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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4年第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13
施行日期:2004-05-01
时效性:已失效
现将第三批试点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企业及其产品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5月1日起:凡生产、销售的象牙制品必须全都实行标记,标记范围如下:
(一)以下所列企业生产销售的象牙制品。
二、自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对使用蟒蛇皮的二胡实行标记,至2004年月12月31日后所有生产、销售的使用蟒蛇的二胡必须实行标记。标记范围如下:
(一)以下所列企业生产、销售的使用蟒蛇的二胡。
(二)2004年5月1日前其他生产、销售单位现有的使蟒蛇皮的二胡。
(三)个人合法持有的使用蟒蛇皮的二胡。
三、自2004年5月1日起,凡生产日期在2004年5月1日以后的由湖北省劲牌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茸劲酒”、“追风酒”和“劲牌劲酒”三种保健酒、广东省四会市贞山鳄鱼养殖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的速冻鳄鱼肉和鲜鳄鱼肉系列产品实行标记。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