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很难解决农民工个税和社保问题,其实类似打车平台、外卖平台、直播平台如何解决兼职人员「甚至全职开车、送外卖」的个税和社保问题更有点迷。
要想搞清这个问题,二哥觉得我们先来捋一捋目前企业用工的主要形式。
1、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
很显然,平台公司并未采取这种方式处理,从成本上不靠谱,从实际执行上也看不到这种方式的影子。
2、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一种灵活用工模式,它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刚性和局限性,它技能满足用人单位临时性用工的需求,降低用工成本,又能满足部分劳动者的求职愿望,从而促进就业和新经济的发展。
非全日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其是一种灵活就业形式,单位没有社保缴纳义务。
但是值得提醒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合同法》中有着严格的定义,比如:
②支付工资的周期不超过15天且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工资;
不满足条件都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而且这种转换损害的是劳动者本身的利益,很容易发生劳动纠纷,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企业在这种筹划下很容易失败,而后面临的就是支付双倍工资,支付赔偿金等责任。
但是非全日制用工特别适用于经济新业态下的用工形式,比如主播、快递、外卖等平台型企业,可以选择使用此方式。
所以,如果是平台采取这种方式处理的,好像也不太像。
3、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
①被派遣劳动者占用工单位总人数不超过10%;
②被派遣劳动者岗位应符合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但是你想想劳务派遣是扮演的一个什么角色?它就是一个负责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等日常工作的公司。它们就这些工作,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而已,如果用工单位不把社保的开支支付给它,它是绝对不会承担这部分开支的。
我们具体来看看劳务派遣如何向企业收钱的。
二哥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二哥税税念公司的一名员工,2019年8月工资加各类补贴、奖金合计4000元,假设按实发工资比例缴纳社保,单位社保1000,个人部分扣除400,那么二哥实际到手工资3600元。
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应发工资的5%收取管理费。
二哥税税念公司需要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总金额就是应发工资+单位社保部分+管理费,合计为5200。而假设用工单位不支付这块社保成本,劳务派遣公司当然也不会给二哥购买社保的,它也负担不起。
劳务派遣公司按照5200给用工单位开具发票收款,但是如果按照5200的销售额全额交税,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划算,毕竟工资、社保这块是无法取得进项税的。
财税【2016】第47号中关于劳务派遣有了差额征税的规定,二哥用图给大家归纳一下。
下面是一种开具发票的方法,一张管理费的专票、一张工资、社保的普通发票,当然现实工作中这不是唯一的开票方式。
注:发票开具展示和案例金额无关。
扣除部分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虽然用工单位没有直接为劳务派遣员工购买社保的义务,因为毕竟劳动关系是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但是实际上呢?
羊毛出在羊身上,以前企业设置的这道风火墙,把风险都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现在其实也走不通了,因为对于劳务派遣这类公司来说,这块风险也要承担起来,而且加上现在社保改税务征收后,类似劳务派遣这类公司本身就是重点管理对象,想通过他们转移风险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了。
所以,如果平台通过劳务派遣来管理人员,其实这个问题就是转移给派遣公司,实质一样没解决个税和社保的问题,好像也不是这种情况。
《合同法》中明确了这种合作方式,这种合作形式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通过协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主体、自然人,属于民事合同。
这种也是目前很多税筹公司在做的,通过转化劳动关系成合作关系,改变用工关系来进行税收筹划。
对劳务分包而言,发包方需要的是分包公司为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劳动力与发包单位没有实质关系。
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结算方式是工作人数乘单价;劳务分包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结算方式是工作完成量乘单价。
比如公司找个单位帮忙看管仓库,我不管你派多少人来,我只和你签订这个服务的合同,你的工作就是按合同把仓库看管好,至于你的人什么时候上班,工作怎安排,我不负责。
其实这就是一个劳动力外包,属于人力资源服务下的,按6%计税。
发票如图:
但是我们知道,这些劳务公司其实本身也是涉及用工,他们的雇员其实也是没有解决个税和社保的问题。
但是如果他没有再雇佣,每个个人就是一个合作主体呢?比如每个个体都是个体户,这样是否可以通过核定个税、灵活缴纳社保方式解决个税、社保问题了呢?然后个体可以开票给平台解决成本发票的问题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