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实质区别就是其特殊性,此种特殊性包括三个方面:
(一)定作人对产品要求的特殊性,定作合同是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完成的,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正是因为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因而在一般的成品市场上很难买到成品所以需要定制。
(二)定做合同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定作人的特定性,即定作人是定作人根据自己的特殊需求以及定作人的特定技能所选择的特定的定作人,所以定作人只能以自己的技术、设备、更主要的是自己的工作对特定的材料进行加工,此特定性在于工作成果中融入的定作人特有的技能。非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不得将其定作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买卖合同中的卖方的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是可以由第三方代为履行的,且卖方所出卖的产品是可以不由自己生产而由他方生产的。
(三)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在定作合同中,定作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由定作人完成的。该标的物一般没有固定的行业标准,标准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按照顶做人作出的产品通常只能为定作方所利用,他方无法使用,故不具有流通性。而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是满足商品在市场上的一般需求,并非只能由购买人所利用。并且该标的物通常是标准化或者系列化的物品,一般需要符合行业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因此其不具有特定性。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1)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2)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3)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4)确认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二)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二)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三)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现如今,合作双方之间想要合作大部分情况都是要签订合同的,合同又分成很多种。而其中定作合同是由承揽人根据定作人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及规格,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