定的签报格式。地理标志注册审查实行审查员审查—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审签的三级审查制度,并且对审查决定的签报格式进行统一。
3.听取行业专家意见,提升审查专业化水平。加强与行业协会沟通交流,针对部分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中的特定品质的审查,主动走访行业协会听取专家意见,提升审查质量。
4.规范审查流程。坚持处务会集体讨论研究疑难案例制度,必要时提交至商标局审查业务会议议定。
(三)完善审查标准
1.走访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完善含“硒”字的地理标志的审查标准,防止市场炒作“硒”概念,避免消费者被误导。
2.结合司法确权判例,完善地理标志商标近似判断标准。
3.走访立法和司法机关,研究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集体、证明商标的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