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及意义

1、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及意义张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种类物又称不特定物,是特定物的对称,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应作为给付的标的物,依当事人的意思抽象地以种类、品质、数量而指定者也。故种类物与特定物之分,同代替物与不代替物之区分,微有不同:前者纯系依债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对民事流转中的物所作的区分;后者则系以一般社会观念为客观标准,对静态的物所作的区分。而且,两类区分的实益也各不相同。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因为受前苏联民法学说的影响,迄今仍将种类物与可代替物、特定物与不可代替物等同,这种做法未见妥当。因为,代替物固然多作为种类物而交易(例如,北大图书馆购藏鲁迅全集10套),但也可以经由当事人具

2、体指定而作为特定物来交易(例如,北大图书馆购藏1938年8月复社初版,版式为纪念本乙种,纪念本编号为第1号之鲁迅全集);反之,不代替物固然多作为特定物参与交易(例如,甲向乙收购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台),但也可以经由当事人以种类品质数量抽象地指定(独一无二的物除外),而作为种类物进行交易(例如,甲向丙批发IBM535型二手笔记本电脑10台)。所以,代替物亦得为特定物,不代替物亦得为种类物,当事人的意思乃最后之决定标准。以给付某种类之物品为标的之债,谓之种类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货币之债区别之实益有四点: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

3、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于债务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实不让于货币之债。2.有否标的物的品质问题不同。货币之债中,债务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货币即可,不发生货币之品质问题。种类债之标的物有不同品质,而当事人未指定且无法确定时,应给付何等品质之物,立法例不一:有采下等品质主义者,如古代罗马法、现代英美法;有采中等品质主义者,如德日民法,法国、瑞士也大体相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所谓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云云,所针对者仅仅限于,根据交易习惯或合同目的,能够通过合同解释确定标的物之品质之情形。遇无从确定标的物之品质时,该条

4、规定即不敷运用,此时,解释上应取中等品质主义,于债权人、债务人两方皆可不偏不倚,允执厥中。3.给付上的危险负担不同。债务人方面在给付责任的强度上,强于特定物之债,而弱于货币之债。在货币之债,债务人不能以能力不足(即无资力)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所谓恺撒抗辩(即没钱时皇帝亦不能付款之抗辩)当然不能适用,故学理上称为金钱之债不灭。在种类物之债,原则上不会发生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客观履行不能。因为在种类物之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所负担者,不过是以自己的金钱购买某种类的标的物,以给付于债权人,故其本质上仅为尽力购备或获取之债。只是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其无能力取得标的物之时,即

5、使该种类之标的物在客观上仍有取得之可能,但债务人为此却可能需要作出不相称的、过分的牺牲,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实不应如此期待者,应视之为经济上不能,债务人得拒绝给付,而代之以金钱赔偿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参见德国民法第275条)。在特定物之债,一旦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即告消灭。总之,债务人在给付责任强度上的差异,集中体现在给付上的风险负担不同。这对于双务契约中对待给付上的风险负担尤为重要。4.买卖合同中针对物的瑕疵之救济不尽相同。种类物买卖与特定物买卖中,卖方都负有使买方取得与合同规定相符的、无质量瑕疵的标的物之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6、、第一百五十四条)。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方有权以卖方违反义务为由,要么维持合同,选择行使追加履行请求权(包括修理、更换及重作)或减价请求权(德),要么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的退货)。维持合同的情况下,买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得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要求赔偿。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买方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有瑕疵的标的物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物,买方的追加履行请求权的内容只限于要求修理,不包括要求更换或重作,除非双方另有变更合同的约定。所以,我国现行法上种类物买卖与特定物买卖在瑕疵履行时,卖方得自为补救的可能性有所不

THE END
1.区分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意义在于,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的,债权人...B. 金钱借贷法律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 C. 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当事人之前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实际返还原物的义务 D. 种类物不需要特定化,也可能转化为特定物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判断题】将债区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其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履行前灭失的法律责任不同。()...https://www.shuashuati.com/ti/a0c6a8b117d14ddfa8850f75a807d9ce.html?fm=bdbds657c34da1b59e15ff6d7fa965a3367b8
2.特定物于种类物的区别是什么呢?特定物于种类物的区别是什么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或者控制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物的特征 客观物质性: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者自然力...https://m.gaodun.com/cta/1454816.html
3.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何在?答:特定物是指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 1)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而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标的物。( 2)标的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一般发生债的 ...http://jxjg.hljcourt.gov.cn/m/?act=a&aid=89929&cid=4
1.特定物和种类物的区别?王芳芳律师精选解答特定物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性能或者外部特点。种类物是具有某种物的共同属性,可以通过数量、量、重量决定其共同属性之物。2、特性不同。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独一无二性。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3、种类不同。特定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种类物一般是动产。 法律依据 《...https://m.64365.com/tuwen/aaaktst/
2.民法知识点总结(2)区分的法律意义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租赁、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在租赁合同和借用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和借用人必须归还原物特定物。相反,在消费借贷或货币借贷合同期限届满时,借贷人只要归还同种数量的物或同值的货币即...https://www.ruiwen.com/zhishidianzongjie/6133686.html
3.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别是什么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别 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或者控制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物的特征 客观物质性: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者自然力。 https://www.dongao.com/shuiwushi/ssfwxgfl/202111183599678.shtml
4.转学前的约定范文8篇(全文)对于契约标的物必须为特定物,否则契约不予成立,如果是不确定物的契约是没有法律效应的。 2.当事人可以对其有处分权 物权契约有效成立的第二个因素是指当事人必须对其有处分权利,否则没有效力。在1927年,大理院被改组为最高法院,也明确了处分权为物权契约的有效成立条件。 https://www.wenmi.com/jinpin/rlvrcg003fox.html
5.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定义和分类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的。 债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 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 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https://www.fljg.com/zhishi/700642.html
6.2021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之物权概述与物权的变动成人高考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有如下法律意义: (1)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客体要求不同。例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而借贷合同的客体只能是种类物。 (2)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在交付前灭失,权利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要求义务人交付原物;而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时,权利人有...https://www.educity.cn/chengkao/247293.html
7.什么是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定义是什么高中知识1、特定物,是指具有特有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如一张名画、一件古玩等。当然这种分类是相对的,在种类物中,经过特别选定挑出来的物,也就成为特定物了。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特定物在交付之前灭失的,可免去义务人的交付义务,因其交付已为不可能;而如果交付的是种类物,则不能...https://m.027art.com/gaokao/HTML/13097253.html
8.律师手记种类物与特定物的法律意义——阅读(2015)民提字第35...例如,笔者选取的(2015)民提字第35号再审民事判决书就是一例,就是关于种类物与特定物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提审才尘埃落地,而这个案件的核心的问题实际就是——每一宗土地都是法律意义上的特定物。 (2015)民提字第35号再审民事判决书概括的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http://www.360doc.com/content/21/0429/00/46616904_974657881.shtml
9.特定物和种类物的区别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特定物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性能或者外部特点。种类物是具有某种物的共同属性,可以通过数量、量、重量决定其共同属性之物。 2、特性不同。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独一无二性。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 3、种类不同。特定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种类物一般是动产。法律依据:《...https://m.66law.cn/v/wenda/2952546.aspx
10.《银行法律法规》四法律基础——2民事法律制度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间自由转让的物。 绝大多数物都是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 如麻醉药品等。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如毒品、 淫秽物品等。 2.种类物与特定物 种类物是指仅仅以品种、 质量、 规格等度量衡单位确定,...https://blog.51cto.com/u_15564034/8095423
11.连带责任范文12篇(全文)再次,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https://www.99xueshu.com/w/ikeyjvkjg7k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