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经销商因“积分换购”被罚,质疑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回复

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以“违反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为由立案调查,并依据《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出行政处罚。

因积分兑换活动

被认定“搭售商品”并行政处罚

据介绍,2019年时,茅台酒普遍使用店内预约登记的方式购买。黄牛抓住漏洞,雇佣他人排队,利用多人身份信息获取购买资格,然后转售获利。

对于当时茅台酒销售市场的问题,贵州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8月曾发通告,征集茅台酒市场领域违法违规线索。当月,贵州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对贵州省所有茅台酒经销商(专卖店)进行行政约谈,要求不得加价销售,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与“黄牛党”合作等。

据介绍,在黔南州认定的行政处罚期间内,极速公司关于茅台酒的销售方式有“小程序秒杀活动”“购买系列酒送积分、积分抽奖活动”“积分兑换购买资格活动”三种。

黔南州市场监管局2021年2月2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极速公司在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以1499元/瓶的单价销售飞天茅台酒的过程中,同时要求消费者购买茅台系列酒,赢取积分抽奖,以此带动茅台系列酒的销售收入,存在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茅台系列酒的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极速公司设置购买茅台系列酒才出售平价53度飞天茅台酒的不合理条件,违反了《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

由此,黔南州市场监管局给予极速公司行政处罚两万元的决定。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向茅台集团发函后

郭强之所以持续维权到现在,主要因为2021年11月,他接到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的书面发函。

“经销合同的解除,直接导致我们丧失经营权,企业濒临倒闭、员工不得不下岗,对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郭强告诉顶端新闻记者。

他说,之前虽然对黔南州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但因市场监管部门是极速公司的主管单位,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他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在超过6个月行政起诉期限后,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将对极速公司的行政处罚,发函通报给茅台集团,要求公司取缔极速公司的经销资格。

对于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向茅台集团的发函中,是否明确要求“取缔极速公司的经销资格”,官方予以否认。

3月22日,贵州省信访局牵头贵州省、黔南州多部门召开“联合接访会”。郭强说,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酒类监管处郁姓副处长在听证会上回应称,该单位确实将极速公司的违法行为抄告给了茅台集团,只是“建议依法严肃处理”,未明确建议“取缔极速公司的经销资格”。但该局拒绝公开该函件具体内容。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乔冬冬认为,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对茅台集团的发函,涉嫌滥用职权,干涉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针对所发函件,极速公司曾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公开。2023年1月18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出具【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该申请信息不予公开。

2023年2月,极速公司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责令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公开其在2021年8月-10月向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出具的涉及申请人贵州极速易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函件材料。同时,申请撤销上述【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截至发稿,极速公司尚未收到回复。

前述多部门参加的“接访会”上,郭强按照要求,提出5条会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

4月6日,黔南州市场监管局在贵州省网上信访平台回复称,该局适用法律正确,系现行有效。极速公司所涉案件系上级交办举报,非选择性执法。截至发稿,极速公司尚未得到5条问题的详细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复函

他认为,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已经删除原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搭售”行为从此不再视为违法,“禁止搭售”的要求失去了“法律”依据。

而《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未进行及时修订并删除其第十八条规定,导致该条规定与作为其上位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抵触,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不得以该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对极速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乔冬冬律师告诉顶端新闻记者,不否认现行《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情形,这就面临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这时应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解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所以应该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为准。

2022年8月30日,极速公司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对<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18条、第29条进行备案审查的建议》。

乔冬冬律师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复函,意味着《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对涉案的处理,应适用作为上位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贵州省的条例。

极速公司曾提出行政执法监督申请,并于2022年11月15日收到黔南州司法局的《行政执法监督答复书》。该局答复称,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积分兑换茅台酒购买资格现象仍存在

消费者举报后监管部门未立案

郭强说,积分换购属于贵州省茅台酒销售的普遍使用模式,在类似的高端商品销售活动中也普遍存在。他不理解,业内通用的销售模式,国家层面法律也没有规定,为什么只有极速公司违法了。

4月13日,记者在贵州省一国资网络商城看到,该平台在列商品53度飞天茅台酒的标价,显示为1499元+700积分,并写明“该商品通过积分奖售”。而消费者要想获得积分,需购买“积分商品”。

对此,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管局反馈称,“购买者可以选择用700积分购买茅台酒,也可以选择不购买茅台酒,选择权在于购买者”,未有强制购买者必须购买的行为。因此未违反《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

另有消费者以同样理由举报另一销售平台,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反馈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你所举报的搭售行为,设定该行为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修订后删除对应行为条款。”

此前的2022年6月2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出具书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处罚并无不当。

专家解读

案件背后的法律适用与政府部门行为边界

吕艳滨说,《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形式上确实有效,但涉案的两条内容已经被确认为与上位法相抵触,就应当及时停止使用,尽快予以修订。但也应该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复函只是建议适时予以清理,把主动权交给了原制定机关。此举并不是十分妥当,从维护法治统一的角度看,既然已经确认与上位法相抵触,就应当要求原制定机关尽快做出修改,并不应再以此为依据开展执法,以避免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行政法学者蔡乐渭接受顶端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认为,2017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既然将原来存在的“搭售”条款予以删除,一般而言,意味着立法者已不再认同该条款的内容,而非将此事宜交由下位法处理。在此意义上,《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关搭售的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精神是不一致的。目前,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已经明确了《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关搭售的规定存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的问题,则宜按照该答复的精神处理。

关于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对茅台集团或其下属公司发函一事,业内有不同看法。

吕艳滨认为,行政机关对经营者做出一定的建议,可以视为行政指导,一般对其不具有强致力和约束力,但实践中,往往对经营者产生较大影响。本案中,行政机关即便做出了有关取消经销资格的建议,也不能说违法违规,但事关经营者切身利益,确实需要审慎采取该措施。

蔡乐渭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据目前资料,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过程性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所申请的信息,这一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发函不是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具有的程序,不构成过程性信息。当然,这应该是可诉的,且在起诉期限内。

此事解决的过程中,今年3月22日,贵州省司法厅发布公开征求《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在新的“条例修订草案”中,删除了此前《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中的“第十八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贵州省司法厅在上述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中表示,《条例》修订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上位法修改要求的需要;是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的需要;是巩固提高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实效的需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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