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租赁纠纷的26条裁判规则约定承租人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

01、融资租赁出租人自行收回并处置租赁物的司法处理——甲公司诉乙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出租人自行收回并处置租赁物的,出租人应遵循公平原则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处置租赁物价格的合理性。在承租人未认可的情况下,出租人未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租赁车辆价值进行评估,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处置车辆的价款真实体现了市场价格的,则其关于租赁物处置价格具备合理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8)沪0101民初17367号(2019)沪74民终439号

02、欠缺融物属性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根据实质认定其法律性质——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置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如果缺失“融物”要素,则不成其为融资租赁。如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移转至出租人,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按照借款合同的性质判断合同效力,进而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案例文号:(2017)沪民初1号(2020)最高法民终359号

03、租赁物因设置抵押而致所有权无法移转,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关系能否成立?——北某公司与华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在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中,不动产租赁物已经设定了抵押,在抵押撤销之前,出租人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取得所有权。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如果并非通过买卖取得所有权后又向承租人出租来实现合同目的,而是通过另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以抵押权作为债权保障完成资金融通。这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关系特征不符,应按照借款关系处理。

【法官释法】:

本案裁判作出时,《民法典》尚未施行,依《物权法》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由于涉案房产已经设定抵押,在抵押撤销前双方应明知北某公司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取得所有权,且未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因此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等并非是以售后回租模式实现合同目的,而与借贷关系法律特征符合。故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构成通谋虚伪表示,作为虚伪行为的融资租赁法律行为无效,作为隐藏行为的意思表示因符合借贷行为的特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04、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审慎行使租赁物自行取回权——程某诉甲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融资租赁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行使租赁物取回权时应遵循事前告知、当事人在场等程序规范,并根据诚实信用及鼓励交易原则审慎行使租赁物自行取回权。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的,构成对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侵扰,应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的救济行为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审慎适用。在本案中,甲租赁公司收回租赁车辆不具有正当理由。对于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任一期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径行收回租赁车辆”的条款,法院应依融资租赁合同“中途解约禁止”原则对出租人行使取回权进行正当性标准衡量,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鼓励交易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还应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程某虽有迟延履行合同的在先违约行为,但于合理期限付清欠款,并以实际付款行为表示其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违约程度并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租赁公司亦具备通过其他救济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可能性。此外,甲租赁公司收车程序不具正当性,其拖回和处分车辆均未提前协商告知;租赁车辆取回后,程某继续支付租金,甲租赁公司仍收回并处分租赁车辆,其单方自行收回租赁物的方式构成对程某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侵扰,属于滥用取回权。

案例文号:(2020)沪0106民初10176号(2021)沪74民终320号

05、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以租赁物为出租人设定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为均为同一人为由认定抵押行为无效——上诉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审判实践中,一些租赁公司受购买车辆配额限制,导致车辆不能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只能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承租人以“占有改定”交付方式使车辆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现了“车辆所有权已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但车辆权属还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情形。本案中,法院在充分考量交易行为的真实意思的前提下,从保护交易秩序、遵循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角度出发,对保障交易行为的“自物抵押”的效力予以了肯定。

06、融资租赁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认定案——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就租赁物优先受偿的规定虽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新规定,但对于《民法典》前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中如果能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更有利于双方债务的清偿,且并不违背合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应认定可溯及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请求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相应担保已经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于2021年1月1日被确立为全国范围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平台,在该系统上的登记应自此具有法定的公示公信力,承租人破产情形下,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优先权利顺位可根据该时点进行排列确定。

07、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田某等融资租赁纠纷案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兼有融资和融物的属性,应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仅有8台车辆真实存在,另外12台车辆除《交车验收单》,无其他证据佐证。判决分别按照融资租赁和借款法律关系计算田某给付款项的数额,刘某对田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进而认定合同性质的典型案例。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和市场规模逐步扩大,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人民法院聚焦融资租赁产业创新发展面临的问题,坚持促进产业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并重,探求真实法律关系,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支持金融创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08、依法审查违规从事融资租赁行为效力,规范金融活动——某科技公司与童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项下主要权利义务是科技公司根据童某的选择,购买指定手机,租赁给童某使用,童某按约定支付租金,合同期满后租赁物归童某所有。该合同属于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科技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且就此类交易活动已经进行多笔交易。科技公司违反金融监管准入规定,其行为属于违规以金融活动为常业,构成违反准入规定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租赁合同》约定的实际融资利率远远超过现阶段合法民间金融活动的上限,故认定《租赁合同》无效,驳回了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09、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中,破产管理人是否享有《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中某某通公司与众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是否支持承租人破产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除需要考量是否有利于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和恢复其偿债能力外,还应兼顾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利益。在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原本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收取租金,并非收回租赁物。出租人依约支付完转让价款即视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就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在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在先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情况下,承租人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就融资租赁合同行使解除权缺乏依据。

在回购型融资租赁合同中,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利用该合同获取租金收益,而非占有该物或是获得其所有权;承租人的目的是利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盘活资金,最后重新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破产程序的目的之一是将债务人现有的财产公平地分配给所有权人,避免个别债务的提前清偿使可供债权人分配的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从而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只要不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应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请求支付全部租金还是出租人行使取回权,都是在破产程序的立法目的范围内的。基于公平原则的角度考虑本案,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请求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租金,并不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符合破产程序的目的。因此,在回购型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破产管理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考虑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官在裁判时也应当限制破产管理的合同解除权。

10、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认定——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某货运代理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关于合同约定内容与履行问题。

首先,根据《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某融资租赁公司不负有向案外人邮政上海分公司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各项单据等义务,也没有关于某融资租赁公司应对涉案应对收账款管理等提供其他服务的约定,故其仅负有向某货运代理公司按时发放保理款的合同义务。

其次,《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并无应收账款具体额度、基础交易信息、还款形式、应收账款到期日等内容,故该合同中关于融资的数额、还款期间等约定并非基于应收账款,二者不具有关联性。

再次,《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某融资租赁公司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或宽限日时未足额回收保理首付款即可将涉案债权反转让给某货运代理公司,但该合同中并没有载明应收账款到期日,故结合某融资租赁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该约定中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实为“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届满日”,与应收账款实际到期日并无关联性。

最后,《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附件六载明,某货运代理公司在收到涉案融资款后,即应按照约定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按月支付本金及利息,故某货运代理公司实际上是依照固定融资期限而非依照应收账款的实际履行情况偿还融资款本息。

综上,《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涉案应收账款不存在关联性,也不具有保理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二、关于某融资租赁公司审核义务问题。

某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涉案保理业务时并未审核《邮政国际业务代办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也未向邮政上海分公司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具体数额、还款日期等内容。且,某融资租赁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在单据与账目审核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因此,某融资租赁公司并未履行保理商应有的审查义务,其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11、无法返还原物的消耗品不能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之标的物——甲租赁公司诉乙餐饮管理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如果缺失“融物”要素,则不成其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系以融资为目的之租赁,其法律属性仍系租赁法律关系之一种。在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合同主要义务之一为依约返还租赁物,故依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其标的物应具备适于租赁的特性,即合同期限届满时,具有返还原物的可能性。若按标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况下,其在期限届满时已经无返还可能性的,则此种消耗品不能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之标的物。

案例文号:(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69号

12、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无法特定化时,合同性质如何认定?——兴某公司与浩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由承租人转移给出租人,系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当在案证据不足以使租赁物明确化、特定化,无法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时,应认定没有确定的、客观存在的租赁物,亦不存在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合同性质应认定为借款合同而非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在坚持从权利义务关系角度对融资租赁作出认定的同时,将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认定的依据。租赁物作为认定依据的前提是租赁物真实存在并能够特定化。若租赁物无法特定化,缺乏明确的指向性,则无法证明该租赁物真实存在。此时,融资租赁合同就缺乏融物特征,不能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通说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应为有体物。对于有明确权属登记机关的租赁物,根据登记情况与其他同类型有体物作出区分,进行特定化较为容易。对于无法登记的租赁物,将其特定化则较为困难。一般采取的方法是:(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予以明确约定,把租赁物的生产厂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作为融资租赁的主要条款加以约定;(2)在买卖合同中,对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作出明确约定;(3)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证明、购货凭证等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的书面文件。

13、在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模式下,承租人(出卖人)通过占有改定方式向出租人(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动?——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重工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如果承租人(出卖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在其与出租人(买受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同时,订立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出租人(买受人)在支付租赁物的价款后,其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租赁物承租人(出卖人)原地继续占有使用的,上述约定符合占有改定的特征。租赁物通过占有改定将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买受人),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后有权出租,即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模式下,占有改定有效实现所有权转移。

占有改定是一种物的所有权的交付形式,具体是指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动产物权变动协议后,依照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仍然继续占有该动产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代替现实交付。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租赁物的交付在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模式中很常见。这种方式符合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模式,租赁物不实际转移占有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但由于占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往往难以反映出权利真相,采用占有改定交付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在售后回租模式下承租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向出租人交付其无权处分的租赁物,出租人并不必然构成善意取得。

14、国家政策调整能否成为承租人的免责事由?——宝某公司诉传某集团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在国家政策调整之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正常履行的,不能以国家政策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为由要求免责。

15、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应否承担连带给付租金的责任?——某某金控与天某某某楼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如果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当事人应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中之一予以主张,而不能同时主张。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四川天某食品公司并非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某某金控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某某金控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系基于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而其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天某某某楼公司与四川天某食品公司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四川天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案涉租赁设备并与天某某某楼公司连带向其支付租金等,显然是基于天某某某楼公司与四川天某食品公司可能对其财产权的侵害而提出的权利主张,应系侵权之诉,其诉讼请求不但涉及案涉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与本案争议的合同之诉亦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16、赵某鹏诉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售后回租是否属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司法认定

售后回租可分为经营性售后回租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经营性售后回租依法可以认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融资性售后回租不应认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在判断个案中的售后回租行为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应当考虑租赁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

17、名为售后回租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甄别和效力认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8)浙0903民初2255号、(2019)浙09民终161号

18、融资租赁首付款性质的认定

融资租赁首付款性质上应属于租金,在具体案件中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市场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违约方过错、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等因素,判断是否予以返还或抵扣租金。

案例文号:(2019)京0105民初58733号,(2021)京03民终7666号

19、融资租赁物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认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诉福建中发织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融资租赁物被无处分权的承租人设定抵押的,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判断债权人的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只要抵押权成立要件具备,同时满足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依规定办理登记”三个构成要件,并排除融资租赁物存在特殊的公示情形,应认定所设抵押权系债权人善意合法取得,债权人有权对租赁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20、未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承租人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对出租人是否生效?——高某等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解除合同。如果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合法有效,理应遵守。承租人主张发出解除通知即已解除合同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时,由解除权人行使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作为合同终止的方式之一,合同解除后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但融资租赁合同不仅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特征,还独有融资性强、周期长、租赁物融通性弱等特点,故法律对其赋予了相应的独特性,如“中途不可解约性”,即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通常均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根据合同解除规则,合同中途解除后,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将不再履行,所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方若主张合同解除,那另一方必将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当然,融资租赁合同的中途不可解约性并非绝对,出于平衡合同双方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民法典》第563条、第753条,《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5条、第6条等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21、融资租赁车辆违章情况下当事人的责任认定——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边旭军、王新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租赁车辆在承租期间内发生交通违章的,承租人负有接受公安机关处罚或督促其允许的实际违法驾驶人接受处罚的义务,若其未及时处理,应赔偿汽车租赁公司因此无法正常使用车辆造成的损失。对于租赁公司而言,也应当及时通知并督促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处理交通违章,并可就承租人未及时处理违章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或车辆限制使用等权利义务内容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22、参考性案例第90号: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特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融资租赁出租人自行收回并处置租赁物的,出租人应遵循公平原则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处置租赁物价格的合理性。在承租人未认可的情况下,出租人未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租赁物价格进行评估,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处置租赁物的价款符合市场价格的,法院对于出租人处置租赁物价格合理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23、国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三环印刷包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租赁回购合同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4号)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当承租人存在特定违约情形时,由出卖人负责收购剩余租赁债权及租赁物,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尽管出卖人签订回购协议的目的是保障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债权的实现,但不能因此将回购协议等同于保证合同。出卖人主张回购协议属于保证合同,应适用《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后,出租人要求出卖人依约进行债权收购或回购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售后回租的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渤某租赁公司与五某集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融资租赁交易应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因渤某租赁公司与五某集团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和《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并未转移至渤某租赁公司名下,该类融资不具备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依照《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之规定,双方系借贷法律关系。

在其他要素都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情况下,租赁物所有权是否真实转移,是决定其法律关系性质的分水岭,作为不动产的租赁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必须以所有权是否变更登记为准。

25、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郑雅萍、张志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结合融资租赁物的市场价值变化,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欠付租金、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如果承租人未按期交回租赁物,则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之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融资租赁物使用费,从而避免在市场环境不佳、船舶巨幅贬值的情形下对船舶进行评估拍卖。

案例文号:(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246号

26、售后回租模式下的出卖人无权处分租赁物,如何审查出租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富某公司与亚纳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在认定买受人(出租人)的行为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需要考虑其受让租赁物时是否同时具备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及完成交付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会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承租人在售后回租之前并未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其将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的无效并不导致物权变更的效果。在善意取得制度下,符合法定条件的善意第三人仍可以取得无权处分物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动产以占有所有权的公示形式,而出租人已经足额支付了价款,因此,出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取决于其是否善意。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的“不知情”,即不知道并且不应该知道处分人对于财产没有处分权,放在实践中而言,就是第三人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问题。第三人在交易时,负有审查出卖人是否享有处分租赁物权利的义务。同时,还要注意“善意”的时点应为受让人“受让时”。本案中出租人在审查租赁物权属证明时,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不能认定为善意,也就不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在实务中,法院判断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除了考虑结合租赁物自身的特点以及其是否具有外观权利表征的客观情况,还会分析受让人是否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是否具备善意的要件。同时,受让人对于租赁物发票、合格证等单证原件是否尽到审查义务,也会成为法院考察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因素。

THE END
1.网上立案中,标的行为具体指什么?网上立案标的物就按照实际立案针对的对象填写即可。标的物就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比如买卖房子,标的物就...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6475486.html
2.标的物的性质标的物的性质天黑了 2023-3-23 教育知识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https://m.edu.iask.sina.com.cn/jy/1KQHAQqsqb.html
3.浅析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涉税问题2.交易标的物的性质 特许权使用费的标的物一般是无形资产,包括知识、技术、权利等。如果是对有形资产的交易(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租金除外),一般为财产所得或营业利润。 3.限制性条款 特许权的使用一般是附有特定条件的,时间上或空间上的限制。 https://www.shui5.cn/article/31/47259.html
4.韩建河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股票频道商混 指 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到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商 品混凝土的实质就是把混凝土从过去的施工现场搅拌流离出 来,由专门生产混凝的公司集中搅拌,并以商品的性质向需 方供应。 PCP 指 预应力混凝土管 PCCP 标准管 指 直径为 DN2000mmPCCP 管道 CCPA 指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1-1-23 北京韩建河山...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5060200001364_16.shtml
1.民法典下的物权保护新时代的资产安全保障物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人对其财产享有特定使用和处置权利。根据物权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状体所有權、担保物?等多种类型。在民法典中,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民法典中的所有权制度 所有權是最基础和最广泛的一种物権,它代表了一切其他右利的人格属性。所有者不仅可...https://www.gntpr.com/tu-pian-zi-xun/71888.html
2.民法典物权法解读新篇章保护产权安全保障民法典将物権分为所有制和管理职能二大类。在所有制方面,包括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權等。在管理职能方面,则涉及到如水利设施使用权限、森林资源利用许可证等。这些分类对于明确不同类型物?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功能至关重要,为当事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https://www.cjan6a6c.cn/xue-shu-bao-gao/400055.html
3.质押标的的定义是什么?质押标的的选择标准是什么?基金频道质押标的的内涵与选择要点 在金融领域中,质押标的是一个关键的概念。简单来说,质押标的指的是用于质押以获取贷款或其他金融服务的资产。 质押标的可以涵盖多种形式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这些证券通常具有明确的市场价值和流动性。 https://funds.hexun.com/2024-11-16/215589243.html
4.民法典“典型合同”:买卖合同法律条款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http://fw.mwfw.cn/fltk/218848.html
5.优融资租赁合同1、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条和第2条,对于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https://www.yjbys.com/hetongfa/hetongfanben/2090002.html
6.合同法范文12篇(全文)1.对标的物性质的认识错误。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 但对合同标的物的性质或品种的认识错误, 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如将镀金的物品当成是纯金的, 把钻石当成普通的石头, 把原作当成赝品等等, 对标的物性质、品种的误解, 使合同目的落空, 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 应属于“重大误解”。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takw12n9.html
7.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标的多选题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的责任有()。A、减少价款或报酬 B、修理、重作 C、更换 D、退货参考答案 A,B,C,D查看解析单选题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所有者权益最大化之外所承担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一般划分为企业对...http://www.jiyuask.cn/html9/3/159170537137.html
8.历年真题全国2019年10月自考《合同法》试题真题与答案00230...A.合同主体变更B.合同标的物增加 C.合同性质的变更D.合同履行地点变更 11.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此为 A.债权让与B.债务承担 C.合同更改D.债的概括移转 12.合同解除权的性质是 A.支配权B.抗辩权 C.请求权D.形成权 13.甲公司...https://www.jsve.cn/lnzt/00230hetongfa/10639.html
9.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接验收的方式可以集中验收,也可以分阶段验收交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要求具体规定适当的方式。如果标的物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则买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提出异议,逾期未提的,视为符合合同的规定。 4、合同中可以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的约定应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双方...https://www.oh100.com/a/202206/4750396.html
10.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研究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当从四个因素来认定,其中三个都与租赁物有关(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由于司法解释不宜对“租赁物”做出直接的、明确的界定(有超越司法权的嫌疑);同时对租赁物做出规定应当是融资租赁监管...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515785964&efid=nEIx2pBbsB39izFSt14gcQ
11.疫情背景下不可抗力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以买卖合同关系为视角...通过观察上述裁判意见,我们可以发现,在涉疫物资的买卖合同关系中,无论是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还是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合同,法院认可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基础均是指向买卖合同关系中的标的物性质与疫情因素具有直接联系。换言之,当事人缔结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该类标的物在疫情中具有较高的流通价值和...https://www.allbrightlaw.com/SH/CN/10475/bdc6c34a69572545.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