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如何判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淄博某购物广场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我方没有任何欺诈行为,因此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发票,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供的光盘,可以证实原告购买涉案西门子冰箱的经过及被告在其商场内张贴含“自1906年生产出第一台吸尘器至今,西门子一直以为亿万家庭提供最优质产品享誉国际家电产业。”字样宣传语的事实;2.对原告提交的视频截图,与视频相一致。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9日,被告在其商场内张贴含“自1906年生产出第一台吸尘器至今,西门子一直以为亿万家庭提供最优质产品享誉国际家电产业。”字样宣传语。同日,原告张某在被告处购买西门子冰箱一台,价格5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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