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交付物的行为完成时,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即为特定物。这种特定方法是根据债务人的交付行为而特定的。下面根据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不同,具体特定表现为:
1、在债权人的住所地交付标的物;
2、在债务人的住所地交付标的物;
3、在第三地交付标的物;
(二)依当事人的合意特定种类之债标的物。
1、在订立种类物之债性质的合同后,仍须将标的物事实上与种类物的其他部分相区分才为特定;
2、依当事人的约定,将指定权授与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时,经指定权人的指定,标的物即为特定。
(一)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二)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三)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图纸等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五)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六)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七)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八)出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
把诉讼标的物转让的行为一般是无效的,因为这种做法侵犯到了对方的利益,如果是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转移诉讼标的物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这种转让行为。转让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因欺诈、胁迫的转让行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转让行为无效;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