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投资+投行”“保荐+跟投”是券商采用较多的展业方式,规则也需要完善与明确。整体来看,此次修订整合了现有规则口径并加以小幅完善,在适应实践需要、回应市场合理诉求的基础上,放管结合,对个别规定进行了适度优化,包括适度增加两类子公司现金管理投资标的种类、提升闲置资金管理灵活度等。经记者梳理,本次修订至少有10大看点:
看点一:券商可设两家或两家以上私募子
看点二:适度增加两类子公司现金管理投资标的种类
看点三:另类子公司开展与上市公司定增业务
另类子公司可以开展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业务,并遵守两个规定:一是券商应当坚守主责主业,做好业务划分,避免同业竞争;二是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同时从事前述业务,确有必要同时从事的,应当由母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市场区域、客户类型等方面自主统筹制定划分方案,避免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看点四:确定券商另类子公司投资范围
看点五:私募子公司可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
为服务实体经济和“一带一路”等国家倡议,券商私募子公司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国家重点扶持产业龙头企业、知名外资机构合作等特殊情形下,可以下设运营实体性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即二级管理子公司。私募子公司的分公司不允许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二级管理子公司不得设立分公司。
看点六:两类子公司可对自身北交所IPO保荐项目进行投资
看点七:两类子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
明确两类子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其中,因“股权补偿”“司法拍卖”“以股抵债”等被动承接股权的,以及私募子公司通过并购基金等,可能出现大比例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或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形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有关投资和业务的性质进行综合判断,不得参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但考虑到并购基金等业务的特殊性,允许私募子公司作为财务投资人对目标企业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
看点八:另类子公司跟投股权上市有规定
看点九:从事资管业务做好业务界线
看点十:私募子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券商应当规范建立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私募子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二级管理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满足要求。
据记者了解,为实现“促进回归主业、精简组织机构、理顺业务体系、强化内部管控、有序缓释风险”的工作目标,2016年12月30日,中证协发布《另类子管理规范》和《私募子管理规范》,并与证监会机构部、基金业协会建立了三方会商机制,督促和引导券商及时、全面规范组织架构。两部规范曾于2020年迎来首次修订。本次征求意见后,中证协将结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实施。
截至目前,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共84家,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79家。中证协表示,本次修订旨在促进券商回归主业、精简组织机构、理顺业务体系、强化内部管控、有序缓释风险的工作目标,尤其是进一步扎牢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持续防范“末梢失控”,并促进投资业务稳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营造更加友好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