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化妆品抽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为掌握化妆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化妆品风险隐患,根据工作安排,省局制定下发了《2020年浙江省级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精心组织,根据抽检工作要求,与有关检验机构紧密配合,严格按抽检程序和时限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抽样、样品送达、结果告知与异议复检、核查处置等各项工作。省局、市局将把抽样、核查处置工作完成及上报情况作为年度各项考核的依据。
二、各局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要及时启动后续处置工作,查明问题原因,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核查进展和最终处置结果。
三、2020年度化妆品省级监督抽检在我市生产环节监督抽检共57批次,由县(市、区)局负责抽样并寄送,抽样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共94批次,会同省食药检院完成,当地监管人员应对被抽样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与检验机构共同开展抽样工作时,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样品抽取、执法文书填写等事项,承检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抽样文书填写、买样及后勤保障等事项,抽样有关文书的落款为所在地监管部门。未能抽检到的生产企业,需向市局报送具体名单并说明原因。
经开分局SCH203306001-SCH203306004;
桐乡局SCH203306005-SCH2033060012;
平湖局SCH203306013-SCH203306034;
海宁局SCH203306035-SCH203306048;
嘉善局SCH203306049-SCH203306054;
南湖局SCH203306055-SCH203306057。
附件:1.嘉兴市化妆品生产环节省抽任务分配表
3.2020年浙江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9日
附件1
嘉兴市化妆品生产环节省抽任务分配表
类别
嘉兴57批次
应抽生产企业批次
总计
发用类产品(普通洗发、护发类)
4
经开3批、海宁1批
南湖3批
经开4批
嘉善6批
平湖22批
海宁14批
桐乡8批
护肤类产品(普通类)
7
平湖2批、海宁2批、桐乡3批
护肤类产品(普通类)(进口非特备案企业)
3
南湖1批、海宁2批
护肤类产品(祛斑/美白类)
1
平湖1批
护肤类产品(面膜类)
23
平湖18批、桐乡5批
护肤类产品(面膜类)(进口非特备案企业)
5
南湖2批、嘉善2批、海宁1批
护肤类产品(洗浴类)
2
经开1批、海宁1批
美容修饰类产品(口红、唇彩、粉饼、粉底等)
8
嘉善4批、平湖1批、海宁3批
美容修饰类产品(眼影)
海宁4批
附件2
开票内容:项目内容写样品名称、数量、单价、总额和实际付款金额一致,如果样品多可以开“化妆品”等,但是需要另附购买清单,清单上加盖样品提供方的公章。
开票信息
单位开户名称: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钱塘支行
开户帐号:7332210182600074243
税号:12330000470051830k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平乐街325号
邮寄
附件3
2020年浙江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0年浙江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结合我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抽检品种及数量
结合往年监管情况,安排国家监督抽检(简称“国抽”,下同)503批次和省级监督抽检(简称“省抽”,下同)1900批次,共计2403批,均由省食药检负责检验。
(一)国抽。生产环节70批,经营环节433批,共503批。生产环节由杭州、温州、湖州、台州市局会同省食药检院开展抽样,包括防晒类、染发类、面膜类、祛痘/抗粉刺类和祛斑/美白类产品(非面膜类产品)等8类产品;经营环节由宁波、温州、绍兴、台州市局会同省食药检院开展抽样,包括防晒类、染发和护唇及唇部彩妆类产品等11类产品;具体品种、时限要求、检测项目和地区分配见附2和附4。
抽检工作应按照《2020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手册》(电子版另发)有关要求,兼顾问题导向、广泛覆盖和检管结合原则。生产环节抽检为内销产品,同一企业抽检多批产品应兼顾不同单元或类别,其中对上一年度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要开展跟踪抽检;经营环节抽样要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涵盖集散市场、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和美容美发场所等经营单位,避免重复抽取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样品。进口化妆品抽检比例不低于10%,商场和超市的抽样比例不大于40%,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不低于5%。不能按照确定的数量抽取样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计划类别内调整。
(二)省抽。共1900批,其中生产环节900批(含进口非特备案企业200批),经营环节1000批(含网络抽检300批)。具体品种和检测项目、地区分配见附3和4。
1.生产环节。由各市局结合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计划开展抽样工作,应首先确保覆盖当地所有在产生产企业(仅供出口除外)和进口非特备案企业,也可针对当地生产企业或委托企业的网销产品开展网络风险监测。抽检产品可根据实际在计划类别内调整;需增加抽检品种,可向省食药检院建议并报省局确定。抽样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检测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未覆盖抽检的生产企业,各市局需向省局报送具体名单并说明原因。
2.经营环节。由各市局会同省食药检院开展抽样,以近年问题暴露集中品种为重点产品,以美容美发场所、药店和化妆品“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工程涉及的经营店、市场和示范街为重点场所,抽样工作可结合消费特点分批开展,在11月底前完成检测工作。网络抽检工作由省局会同省食药检院适时开展。
二、抽样要求
(一)按照抽检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各市局负责实施,其中国抽和省抽经营环节的抽检工作会同省食药检院完成,双方按照分批次集中抽样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抽样日期。当地监管人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样品抽取、抽样文书填写、执法文书填写等事项;省食药检院工作人员负责买样和后勤保障、抽样文书协助填写工作,抽样信息实时录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抽样有关文书的落款为所在地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及产品资质、检验检疫证明、标签标识及索证索票情况,如发现违规产品应依法查处或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处置,不再进行抽样和检验。
(三)所抽产品应当包装完整、标识齐全,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每个产品的抽样量应满足检验要求,具体样品需要量见附5。抽样人员应准确填写抽样单,并当场对检样、备样及确认(国抽)样品进行封样,分别贴上封签和编号,同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抽样单和封签采取统一格式(附6),封签上应当注明样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单位和被抽样单位等信息,并标注检样、备样或确认样(国抽),确认样留省食药检院。
(四)抽样编号。国抽的抽样编号采用“GC2033+四位流水号”,其中GC为“国抽”的拼音首字母,20为年份编号,33为省份编号。省抽抽样编号采用“SCH20+地区编号+3位流水号”统一编号,SC代表省抽,H代表化妆品;地区编号:杭州(3301)、宁波(3302)、温州(3303)、绍兴(3304)、湖州(3305)、嘉兴(3306)、金华(3307)、衢州(3308)、舟山(3309)、台州(3310)、丽水(3311)。
三、检验要求
(二)对检验合格的样品,属于国抽的应当在报告书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报告书传送至信息系统;属于省抽的出具一式两份的检验报告,于报告书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连同清单寄送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局。
对不合格/问题样品的包装拍照并彩色打印,打印时要求样品名称、批准文号/备案号、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清晰可见,便于后期样品信息的核对。
(三)省食药检院应根据产品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开展针对性的探索性研究和质量分析工作,揭示潜在质量风险或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管建议。
四、结果告知和风险控制
(二)负责告知和风险控制的单位应于收到不合格/问题样品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于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为2个工作日)制作《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附8),并附检验报告、包装彩照及抽样凭证复印件,送达被抽样单位和标示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并及时采取下架、封存、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问题产品继续流通,监督企业排查质量问题的原因,切实消除隐患;申请复检期间,对不合格产品的风险控制继续执行。
(三)负责告知和风险控制的单位应当在告知当日及时上报告知和风险控制措施。其中对国抽产品告知和控制措施情况直接通过信息系统填报(账号密码另发),省抽产品有关情况按附9书面报送省局化妆品监管处。
五、异议复检
(二)异议复检受理、异议复检审核、复检实施和异议复检结果通报等工作按照《2020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手册》执行。复检机构在国家局规定的13家复检机构中确定,原承检机构不能作为复检机构。
六、后续处置
(一)对没有提出异议、异议审核不获采纳和复检仍不合格的,具体负责处置的单位要组织开展后续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核查进展和最终查处结果。涉及我省生产企业的不合格产品,要督促企业主动召回,企业拒不召回的,可责令其召回,并从重处罚。
(二)国抽最终处罚结果由各地及时报国家局信息系统;省抽处罚结果由各市局于每月20日前按附12要求报省局化妆品监管处,重大情况随时上报。