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及意义

1、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及意义张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种类物又称不特定物,是特定物的对称,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应作为给付的标的物,依当事人的意思抽象地以种类、品质、数量而指定者也。故种类物与特定物之分,同代替物与不代替物之区分,微有不同:前者纯系依债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对民事流转中的物所作的区分;后者则系以一般社会观念为客观标准,对静态的物所作的区分。而且,两类区分的实益也各不相同。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因为受前苏联民法学说的影响,迄今仍将种类物与可代替物、特定物与不可代替物等同,这种做法未见妥当。因为,代替物固然多作为种类物而交易(例如,北大图书馆购藏鲁迅全集10套),但也可以经由当事人具

2、体指定而作为特定物来交易(例如,北大图书馆购藏1938年8月复社初版,版式为纪念本乙种,纪念本编号为第1号之鲁迅全集);反之,不代替物固然多作为特定物参与交易(例如,甲向乙收购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台),但也可以经由当事人以种类品质数量抽象地指定(独一无二的物除外),而作为种类物进行交易(例如,甲向丙批发IBM535型二手笔记本电脑10台)。所以,代替物亦得为特定物,不代替物亦得为种类物,当事人的意思乃最后之决定标准。以给付某种类之物品为标的之债,谓之种类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货币之债区别之实益有四点: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

3、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于债务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实不让于货币之债。2.有否标的物的品质问题不同。货币之债中,债务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货币即可,不发生货币之品质问题。种类债之标的物有不同品质,而当事人未指定且无法确定时,应给付何等品质之物,立法例不一:有采下等品质主义者,如古代罗马法、现代英美法;有采中等品质主义者,如德日民法,法国、瑞士也大体相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所谓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云云,所针对者仅仅限于,根据交易习惯或合同目的,能够通过合同解释确定标的物之品质之情形。遇无从确定标的物之品质时,该条

4、规定即不敷运用,此时,解释上应取中等品质主义,于债权人、债务人两方皆可不偏不倚,允执厥中。3.给付上的危险负担不同。债务人方面在给付责任的强度上,强于特定物之债,而弱于货币之债。在货币之债,债务人不能以能力不足(即无资力)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所谓恺撒抗辩(即没钱时皇帝亦不能付款之抗辩)当然不能适用,故学理上称为金钱之债不灭。在种类物之债,原则上不会发生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客观履行不能。因为在种类物之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所负担者,不过是以自己的金钱购买某种类的标的物,以给付于债权人,故其本质上仅为尽力购备或获取之债。只是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其无能力取得标的物之时,即

5、使该种类之标的物在客观上仍有取得之可能,但债务人为此却可能需要作出不相称的、过分的牺牲,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实不应如此期待者,应视之为经济上不能,债务人得拒绝给付,而代之以金钱赔偿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参见德国民法第275条)。在特定物之债,一旦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即告消灭。总之,债务人在给付责任强度上的差异,集中体现在给付上的风险负担不同。这对于双务契约中对待给付上的风险负担尤为重要。4.买卖合同中针对物的瑕疵之救济不尽相同。种类物买卖与特定物买卖中,卖方都负有使买方取得与合同规定相符的、无质量瑕疵的标的物之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6、、第一百五十四条)。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方有权以卖方违反义务为由,要么维持合同,选择行使追加履行请求权(包括修理、更换及重作)或减价请求权(德),要么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的退货)。维持合同的情况下,买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得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要求赔偿。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买方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有瑕疵的标的物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物,买方的追加履行请求权的内容只限于要求修理,不包括要求更换或重作,除非双方另有变更合同的约定。所以,我国现行法上种类物买卖与特定物买卖在瑕疵履行时,卖方得自为补救的可能性有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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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则()A经双方协商一致...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则 ( ) A 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B 不符合抵销务件,故不得抵销 C 只能各自履行债务,行使债权 D 置换或折算成同一标的物,然后抵销 --- 查看答案https://m.gd.huatu.com/tiku/3711285.html
4.最高法公报案例: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还能主张抵消吗?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当然,《合同法》也有“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的规定,这属于约定抵销权的范畴。另外,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http://m.txlawyer.cn/nd.jsp?id=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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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采购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①标的物数量的增减;②标的物品质的改变;③价款的增减;④履行期限、地点的改变;⑤结算方式的改变;⑥违约金的变更等。上述内容变更应当具体明确。 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774939866&efid=MbQSSqQ8vgMo5I0sPgmcn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